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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群众满意司法所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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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群众满意司法所活动方案

各基层司法所:

为了加强基层司法所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司法所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按照省、市、区政府纠风办要求,区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司法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条主线,按照中、省、市关于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结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全年工作任务,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公正执法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在镇、办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基层司法所的作风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和公开评议,促进司法所的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优化我区投资发展环境、构建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活动的内容

(一)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刻领会全国和省、市、区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各级关于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进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增强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自觉性和“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意识。开展业务知识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行政务、财务、事务公开制度,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建立首问负责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制约机制,强化群众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三)改进工作作风。端正服务理念,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四)解决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从群众普遍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入手,认真查找和解决少数人员存在的遇事推诿、作风粗暴、办事不公、效率低下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每个所要推出具体实在、有特点的惠及群众的实事和好事。

三、创建标准

“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司法所”总体标准是: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健全的服务机制;有满意的工作效果。服务环境干净整洁;服务态度热情礼貌;便民措施齐全周到;服务效率快捷高效;服务监督渠道畅通。具体标准是:

1、队伍建设方面。基层组织齐全,班子团结有力,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将政风行风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并有分管领导负责;干部职工敬业爱岗、遵纪守法、乐于奉献,有服务意识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2、制度建设方面。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学习教育经常;岗位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有序;监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落实。对违反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做到了奖惩分明、处罚有力。

3、作风建设方面。实行政务(业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设立监督举报投诉电话,聘任政风行风监督员;全面推行“面对面、三公开”制度(面对面向行政和服务对象公开述职述廉;面对面向行政和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面对面向行政和服务对象公开征求意见和测评),及时了解民情、听取民意,多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干部职工工作中无“冷、硬、顶、横”现象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行为。

4、优质服务方面。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业务熟练,办事快捷;用语文明,态度和蔼;制度落实,作风优良,有办事公开指南和公开服务承诺。执法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行业风气不断好转,在评议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和认可度较高。

四、创建活动的方式和阶段划分

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司法所”活动,在区局统一组织指导下,各所依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创建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1、创建阶段

根据本《方案》中的创建活动内容和标准要求,各所结合职能职责、规范标准等,将创建活动的内容标准细化、量化,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评议评选阶段

区司法局按照本方案中的《评议评选程序》,给所辖司法所评定等次。

3、整改阶段

各司法所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台帐,积极进行整改。对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司法所,区局将责令其进行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区司法局组织验收,对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将对该所所长和司法助理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人民群众不满意基层司法所”的单位,该司法所所长要引咎辞职。

五、评议评选

1、测评方法。评议评选采取会议座谈、走访群众、召开“三对面、三公开”会等多种形式,向司法所辖区内的村民、居民、企业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办和村(居委会)干部代表,以及外来投资者代表等服务对象50人发放《问卷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评议。然后区局联合镇办共组织10名人员对司法所进行检查,由每个检查人员填写1份《检查登记表》进行评议。

2、计分方法。评选评议按照百分制办法计分,其中检查登记占30分,镇政府和街道办综合意见占20分,问卷调查占50分,其中每份《问卷调查表》满分为1分,其中“满意”1分、“基本满意”0分、“不满意”扣1分。按照各被测评司法所50份《问卷调查表》的总分数和10份《检查登记表》的平均分给司法所计“问卷调查”和“检查登记”分,并打出综合意见分。三项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3、评定等次。总得分为85-100分的为“满意”等次;总得分为60-84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总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等次。区局按总得分情况确定等次并进行排序,评定的“满意”等次司法所数量不得超过全区总所的30%。

区局将按照区纠风办要求,将得分排名较前的单位报区纠风办参加全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优秀单位”评选活动。

六、几点要求

1、明确责任,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扎实深入开展,区局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同志、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司法所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精心安排部署,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各所所长为创建活动“第一责任人”。

2、发扬民主,贴近群众。创建活动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评议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评议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着眼于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于解决思想作风、执法和服务、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抓出实实在在的效果,惠及于民、取信于民。

4、建章立制,实行责任追究。各司法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区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群众的投诉和反映,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创建活动期间因疏于教育管理致使出现的新的不正之风,要追究该所所长的责任,并对当事人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