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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东方,根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东方。
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三、工作目标
坚持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目标。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市从年月日起实施,按月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同时做好适龄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0%。
四、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年月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00元、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给予的补贴有六项:
(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对于选择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3)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00元、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再分别给予5元、25元、35元、45元、55元、65元、75元、85元、95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4)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选择更高档次缴费。
(5)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每人每年分别以70元、80元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不足0元最低缴费档次的差额,由个人缴纳,如个人不愿意缴纳,市财政不给予代缴部分保费。
(6)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国家为每个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省、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五、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支付和调整
(一)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截止年月日,距60周岁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5年以上(含5年)的;
2.截止年月日,距60周岁不足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截止年月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区域内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
(二)待遇支付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城镇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费补缴
城镇居民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截止年月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转移
1.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实施方案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制定后,予以贯彻执行。
上述城镇居民也可以一次性补缴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3.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法律责任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保局、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部门违反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基金专户的;
2.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
3.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者不按规定给参保人员支付养老金的;
4.擅自减发或者增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5.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保局、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流失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保人员及利害关系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退还多领、冒领的养老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农保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办公室设,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符海荣同志兼任,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从市政府办、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残联、农保局等单位中抽调。
市政府是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并定期公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具体经办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财政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并做好管理和监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非农业户口和提供城镇居民身份基础信息。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做好城镇计划生育特困人员(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人员的核定工作。
市残联负责做好城镇重症残疾人(评残达级或2级伤残的残疾人员)的鉴定工作。
市监察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社区协管员负责本社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做好本社区参保人员、缴费困难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工作和做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工作。
十一、经办机构设立和经费保障
为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经办机构职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研究全省社保工作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78号),关于采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社保机构人员不足问题的工作意见,针对本市、非农业人口较多,工作量大,农保经办机构人手严重不足的实际,借鉴海口等市县的做法,同意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自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8人。其中,市农保局5人,聘用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同等同类人员待遇发放;八所镇7个社区(永安、福民、滨海、琼西、解放、友谊、东海)、4个居委会(墩头、港门、新北、新街)、2个农场(广坝、华侨)设立专门岗位3人(每个单位各人),聘用人员工资参照本市环卫局环卫工人(临时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发放。上述聘用人员条件为本市户籍,8至35周岁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具体负责;聘用人员工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财政要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含各社区和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各社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的补贴及市财政的缴费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宣传、业务培训、参保缴费征收、信息录入、待遇支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同时根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适时给予相应增加。
十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是组织发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市、乡镇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召开市、乡镇、社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同时,组织人手进社区入户;全面摸清城镇居民人口底数,掌握城镇居民各类人员分布、年龄结构、经济状况以及养老需求等基本情况,并将相关资料登记造册、输入电脑,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平台。
二是做好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各乡镇和市人力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多层次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主要对市、乡镇、社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熟悉业务的基层骨干力量,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三是落实启动阶段工作经费。为保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施行,市政府安排启动阶段工作经费,用于印制宣传资料、各类表格、办公设备等开支。
(二)组织实施阶段。
一是宣传发动。年月底,组织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工作动员大会。各乡镇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宣传栏、广播、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设立政策咨询点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自觉参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是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做好核发养老金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坚持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与宣传发动同步进行,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全力以赴做好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登记工作。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首批基础养老金在年月底前发放。各乡镇要按月按季报告本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市人社局要及时将汇总情况反馈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全年参保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检查总结阶段。为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市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公布,对落实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落实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以此作为各乡镇和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成员年度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认真总结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验,为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打下坚实的基础。
十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重大惠民工程。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政策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各种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开辟宣传专栏及利用电视广播的新闻媒体等行之有效的办法,让群众听得懂、能理解、好接受,努力营造广大城镇居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的声势,以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服务,提升水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城镇居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运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账户管理以及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和养老金支付等工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吃透相关政策,熟练掌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操作办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督查,确保开展。为保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要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目标任务的主要考核内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行动迟缓,影响工作稳步推进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启动问责程序,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