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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是我国a股市场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在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这种政策安排造成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利益分离,影响和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自从《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股改逐步进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股权分置改革现状,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制度变革,其目的是解决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为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从而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动性差异,恢复了股票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特征,使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这为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基本市场环境,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完善。在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大多采用送股或缩股的方式,这将使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股权结构分散化。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也是外部治理的基础,是公司生产中最为基础的要素。股权结构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就要相应的发生变化。
股权分散与集中达到某种临界程度,必然规定一种新的治理结构模式代替原有的治理结构模式。从改革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来看,以实现同股同权同利为出发点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股权分置背景下形成的很多有效公司治理手段将会在全流通背景下失效,而一种新的公司治理制度需要长期探索才能完成,因此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创新上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十分紧迫的。
目前市场普遍认为,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市场上存在的一切问题如大股东恶意圈钱、大股东肆意挪用巨额资金等都会迎刃而解。管理层和大股东将会致力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上市公司的发展障碍会完全消除,步入良性发展趋势。应该看到,虽然股改确实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完善,但是股改并不等同于公司治理的完善,股改后的公司治理仍会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不解决,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单凭股改无法完善公司治理。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东联合极为困难,可以与经营管理者抗衡的股东合力也难以形成。广大的中小股东往往以获得二级市场上的差价为投资目的,他们无心也无力去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小股东们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精力和时间,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和收益不对称,失去了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放弃了公司的控制权,无法形成对控制公司的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业绩在这时往往受经营者目标的影响,股东需要承担经营者的目标偏离股东目标的风险。
对此,罗伯特归纳了三方面原因:理性的冷漠,即当股东在投票决定对公司决策赞成与否之前,为做出理性的判断而获得信息的成本要大于因投票而获得的利益;“免费搭车”问题,即在股权分散、股东各自独立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都希望其他股东积极行使监督权而使自己获利,其结果是无人行使监督权;公平问题,即如果某些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为利益积极行使股东权,因此获利的将是全体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的股东为此耗费成本,而使另外一些股东不劳而获,这种不公平也妨碍了股东积极行使投票权。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之下,委托成本将会大大提高,经理人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熟悉公司内部经营状况的信息优势进行内部人控制。
“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
在公司治理的诸因素中,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关系最为重要。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定义,掌握公司信息的经营者被称为人,不掌握公司信息的所有者被称为委托人。所有者把使用资产的权力委托给经营者,经营者作为人帮助所有者实现权益最大化的目标。这个委托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有一个契约,通过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而实现所有者的目标。,
股权分置时代,公司治理的问题在“一股独大”上,而股改后,则可能出现由于股权分散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在“一股独大”条件下,大股东出于自身财产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积极对经营者加以监督和约束,而其他小股东则可以“搭便车”。“一股独大”虽然存在损坏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但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从而实现委托关系的平衡。而在股改后,大股东可能面临着主动性的股权变现和被动性的股权被收购的可能。两种结果都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而最终出现股权分散的局面。在股权分散条件下,公司所有者可能无法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其原因既可能是股东之间无法达成共识,也可能是股东之间存在着彼此依赖而有意“搭车”的心态。这些可能性所产生的最终结果是,真正控制公司的人不是所有者,而是掌握公司信息的经营者,即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公司。“内部人控制”会让公司追求经营者的短期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所有者的长远利益,进而打击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信心。
大股东的利益侵占加剧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效应:一是利益一致效应;二是利益侵占效应。一方面,如jensen和meckling(1976)所指出的,大股东由于持股较多,其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密切,此时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企业损失,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因此决策行为会更加谨慎。此时无论是从管理角度还是监督角度,大股东的行为都与公司的利益相一致;另一方面,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porta等人(1999)的研究则表明,当大股东掌握的控制权大幅超过其对公司现金流量请求权时,大股东将会有强烈的动机去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从而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例如配发优惠股利给自己、转移公司利润、资产等。claessens等(1999)对东亚九国的2658家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研究表明,大股东控制权愈高,公司市场价值愈低,特别是现金流请求权很低而控制权较高时,公司市场价值愈低,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占(expropriation)越严重。
股改后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中小股东仍然处于不利状态,股改前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仍然存在大股东控制权过高的情况,大股东和管理层对公司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大股东也将更为关注二级市场的股价情况,更有动力去推高股价获取收益,如果利用其控制权与二级市场配合炒作,仍然可能出现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时期的恶性事件,此时对中小股东的损害有可能更大。
综上所述,股改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完善,但股改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对公司治理带来了中小股东放弃公司控制权、“内部人控制”以及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三个负面影响,需要理论及实践界积极寻找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