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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做好我市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解决当前农村融资难问题,推进农村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按照“民办、民管、民享”的要求,采取自愿组建、封闭运行、多方支持、规范管理形式,打造适应“三农”需要的、可持续发展的互助性农村金融机构。
二、工作原则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金融指导、民主管理、市场运作、多方监督的原则,依托我市比较活跃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及农村小企业自愿发起,进行生产资金合作互助,建立社员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责任自担和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途径,到“十二五”期末,争取有条件的镇都建有农村资金互助社,促进我市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从年下旬开始,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组织开展调研。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地税局、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情况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全市农村金融服务情况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情况。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及考察论证后,确定在和乐镇的和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
2.召开会议部署。召开试点工作会议,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确定试点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
3.加强宣传发动。在试点工作涉及的范围内,利用市广播电视台、政务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宣传有关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规章、组建程序、运营机制,提高干部群众对试点工作的认识,增强参与试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试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筹建阶段。
1.认真搞好服务工作。加强对组建工作的指导,积极完善、落实对试点机构的优惠政策,及时解决试点机构筹建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缩短审查环节,依法高效完成试点机构筹建的行政审批工作。
2.成立筹建工作小组。确定为我市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和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要由意愿入股的社员自主确定发起人,成立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小组,筹建工作小组由5名符合社员资格、有投资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较高威望、明确承诺作为组建发起人的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
3、落实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小组负责拟订《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草案)》,安排领导机构、注册资金、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管理、制度制订、理事、经理配备及从业人员配置等各项工作,并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拟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名称。筹建申请人要严格按照银监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组建工作。监管部门给予具体政策指导,积极帮助组织推动。
4.加强人员培训。重点组织学习《若干意见》、《农村资金互助社暂行规定》以及有关配套文件,提高试点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开业阶段。
1、筹资验资。银监部门要严格审核发起人的资质和资金互助社章程,审查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及真实性;严格审核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经银监部门审核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完成股金认购。发起人认缴全部股款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期提交验资报告。
2、加强财务管理。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指导资金互助社建立健全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在内的管理控制制度,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制。
3、选举社员代表。社员按照超过100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选不少于31名社员代表组成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应按社员数量比例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中选举产生。
4、提名理事、经理和监事拟任人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和拟任人选。由筹建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银监部门沟通后向创立大会提名。
5、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事理会、监事会。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基本管理制度,选举理事、监事。召开理事会选举理事长,通过理事会议理规则。聘任经理、聘用工作人员。召开监事会选举监事长,通过监事会议及规则。理事、经理和监事采取无记名报票,差额选举方式,该选人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名。
6、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小组在完成各项筹建工作任务后,向海南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在获准开业后,筹建工作小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决定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开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取得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向开业审批决定机关报告开业日期。
8、加强联动和沟通。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开业后。市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横向联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变化,认真分析可能遇到的各种突发问题,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抓好对口衔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试点机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市政府一次性投入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金20-30万元,投入资金作为市政府股权,但不参与互助社的分红。
(二)市政府一次性补助3-5万元,作为扶持互助社启动开业经费。
(三)市政府对互助社运营过程中农户贷款利息给予50%补贴,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市财政部门积极利用国家财政政策,争取上级财政的资金支持。
(五)市税收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及时予以兑现。
(六)市财政、发改、农业等部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应当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中优先实施。
(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对试点机构的业务发展提供全面的业务支持,提供融资安排,给予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金提供50-100%的额度支持。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内部管理。农村资金互助社要严格按章程规定,严格行业自律。要坚持自愿发起、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其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二)加强风险监管。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由市农村信用联社推荐合适的人选为监事长,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督,重点规范资本充足率是否高于8%;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高于100%等指标,确保互助社规范稳定运行。
七、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潘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我市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市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的实施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