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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32岁,是安宁市八街镇八街社区居委会主任、民调主任,有九年民调工作经历,1995年以来,我先后调处各类纠纷144起,防止19起民转刑恶性事件的发生,调解结案率为100%,成功率95%以上,为八街社区的稳定发挥了一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受到了社区群众的真心拥戴。
八街社区居委会现有居民882户2539人,驻社区企事业单位30个,社区占地面积659亩,为了鸡毛蒜皮,张长李短之类的小事磕磕碰碰在所难免,我每天接触的都是些难事、烦心事,琐碎事,我深深体会到,民调工作实在是一件心力憔悴的苦差事,但我无怨无悔,凭一张“婆婆嘴”总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苦口婆心,情在言中,我实际在民调工作中总是实事求是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比较客观公正地处理好每件民事纠纷。使各类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为社区平安默默无闻地工作。
我作为一名党员,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着深刻的认识,我经常跟居委会的同志说,群众有事找我们,是对我们的信任,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能为他们解决了困难,就是替党解了难,分了忧,就是落实了“三个代表”的起码要求,否则,要我们做什么。
(一)关于方某驾车损坏集镇排水沟道预制板,绿化树木而引起纠纷
2002年8月22日下午5:00方某驾贵州盘县盘江镇贵B32916载重量5吨的加长货车,从贵州盘县送碳给客运站,由于重车后轮倒向人行道,压坏排水沟基近2.5米,人行道水泥路面约3平方米,损坏人行道树木分枝,按照昆明市市政市容关于《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店主史某指挥重车上行道致使树木损坏,沟盖板压坏驾驶员一意孤行开车就门市,镇环卫绿化处作出处罚决定书,对驾驶员方某和史某各处予200元罚款,并由店主史某限次日修理好排水沟预制板,为此,三方发生争执。
这是一起因驾车损坏集镇公共设施引起的民事纠纷,依据《昆明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中的第27条、38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200元——500元,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就该纠纷来讲,店主史某因单方指挥重车上人行道压坏排水沟盖板是有错的,而方某作为汽车驾驶员,应知晓货车禁止上人行道,压坏人行道盖板,是预见的,但为方便卸货一意孤行上了人行道,我认真观察了损坏的现场,指出公共设施要靠每个人爱护,你们因图方便自己卸货,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受到指责处罚各自200元,是给你们一个小小的惩罚,并且要及时将压坏的沟盖板修复原样,经过我耐心说服教育,方某和史某听了心悦诚服,及时交了罚金,史某在次日请人修复了沟盖板,此事教育了周围人群,人人听了我的调解和法律讲解知晓了绿化树木、人行道等公共设施是受法律保护的,触犯了它也是违法行为。
(二)因债权债务关系,一方不承担责任而引起的纠纷如何调处
解放初期郑某与潘某(女)结婚时郑某的父亲史某从食品店赊了一些烟酒,说婚事办后就来结帐,而史某现在拿着当年代书人郭某(健在)写的欠条来向郑某和潘某夫妇要回当年郑某父亲赊帐烟酒钱不肯走,此事已隔50多年了,郑某父亲又去世多年了,70岁的郑某夫妇否认此笔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闹到居委会要求评理。
我们受理此纠纷后于1998年5月18日下午3点召集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立据人)郭某在办公室进行调解,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证人郭某所立欠条和本人进行询问和检验:欠条上所立举写的当年烟酒名称及数量,郭某也承认此字据是自己当年代买卖方所写的欠条、人证、物证具全,但郑某夫妇不承认欠条,也不付此款而争执不休。这是一起因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而发生的经济纠纷,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子女(郑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等有关内容,根据以上法律内容,郑某应当代已故父亲偿还店主史某所赊的(郑某)结婚的烟酒款,经过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说服启发郑某夫妇在你们又无其它证明所赊款已还的情况下,经按现在市场物价依据欠条清单上和数量共支付店主经济补偿100元,当着我的面当场给店主(史某)并由居委会收回欠条,并教育双方以团结为重,互让互利,进一步提高思想觉悟,消除双方隔阂,双方今后不再提起此事,经我耐心做思想工作,语重心长地给双方讲法律做工作,指明郑某夫妇拒绝还此款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最终郑某夫妇以壹佰元还给店主史某,经调解双方心平气和地走出了居委会办公室。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因妻子不同意赡养公婆而引起离婚纠纷,如何调处
杨某和张某在昆打工认识已恋爱3年了,于95年2月结婚,结婚前,杨某、张某两人曾与杨某父母商定,结婚后不与父母在一起生活,但要尽赡养义务,每月给付二老生活费100元,当时张某作为杨家未来的儿媳妇,也表示同意,但结婚后,张某却不同意尽赡养公婆的义务,其理由是杨某的2个哥都已结婚,他们条件比较好,应该由他们多尽些赡养义务,而他们刚结婚,且每月只有300元钱的收入,没有足够的财力赡养父母,杨某虽然知道给付父母生活费后,自己与张某的生活非常困难,但为了尽儿子的义务,而坚持每月给付父母生活费。两人为此争吵了近半年。2003年3月张某要求离婚。我受理此纠纷后,认为这是一起妻子不同意赡养公婆使丈夫要求离婚而引起的纠纷。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夫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按此规定精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此事例中的双方当事人经自由恋爱3年后才结婚,双方婚前感情较好,相互了解较深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婚后之所以发生离婚纠纷主要因为杨某和张某在给付杨某父母生活费的问题上存在着分岐。按照我国《宪法》第49条和《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的承担有几个条件:子女尽赡养义务一般应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时开始,父母的生活条件较好,子女较困难的,子女可不给付赡养费。因此子女在结婚后,因生活困难等原因,赡养父母有困难时,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本事例中的杨张夫妻结婚不久,生活独立能力差,两人每月的经济收入只有300元左右,如果每月给付父母生活费100元,势必会使杨、张两人生活发生困难。杨某的2个哥哥经济条件较好,由他们多尽些赡养义务,是可以的。因此,张某的要求有其合理的一面,这就是说,杨、张两人发生分岐并不是不可以解决的,两人和好可能的程度很大,从杨、张两人的婚姻基础,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考虑,应调解两人和好,以不离婚为宜,以上讲法说理及与两个哥哥做思想工作,最终杨家三个儿子共同来承担二老生活费,并且在居委会签订“养老协议书”,协议规定:由经济条件好的杨某两个哥哥每月付给二老生活费各100元,而杨某每月给付30元,二老生病住院医疗费由三个儿子共同负担。二老生活费合计230元,每年一次性付给二老。经调解,杨某和张某关系和好如初,二老生活有了保障,我认为老年人养老主要靠子女,但是保障是法律,只要认真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人皆知对老人在赡养、生活、配偶、医疗等方面得到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才有保障可言。
我对以上三个事例说法讲理中,注重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认真检验有关材料,尽量使调解工作科学化、法律化。并尊重事实,走群众路线,各项调解工作符合社会公德对群众异议大的纠纷及时向镇司法所等有关部门求援并协同他们一同做好社区各种疑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