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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先进的理念,就不可能有先进的行为。”诉讼调解结案率的下降、违法调解现象的大量存在,归根结底在于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缺乏科学的理念支撑。因此,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我们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创新现代科学的诉讼调解理念。
(一)树立公平正义的调解理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人民法官进行诉讼调解时必须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一是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平等”的调解原则,不强制调解、以拖压调;二是正确合理地适用法律,防止当事人利用合法的诉讼调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及集体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三是合理行使对调解的审查监督职责,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争端、平息纠纷;四是自觉地接受人大、各级党委以及人民群众对调解活动的法律监督,规范调解行为。
(二)树立及时高效的调解理念。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在追求公正的同时,还应树立起及时高效的调解理念。一、严守审理期限,摒弃片面强调调解率的机械观点,不“久调不决,超期调解”;二、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当调则调、当判则判,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三、创新调解机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效率。通过建立速裁机构,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以速裁促调解,提升调解科学性。
(三)树立司法中立的调解理念。司法中立性是法官追求的价值和基本准则。在诉讼调解中,法官同样要注意保持个人的中立地位。一是认真遵守法定的回避制度,不能作为与己有利害关系案件的裁决者;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以劝压调、以诱促调,保护法官中立形象;三是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不得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避免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四)树立以人为本的调解理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我们要以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宗旨,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树立以人为本的调解理念。一是建立强烈的责任感,树立为民、亲民、爱民的思想,调解中讲究方法,做到耐心、细致;二是积极履行审判职责,依法运用释明权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对弱势当事人给予充分的司法扶助与关怀;三是改革调解工作方式,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调解走出法庭,服务乡村,方便公民诉讼。
(五)树立服务大局的调解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立足本职,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一是正确处理调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就案办案,社会的稳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二是因案施策,对于涉及国有资产保护的案件不简单调解,适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多方式多渠道地确保国有债权尽可能在诉讼阶段实现;三是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树立人民法院的威望和法律的社会公信力。
(六)树立终身学习的调解理念。社会在不断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在日益更新,面对复杂多样的各种社会矛盾,人民法官必须建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收集各种法律资料,学习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增加知识面和社会经验,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