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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殡葬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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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殡葬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大力弘扬丧葬新风,切实解决当前我镇在墓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消除“青山白化”现象,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不断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

二、工作任务

㈠合理规划墓地。根据各行政村的实际情况,重新对全镇乡村公益性墓地进行重新规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审批。

㈡规范墓葬秩序。全镇所有死亡人员骨灰,从2009年5月1日起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公益性墓地,墓碑、墓穴面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㈢按期完成整治工作。对*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违规建坟,按期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

三、实施步骤

㈠宣传发动阶段(2月20日—28日)

1、成立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2、制定镇墓葬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殡葬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计划。

3、健全殡葬管理组织网络。

4、制订墓葬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墓葬整治工作目标纳入对行政村年终考核的内容,将墓葬整治工作纳入联村干部和驻村干部驻村工作的考核内容。

5、深入实地进行调研,准确掌握全镇乱葬滥埋、超标准建大坟树大碑的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数据,按规定时限上报。

6、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广播、标语、墙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各行政村悬挂至少2条横幅宣传标语,至少3条固定宣传标语。

7、召开镇、村二委干部动员大会,进行专项部署,并与各行政村签订工作责任书。各行政村相继召开村民小组长以上干部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传达学习上级精神,宣传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

㈡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一5月30日)

1、完成各行政村墓地的重新规划上报、审批和建设工作。各行政村要针对村规模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在3月6日前上报规划情况,经镇初审后于3月10日前上报民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市生态墓地建设标准》规划建设2个以上生态墓地,并按程序上报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乡村公益性墓地证。公益性墓地经审批合格后,各行政村要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墓地建设工作。

2、开展调查核实违规建坟情况。各行政村要动员违规建坟户,自觉向本村申报违规建坟情况。申报对象是*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坟墓。调查情况于3月6日前上报镇,镇再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后登记编号造册,于3月10日前上报市殡改办。

3、抓好违规建坟整治工作。各行政村召开违规建坟户座谈会,宣传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每一户的思想工作,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各行政村要在3月12日前向违规建坟户发出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的通知,5月30日止全部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工作。

4、镇通过招投标确定墓碑制售定点厂(店),并与墓碑制售业主签订生产使用墓碑合同,严格按规定标准制售墓碑。

5、结合“312”绿化运动,各行政村加强对墓地的绿化工作,确保墓地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㈢检查验收与整改阶段(6月1日一7月20日)

组织对全镇乱葬滥埋及超标准的坟墓的整改和绿化覆盖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完成整改或绿化覆盖标准达不到的,要继续做好动员工作,再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将组织拆除或平毁。

㈣迎接检查(8月底前)

汇总资料,建档立案,上报自查总结,迎接市殡改办8月底组织的专项整治检查验收。

四、要求与措施

㈠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要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殡葬改革工作的认识,形成以镇牵头、行政村为责任主体、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2009年市委、市政府已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对乡镇的年度综合考核。镇今年也把这项工作纳入对行政村的年度综合考核。年终要对各村殡葬整治工作进行评比、奖励,对整改工作做得不好的村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驻村干部和联村干部及其他干部也将实行专项考核。要充分发挥各级干部、党员骨干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头执行殡葬政策法规;对违规葬坟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从下一届村级换届开始,要把遵守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列入村两委干部的任职条件之一。

㈡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全镇各行政村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殡葬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要通过广播、标语、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和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提升广大群众的殡葬改革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使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的观念深入人心,确保墓葬秩序规范、生态葬法有效推进。党员、干部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政策,自觉执行殡葬法律法规。

㈢健全组织,规范管理

一是健全殡葬管理组织网络。镇设立殡葬管理员(民政助理员兼),行政村要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作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所辖村的殡葬事务,建立完善镇、行政村二级殡葬管理组织监管网络。各行政村要建立殡葬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村主要领导任组长,名单于3月5日前上报镇殡葬整改领导小组。二是建立骨灰管理机制和举报有奖制度。对违规建坟和制售超标准墓碑情况的举报,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如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为其保密。三是加强培训工作。镇每年将对殡葬管理员和负责殡葬管理的村干部进行培训,确保管理人员依法依规管理殡葬事务。同时,要加强对风水先生队伍的管理,并适时组织殡葬法律法规培训。

㈣加强墓地整治,规范墓葬秩序

一是重新规划公益性墓地。各行政村要针对村规模调整后的实际情况,重新规划报批。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规划建设一个墓地;确实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村视情况最多可建2个墓地。二是严禁乱葬滥埋和超标准建坟。在新规划建设的乡村公益性墓地投入使用前,骨灰一律按规定标准葬入原村公益性墓地内。自2009年5月1日起,全镇所有死亡人员骨灰,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公益性墓地或市公墓内。今后凡骨灰乱葬滥埋或超标准建坟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将组织拆除或平毁。乡村公益性墓地严禁接纳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葬入。凡今后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三是严格规范墓葬标准。从2009年2月16日开始,对于暂不推行生态葬法的行政村,骨灰处理要严格按照《*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骨灰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四是加强墓碑源头的管理。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墓碑制售定点厂(店),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制售墓碑。丧户使用墓碑一律由村里向镇墓碑制售定点厂(店)代购,禁止墓碑制售业主向丧户个人销售墓碑。墓穴位置由村里统一安排确定,可以在一行内按顺序或抽签确定,丧户不得自行挑选。从墓碑制售合同生效之日起,丧户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的同时,要到本村办理墓碑订购手续,并与村委会签订《骨灰安葬承诺书》,明确骨灰安葬范围。同时,各行政村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有序推进生态葬法。四是确保墓葬整治到位。违规建坟的整治和绿化覆盖相关费用由丧户自行负担,确有困难的,镇、村可酌情给予补助,林业部门将提供技术指导和苗木信息。五是抓好重新规划后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工作。要按照“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修建墓区道路及排水设施,并结合“312绿化”运动对墓区进行绿化,确保墓地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墓地四周按“品”字型绿化三行;墓地内根据墓穴安排的实际进行绿化。原则上树与树间距按2.5米×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