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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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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行动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安排;工作要求;保障措施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纪违规行为、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清查处理阶段、检查验收阶段、认真做好各项清查检查工作、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同配合、严肃查处,加强监管、加强宣传,扩大共识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3日国家九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及省政府3月12日召开的“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暨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彻底清除整顿工作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矿产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煤炭资源开发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

(三)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0*年至20*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坚决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纪违规行为。对国家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确保在20*年底基本完成整合任务。

三、工作安排

“回头看”行动从20*年3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20*年3月1日至4月22日)。各县(市、区)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逐矿区、矿山、矿权进行登记造册。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要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一登记填表,并于3月30日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4月23日前报送“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二)检查验收阶段(20*年4月23日至5月31日)。4月23日至4月30日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凡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等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不能通过检查验收,并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矿业权的审批。

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巩固工作成果,做好迎接省政府、国务院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项清查检查工作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1)各县(市、区)政府领导要亲自组织,对本辖区范围非法采矿进行全面的清查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发现无证开采行为的,现场按标准取缔。(2)有关部门要做好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检查责任制,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位。(3)要严惩私开矿主,进一步理顺联合办案机制,不能以关代罚、以罚代刑。(4)要严格取缔私开坑口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对私开坑口进行炸毁封堵。(5)要落实举报查处制度,加强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立即到现场严密排查。

对无证勘查行为,要彻底予以取缔。对过期失效的勘查许可证和已取得矿区划界文件的,要在3月底前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已完成勘探任务经批准保留的和探转采报批期间的探矿权,要严禁一切勘查及采矿活动,各县(市、区)要纳入非法采矿加强监管。

2、严查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国土、煤炭、安监等部门及聘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煤矿企业逐矿进行实地排查检测。对发现有越层越界的煤矿,要严格按晋政发电[20*]19号文件要求处罚关闭;对发现有越层越界行为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处罚。

3、严查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国土、工商、煤炭、安监等部门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进行清查,逐矿登记,对层层转包非法倒卖矿业权从中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从重从快依法进行查处。

4、严查污染破坏矿山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要对辖内矿山企业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国土部门负责对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进行清查处理;煤炭安监部门要加大巡查检查、突击检查的力度,对停产期间擅自采矿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况严重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关闭。

5、严查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纪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的矿业权逐宗清查,对违规审批的,一律予以纠正。

6、做好年产9万吨小煤矿的关闭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9万吨/年小煤矿的关闭工作,要制定关闭计划,加强宣传和引导。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储量的核查、提出应返还采矿权价款的数额,财政部门做好价款的返还工作,保证在6月底前完成关闭任务。

(二)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要限期建立,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9号)要求,建立完善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长效监管机制、煤矿月报制度、煤矿诚信制度、巡查检查制度、举报重奖制度、图纸交换等制度;建立完善煤矿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制定)、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制定),健全完善煤矿产量监控制度(市煤炭局负责牵头制定)。

各项制度的制定要在4月23日前完成,并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办公室。制度建设要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验收的必达条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按照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加快工作进程。各县(市、区)要在3月底前上报非煤矿山企业的调查摸底情况及关闭矿山名单,在4月底前完成整合方案的编制上报,7月底前完成采矿权价款的征收,10月底前完成采矿许可证的换发,要确保20*年底前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组及其工作机构。按照“回头看”行动的总体部署,积极行动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合理分工、联合行动,层层抓落实,确保“回头看”行动取得实效。

(三)严肃查处,加强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案件处理进度,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纪监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扩大共识。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在全市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