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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理论界,有关“以人为本”的讨论非常热烈,但我们现在谈“以人为本”偏重古训,并没有多少新东西,关键在于这里的民本如何能够转化为“民权”,把作为被统治者的民本客体,提升为法权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这是“以人为本”的要义。我认为,从民本——民权——政治法权,这是走出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现代法治国家的法理学三部曲。其中,所谓政治法权,指的是通过建设一个宪政的法律制度,抵御政府或国家的强权,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这里的政治意味着宪法政治。
民本与否,不是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待的,它应该是一种政治契约关系的体现,即人民把自己的主权交付给一个委托者,后者人民实施社会的治理,在必要的时候,人民能够收回这个政治契约。只有通过真正有效行使的宪法制度这个中介,民本才能转化为民权,否则,不是一句空话,就是回复到古代传统政治的陈词滥调之中。目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以人为本”不是回到旧的王朝政治的老路上去,而是要实实在在地维护人民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建立一套现代化的法治制度实现人民的权利保障。
其次,“以人为本”的关键是法治主义的阐释与制度建设。目前对于党的“以人为本”的口号,有各种各样的解读,从政府行政管理角度方面的,从市场经济建设方面的,等等。我认为,上述诸领域如果片面地强调以人为本,不假思索地把它视为第一原则,乃是一种误读。我认为,在市民社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以人为本只是一种理念,是事务背后的价值指向,而不是现实的原则,它们的第一原则应该是以法治为本。社会治理和市场经济等诸多领域,有它们各自不同的目标,只要它们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就是可欲的,无可指责的,在那里法治是根本性的。在我看来,“以人为本”的核心是法治主义,即通过法律规则,特别是社会主义宪法制度,保障人的尤其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这就是最大的以人为本。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个人不受政府行政恣意的侵犯,不受非法经济活动的侵犯,不受他人或群体的社会行为的侵犯,都属于以人为本。如果我们盲目、片面地理解“以人为本”,在任何领域都不加思考地把人的要求放在首位,那么社会秩序如何维护,经济效益如何推进。我认为,人的需要应该是合法的正当性的需要,从法的角度来阐释“以人为本”比从经济的角度来阐释,更有助于我们的正确理解。
最后,防止“以人为本”成为一种治理社会的道德理念。我认为,“以人为本”的关键,不是道德戒律,而是法律规范,通过法治主义落实以人为本是最有效的。其他的所谓仁政、德治和统治者的善心美意,如果超越于法律之上,只会导致更大的对于人的伤害。“以人为本”的精髓在于法治,而不是人治,人类历史上的道德理想国所导致的灾难,值得我们深思。当然,道德的作用也是重要的,但道德政治化就成问题了,在现代社会,我们需要培育公民的美德,需要提倡社会主义的道德情操和传统中国的德行良俗,但不要政治化,不要通过政治的手段去强求,只要我们真正地建立起一个优良的政体制度,公民的道德就会滋生起来。“以人为本”既包含着法治原则,也包含着道德原则,关键也是要有一个好的制度。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理解以人为本,就把“以人为本”的核心观念转化为以法为本,把民本主义转化为法治主义,把人民主义转化为宪法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