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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民主建设。实践表明,党内民主开展得比较好的时期,党的各项事业就能蓬勃向前发展。反之,则遭遇挫折甚至倒退。进入新世纪以来,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党内民主建设的实际,我们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重推进党内民主进程。
一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列宁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即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党内事务归根结底由党员当家作主。也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十七大发展了这一思想,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尊重党员在党内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推行党务公开,积极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特别是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选人用人等工作上,保障党员有更多更透明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使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民主素养和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得到不断提升。
二是完善制度。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他进而指出:“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当前,要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制定和实施落实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推动党内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尤其是完善民主讨论制度,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充分发表、平等讨论的制度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证党员和党组织经常性地参与党内决策,使党的各项决策在党内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广大党员能够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既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又反对和防止分工不合作、班子软弱涣散。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有效行使监督权,使党的权力在阳光下得到正确行使,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三是正确处理常委会与全委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常委会与全委会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好常委会与全委会的关系,这是新形势下推进党内民主的一个新课题。全委会授权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而不是常委会领导全委会。要通过常委会向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中心组理论学习、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以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选人用人等事项,接受全委会监督,进一步强化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职能,进一步提高全委会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党内民主的关键是准确把握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根本保证。高度的党内民主,是集中统一的基础;有效的集中统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前提。正确把握发展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辩证关系,既可以充分激发全党同志的创造活力,又可以有效防止和克服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既能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又能有效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主观武断,真正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有些同志习惯于把民主与集中相互对立,认为强调民主多了会削弱集中,强调集中多了会削弱民主,因而往往顾此失彼。其实民主与集中,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对立面,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五是正确处理“班长”与委员的关系。要牢记同志告诫的:“各级党委是执行集中领导的机关。但是,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在党委内部只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书记同其他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书记这个“班长”同其他委员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书记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所谓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并不是指党委会决定问题以书记的意见为主,更不是指由书记个人作主,而是指书记与委员相比,在决策和落实方面负有更多的和更重要的责任。会前,书记要通过与委员们酝酿协商,进行必要的调查,确定会议议题,做好有关准备;会中,书记要引导委员紧紧围绕议题正确充分地开展民主讨论;讨论结束时,书记要对各种不同意见作出归纳总结,提议进行表决;会后,书记要负责对党委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是正确处理少数与多数的关系。在决策中,有时会出现书记的意见与委员的意见不一致的现象。遇到这种情况,书记应冷静听取委员的意见,积极分析和采纳合理因素,调整、完善或改变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如果经过努力不能说服持不同意见的委员,就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绝不能以集中正确意见为由,把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强加给党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与集中正确意见并不矛盾。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是为了集中正确意见,也只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才有利于集中正确意见。真理有时会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大多数情况下真理还是掌握在多数人手里。因为多数人观察和考察问题往往比少数人更全面,所提主张的代表性也往往更具广泛性。多数人的意见有时也可能发生错误,但实行多数决定比实行少数决定形成正确决策的概率要高得多。要处理好服从多数意见与尊重少数不同意见的关系,要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与尊重少数不同意见有机统一起来,尊重少数委员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民主权利,这是落实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表现。
七是正确处理民主表决与民主讨论的关系。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必须进行表决。但在表决之前,必须充分进行民主讨论。这是表决的必要前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新军事变革的发展,党委决策内容的政策性更强,情况更为复杂,高技术含量更为增多。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重大决策记名表决制、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书记末位表态制等,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起来,有利于强化决策的责任约束、减少决策失误,使决策更加科学化。只有充分的民主讨论,多方交流、取长补短、集思广益,才能克服各自思想认识的局限性,在开阔视野和思路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也只有通过思想和认识的相互碰撞、相互启发,才能在进行更深入的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意见,增强决策的创造性,提高决策效率。如果不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就草率地进行表决,既是违委议事程序的,又难以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容易导致党委决策的盲目性,还可能为变相的个人专断提供可乘之机。党委决定重要问题应以何种方式进行表决,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无论采取哪种表决方式,都必须以民主讨论作为基础和前提。离开了民主讨论,采取任何表决方式都可能变成形式主义、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