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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局审核登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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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局审核登记工作方案

根据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全省2000年电子游戏整治后的核定数和2008-2012年网吧总量规划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市场的管理,经局办公会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新审核登记范围

依法设立并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2、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3、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场所。

二、重新审核登记时间:

2012年5月4日至2012年6月15日。

三、重新审核登记条件

1、已取得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文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经营许可证》(包括先期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

3、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取缔注销的违规经营现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经营单位不予登记:

(1)无证照经营的;

(2)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已被吊销、注销的;

(3)持有《文化经营许可证》,但两年(含两年)以上(2007年4月30日前)未从事许可证上所列许可经营项目的;

(4)证照齐全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文化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

四、提交材料

参加重新审核登记换发新证的经营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12318”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牌以及其他需悬挂的提示牌,并提交如下审核材料(证照及证明需提供原件):

1、省文化市场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申报表(由局稽查队调查后进行填写);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证明、消防许可证明;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还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证明;

4、《文化经营许可证》;

5、《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证明;

6、《税务登记证》及及时纳税证明;

7、经营场地近期照片(包括经营单位大门照片、服务台照片及经营场所照片)。

五、重新审核登记办法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6日至5月16日)

由局稽查队负责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摸清全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情况,对符合重新审核登记条件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发送本通知,由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认真填写《省文化市场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备齐审核材料,向县文化局提出重新审核申请。由局稽查队负责对审核材料进行核实,报局批准。1、对符合重新登记条件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签署“开办条件核准”意见,逐一登记在附表二上。2、对不符合重新登记条件的,逐一登记在附表三上。其中已取得局许可文书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书,吊销原有《文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局许可文书的,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二)汇总公示阶段(2012年5月16至5月31日)

5月17日前,将经审核符合重新登记条件的文化经营单位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将附表二、附表三盖章后报设区市文化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5月20日至27日:由省、市、县三级文化部门统一按照附表二所列内容(新证号和新印刷号除外)同时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举报电话2663010。

公示期间,局稽查队负责好值班,并保持正常畅通。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按要求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5月29日:将本辖区公示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核发新证阶段(2012年6月1日至6月10日)

按省厅文化市场处的要求按不同类别统一制作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新证除保留原证有关项目外,将增印全省统一编制的印刷号。经营业主持有的原证收回作废,并在县文化局存档。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6月10日至6月15日)

6月15日前,对重新审核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文化市场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是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由分管稽查的副局长负责,稽查队集中时间和力量按规定时间把此项工作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2、严格工作纪律。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杜绝造假虚报行为,杜绝各种群体性事件发生。在重新审核登记过程中,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文化经营单位收取费用,不得审批新的文化经营单位。

3、将符合重新登记条件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抄送公安、工商部门,并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无证的文化经营场所进行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