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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一)墓地规划建设合理到位。各村要对墓地重新规划报批,原则上一村只建一个墓地,鼓励联村规划建设墓地,并按照生态墓地建设标准按时完成墓地建设。
(二)墓葬秩序规范有序。全街道所有死亡人员骨灰,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生态墓地或市公墓内,墓碑、墓穴面积严格按照《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和生态墓葬标准执行。严禁村墓地接纳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葬入。
(三)专项整治按期完成。对2000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违规建坟,各村(含县前、菜农经济合作社,下同)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逾期达不到绿化覆盖标准的,必须在2009年8月30日前组织拆除或平毁。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生态葬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136号)规定,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大力弘扬丧葬新风,切实解决当前本街道墓葬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青山白化”现象,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市建设水平,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16日至2月28日)。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广播会、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规范墓葬秩序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殡葬政策法规,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政策,自觉执行殡葬政策法规。
2.调整充实工作班子。各村要及时调整充实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3.开好动员会。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分层分类召开动员大会和违规建坟户座谈会,进行全面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抓好墓地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
(1)各村在墓地规划时,要针对村规模调整的实际情况,重新规划报批。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规划建设一个墓地;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村视情况最多可以规划建设2个墓地;鼓励联村建设墓地。墓地建设以利用原有墓地进行绿化改造为主;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要另行选址。墓地的选址应符合街道的总体规划,必须利用荒山瘠地,避开“三沿五区”(沿铁路、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民群众的居住点。在具体规划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村民的意见。墓地统一规划后,各村要在初审的基础上,于3月8日前统一报街道民政办(附件4),由上级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对本街道的村公墓重新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村公墓区证。
(2)各村在墓地建设时,要对照生态墓地建设标准,按照“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要求,在原有基础上,修建墓区道路及排水设施,并结合“312绿化”运动对墓区进行绿化,确保墓区绿化覆盖率80%以上。墓地四周按“品”字型绿化三行;墓地内根据墓穴安排的实际进行绿化。原则上树与树间距按2.5米×2.5米。各村要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墓地建设工作。
(3)按照《*市生态墓地建设标准》,生态墓地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在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的基础上,街道财政给予适当以奖代补。
2.抓好违规建坟整治工作。
(1)调查核实违规建坟情况。各村要动员辖区内违规建坟户,自觉向本村申报违规建坟情况。申报对象是2000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乱葬滥埋及超标准建的坟墓。在申报基础上,街道要组织力量对申报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登记编号造册,于3月10日前上报市殡改办,并于3月12日左右对申报和核实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通知清理迁移或绿化覆盖违规建坟。各村要于3月12日前向户主发出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通知,6月30日止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
(3)加大违规建坟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力度。各村要集中精力,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手段,督促相关户主按时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工作。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坟墓必须在墓穴四周各个方位进行绿化覆盖。树种应选择绿化效果好、具有防火作用的常绿阔叶树,主要品种有乐东拟单性木兰、木荷、山杜英、乐昌含笑、深山含笑、红叶石楠、冬青、桂花等。绿化树苗大小以选择米径(1米处直径)为3㎝以上、高度为2米以上、根部带泥球、头部带全冠为宜。“三沿五区”的坟墓绿化覆盖要考虑景观效果,最好选择香樟、山杜英、乐昌含笑、深山含笑等树种。公墓绿化用树以村为单位,统一苗木、统一采购。对逾期未清理迁移或绿化覆盖达不到标准的违规坟墓,进行强制拆除或平毁。
3.严格规范墓葬标准,大力推行“小碑型”生态葬法。
(1)严格规范墓葬标准。从2009年2月17日开始,至2009年4月30日止,骨灰处理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骨灰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从2009年5月1日开始,街道内各村全面推行“小碑型”生态葬法,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生态葬法的通知》的规定,墓碑的尺寸大小控制在40厘米×50厘米以内,墓碑可平放或倾斜放,离地面高度控制在0.15米以内,倾斜放的墓碑与草坪的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
(2)严禁骨灰乱葬滥埋和超标准建坟。在新规划建设的村公墓投入使用前,骨灰一律按规定标准葬入村原公墓内。社区居民按要求葬入市公墓。自2009年5月1日起,辖区内所有死亡人员的骨灰,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生态墓地或市公墓内。凡今后骨灰乱葬滥埋或超标准建坟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组织拆除平毁。严禁村公墓接纳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葬入,凡今后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4.加强墓碑源头管理,加大培训力度。
(1)各村要在街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墓碑制售定点厂(店),为本村丧户代办墓碑,不得允许丧户自行采购的任何规格墓碑在公墓内入葬。
(2)各墓区内要统一墓穴面积、墓碑制式和面积,墓穴位置由村里统一安排确定,可以在一行内按顺序或抽签确定,丧户不得自行挑选。
(3)丧户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的同时,要到本村办理墓碑订购手续,并与村委会签订《骨灰安葬承诺书》(附件2、附件3),明确骨灰安葬范围。
5.加强指导督促和社会监督。
要加强对规范墓葬秩序工作的巡查,跟踪死亡人口火化及安葬情况,加快村公墓建设步伐,及时向街道报告违规建坟及清理整改情况,有效推进规范墓葬秩序工作扎实开展。
要建立举报有奖制度,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街道的举报电话为*。各村也要于2月28日前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要派人及时核实、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要在第一时间向街道民政干部汇报。
(三)检查验收阶段。
各村要于7月10日前对照《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9]26号)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汇总资料,建档立卷,写好自查总结,迎接街道殡改办8月中旬组织的专项整治检查验收。
同时,各村要根据检查验收结果,认真研究制定遗留问题解决方案,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努力达到规范墓葬秩序的目标要求。年底,街道办事处还将组织人员对各村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