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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国际化大都市副中心城市建设,根据《省园林城市标准》、《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标准》、《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标准》,结合我县“创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全社会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速推进生态化园林城市建设步伐。
二、任务目标
(一)创建范围
创建园林式单位(居住区)活动,主要在县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居住区)、机关、社会团体、驻户单位之间开展。
(二)创建目标
县域所有单位(居住区)内的空地和空间,全部普及绿化,争取用三年的时间,使县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达到65%以上。
三、创建要求
(一)县域所有单位(居住区),必须按照创建标准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有绿化空地的要全部进行高标准绿化。
(三)硬化面积过大的要合理规划,减少硬化面积,增加绿化面积。
(四)绿化面积不足的,要进行立体绿化和屋顶绿化。
(五)新建(改建)的单位(居住区),必须严格按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区)标准》进行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每年1月—3月,进行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宣传动员工作。
(二)创建实施阶段。每年3月—10月,全面进行绿化建设。
五、申报程序
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的评比,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
(一)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居住区)按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的标准》组织自查,填写《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表》,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县市容园林局进行申报。
(二)符合县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由县市容园林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命名。
(三)符合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由县市容园林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合格后向省、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1.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请表。
2.申报单位(居住区)总平面图,重点标明绿化区域,并说明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情况。
3.单位(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养护情况。
4.不同季节绿化效果照片(不少于8张)。
5.申报单位(居住区)材料统一按照A4规格(平面图除外),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六、命名表彰
(一)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采取“谁命名谁管理”的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单位申报,逐级验收的办法。
(二)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含县级),荣获省、市、县级“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居住区”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并给予适当奖励。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居住区”的,要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复查,复查验收合格的保留原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居住区”称号。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称号的撤消权属于相应一级的命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