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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年继续在全区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全区环境保护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防发生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努力改善我区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靓丽槐荫”提供良好的环境质量保障。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环境污染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的监管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重点企业污染排放进行专项整治。要对辖区内上述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排查,集中整治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公开企业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确保不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要巩固年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成果,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出现反弹。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利用企业。要全面细致排查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应急预案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要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偷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要加强对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辖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要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升级改造;要加强监管,防止工业企业废水超标排入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辖区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督促企业制定、报送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燃煤锅炉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设施,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逐步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其评先评优等提供信用评价支持。
(四)继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以城市扬尘、工业废气为重点,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努力实现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区环保、城乡建设、城管、农发、市政、园林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会商、联合执法和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强化建设工程环评审批、开工许可等源头控制措施,大力推行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严格渣土运输管理,提高道路保洁水平。要对各类尘源继续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分类挂牌管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停工整顿、绿色信贷等措施,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问题。要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区环保局要依托三级在线监控网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督促企业保持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并加快实施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深入开展小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拆除取缔复查工作。区发改、经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严控“两高一资”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各自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
(三)总结阶段。区环保局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将书面总结于年月日前报区政府,同时报送市环保局。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区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挂牌督办突出问题。区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排查整治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对性质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区政府直接挂牌督办。
(三)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要广泛宣传,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区监察、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纵容包庇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