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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主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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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主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选人用人公信度,既是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结果的认可度问题,又是对干部选任工作过程的认可度问题,是衡量干部选任工作水平的一项综合性指标。在新的形势下,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关键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扩大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民主,真正把党员干部群众的“四权”落到实处。

一、完善推行“三项制度”,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

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前提和基础。要在严格遵守政策法规和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当前,重点要探索推行“三项制度”。

一是探索推行空缺职位预告制度。当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和酝酿调整时,在提名推荐前的一定时间内,党委组织部门应积极探索各种方式向各个方面、各个层次预告空缺或调整职位,切实扩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面,以便党员干部群众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酝酿和比较,向组织提名推荐合适的人选。主要采取单位组织推荐和个人实名推荐两种形式。通过对有关人选的酝酿,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为党委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打下较好的群众基础,切实增强提名推荐的公信度。

二是完善推行考察对象公示制度。当前,在干部考察中,对考察对象公示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考察预告的形式进行。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示的广泛性,应进一步扩大公示面和知情范围。在公示的形式上,除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考察预告外,可考虑探索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办法,并有重点地向相应层级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书面公示,收集各个方面的情况反映,切实提高被考察对象情况的客观真实性。

三是完善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任用条例》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已成为干部选任的必经程序,但还存在公示内容过于简单、干部信息过于抽象等问题,还须进一步增进党员干部群众对拟任对象的了解,以便有针对性地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既要公示组织部门认可的干部信息和考察情况,也可通过由拟任对象自己撰写个人简介、工作成绩及不足等,丰富公示的内容。特别是要强化对现代传媒手段的运用,通过照像、录相等提供丰富的多媒体信息,增强公示的形象性和贴近度。

二、着力拓展“三个范围”,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参与权

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参与权,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核心所在。当前,重点要拓展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任的“三个范围”。

一是拓展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民主推荐是干部选任的必经程序。当前,在民主推荐中,除人数少的单位全员参加民主推荐外,一般参加民主推荐的均为各级领导干部,许多知情的普通党员干部和群众参与不到推荐中来,使得民主推荐难以真正体现“民主”。拓展民主推荐的参与范围,就是要更加注重参加民主推荐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把《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中关于“其他需要参加人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特别是要严格规定一定的比例,抽取部分相应层级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外人士代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民主推荐,使民主推荐真正体现社会各阶层的意愿。

二是拓展参与考察谈话的范围。目前的干部考察工作,参加考察谈话的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的联系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所了解和反映的往往也只限于考察对象的工作情况,而对考察对象“八小时”之外的情况,尤其是个人品行和群众口碑方面的情况,了解不多,掌握不细。为此,必须进一步拓展考察谈话的范围。一方面,要把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纳入考察谈话范围;另一方面,要向与考察对象业务工作往来较多的单位代表、考察对象过去工作过单位的同事、考察对象居住地的群众了解情况。

三是拓展参与民意调查的范围。民意调查是近年来干部考察中的一项创新举措。各地在民意调查中,往往采取把民意调查代表集中在一起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由于受时间、场地等条件的限制,参加民意调查的人数极为有限,使得民意调查的针对性和广泛性不强,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要在组织好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体的集中式民意调查的同时,广泛收集信访信息,并积极听取干部监督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切实拓展民意调查的范围,全面真实地了解民意。

三、坚持做到“三个不用”,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选择权

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选择权,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关键问题。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民意情况的综合分析,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意结果运用的刚性机制,使得民意情况真正成为干部选任的一项重要依据。当前,重点要坚持做到“三个不用”。

一是坚持做到民主推荐得票少的干部不用。民主推荐是党员干部群众行使选择权的最重要环节。对民主推荐结果,要结合干部日常表现、单位风气、参与推荐对象范围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辩证的分析,坚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民主推荐中得票少,多数人不拥护、不赞成的干部,如果没有工作方面的特殊原因而影响其得票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特别是在领导班子换届时,对现任班子成员在全额定向民主推荐中推荐票不超过半数,或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察确属不宜提名的,坚决不再提名。

二是坚持做到民意调查情况差的干部不用。民意调查是在更大范围落实党员干部群众选择权的重要途径。要切实加强对民意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建立民意调查结果的有效运用机制,把民意调查情况作为干部考察和调整使用的一个重要依据。对那些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表面上政绩突出,而民意调查得分明显偏低、情况反映差、不得民心的干部,坚持不予提拔重用。对实行差额考察的,要把民意情况作为差额考察对象之间比较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其它各方面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民意调查情况好的干部。

三是坚持做到群众举报意见大的干部不用。对在干部选任工作过程中,群众举报反映考察对象或拟任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对经调查核实问题属实、影响任用的,坚决不予上会研究或取消任职。对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当地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调查,在问题调查清楚前不予上会研究或延缓任命。此外,对平时群众举报比较多、争议比较大、问题没有调查核实清楚的干部,一般不予提拔重用。

四、建立健全“三大机制”,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权

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权,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保证。要坚持按照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举报信息收集、处理和反馈机制,为党员干部群众实施有效监督提供便利条件。一是建立健全举报信息收集机制。二是建立健全举报信息处理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举报信息反馈机制。在对群众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综合分析和分类处理后,要及时将查核情况、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进行反馈。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信息,要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汇报,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特别是影响干部任用的问题信息,要在党委研究决定前调查清楚并及时反馈。对反映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积极采取发放《群众意见反馈卡》的形式,向当事人进行反馈,有针对性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时警醒干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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