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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4.25”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66号)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4.29”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全区“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
成员单位:政府办、监察局、建设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交通局、教育局、劳动局、农业局、安监局(煤炭局)、水务局、文物旅游局、园林局、供电支公司、文体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质监分局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
三、督查形式
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镇(街办)和区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区综合督查由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法,对各镇(街办)和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二阶段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督查,通过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的方法,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
区专项督查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各行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二阶段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镇(街办)要结合各自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区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安发3号)和《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安发11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督查内容和职责划分
(一)综合督查具体内容包括:
1、各镇(街办)、区直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5、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二)专项督查具体内容包括:
1、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冶金、消防、水利、电力、农机、农村沼气、特种设备、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投入等情况;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5、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职责划分:
1、煤矿:由区煤炭局负责,国土、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配合;
2、建筑施工及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燃气等:由区建设局负责;
4、民爆器材: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5、道路交通:由交警五大队和公安分局、区交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化工、造纸、冶金、建材、机械等生产经营企业:由区商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
7、电力:由区供电局负责;
8、农机、农村沼气、水利等行业(领域):由农业、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商(区)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由区公安消防牵头,旅游、文物、教育、卫生、文体、园林绿化、劳动等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由质监分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由国土分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镇(街办)、区直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政府各部门要责成专门部门、人员,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相关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于月初,制订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报区安委办。
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镇(街办)和区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区安委办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抓细抓好。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宣传方式,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批评。
(五)掌握信息,及时报送
区安委办要及时掌握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动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信息和简报制度,简报每半月编发一期,简报内容要简明扼要,要通过简报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好的典型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体现出来,每月两次,于报送区安委办。专项行动结束后,于将本地、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报区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