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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监督抽查的范围、重点及内容
(一)监督抽查的范围:
2010年确定调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监督抽查的重点: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点,但在年度抽查单位总量中,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比例不低于10%。
2.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本年度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3.对2009年度未被抽查到的单位,在本年度抽查时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三)监督抽查的内容: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十条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1.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①.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②.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③.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④.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⑤.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三、消防监督抽查数量
青田县消防大队现配置4名防火人员,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总量按照每年每个消防监督员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36家、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12家的量化标准核算,共计:全年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44家(包括重复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8家。
四、工作要求
(一)大队在对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消防监督检查证。
(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
(三)在检查中,大队防火人员应明确检查的对象、数量及分工,对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等场所均应有一定的比例。
(四)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当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又无能力解决的,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有关监督检查法律文书资料应当及时被录入数据库,做到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档案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