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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而要加强社会建设,就必须加强社会法建设,用法治的方法推进社会建设。按照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解释,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安全等领域。加强社会法建设,有利于明确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义务,保障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法治保障。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逐步推进,社会法建设不断发展。我市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我市,地方立法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重视解决民生问题,出台了《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不断健全;但与此同时,社会法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社会组织、社会事业、社会救助、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立法还比较缺乏。因此,当前我市应当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这个有利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加强社会法立法工作。
第一、以“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宗旨,统领社会法立法工作。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应当是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要坚持科学发展,社会法立法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公民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通过立法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充分发挥社会法促进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作用,以立法之手段体察民情、关心民瘼、维护民权、启迪民智、开发民生,使法律成为尊重和保障权利的有力保障。
第二、认真贯彻市人大、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逐步推进社会法建设。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年底编制了地方立法项目库,市政府也于今年年初了今年的规章制定计划,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一系列加强社会建设的项目列入了今年的制定、调研计划,这也是我市今年社会法建设的工作重点。
在做好今年社会法方面立法工作的基础上,今后一段时期还要开展以下领域的立法: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立法。针对当前人口流动频繁,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实际,保障外来人口平等就业权及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针对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出台相应法规规章,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的立法。完善教育、卫生和医疗保健、文化方面的法规规章,促进教育公平,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保证公益文化服务遍及城乡;三是健全社会保障的立法。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等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规范社会组织的立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体多元化的变化,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的法规规章,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五是加强社会管理的立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办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纠纷,保障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针对社会法立法难点,稳妥推进社会法治建设。和其他领域的立法相比,社会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更广、更深,特别是当前,我国社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变动,立法难度很大。因此,在立法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我国、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背景出发,透过不断发展变动的社会问题的表象,把握立法所要解决问题的现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二是要处理好稳定和变动的关系。社会领域的各项改革是不断拓宽和深化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而立法一旦通过以后,就相对稳定。那么,如何让相对稳定的法规规章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这就要把握好立法的尺度,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动性的关系,把立法决策同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结合起来,对现有规定中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内容及时修改和完善。同时,在制定新的法规规章时,为改革的深化留下必要的空间,以应对发展的需求;三是学会弹钢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利益主体、利益结构日趋多元化,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地域间的差异和矛盾也会逐渐凸显,各主体、区域、行业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诉求。因此,既要有原则性规定解决普遍性问题,也要有针对性的条款解决个性问题,以便统筹兼顾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四是要走群众路线。社会法是解决群众问题、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在法律项目的选择、内容的确定、条款的设计等方面多听取群众的意见,让法规规章真正贴近群众,这样的社会法才能有效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会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