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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部署,今明两年我国各级地方党委将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在此之前,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都已顺利完成了多次换届选举,这表明我国各级领导班子换届制度已经日益制度化、规范化,表明我国的干部制度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因为从干部管理的角度看,以换届选举为标志的换届制度解决的仅仅是领导班子管理的制度化问题,它并未解决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体乃至广大干部如何加强管理和约束的问题,而后一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换届制的真正落实。因此,对班子整体与干部个体的管理必须结合起来,只有这样,干部管理才能实现科学化。与任届制相比,任期制是注重干部个体管理的基本制度,因此,任届制度和任期制度的结合,是改进加强干部管理的基本方向和现实选择,也是地方党委换届选举要达到的重要目标。
目前,任届制和任期制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其中,任届制主要是针对特定的领导集体而言的,指的是领导集体经选举产生,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任届期满自动去职,并由新的选举活动进行权力主体的再确认。任期制主要通过严格界定领导者的任职期限,对领导者选拔及任职的全过程作出制度性规定以对其行使权力行为进行规范、监督、约束的制度。两者结合起来,即构成一个国家干部管理的基本制度。
我们党在建党之初就接受了任届制思想,并在党章中对党的各级组织的任届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建国后,随着政治制度的健全完善,我们对各级政府、人大、政协等都规定并实施了任届制度。除了十年外,我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换届选举都能较正常地进行。与之相比,我们对任期制的认识则较晚,最初是作为解决干部终身制的一个制度选择而由邓小平提出来的,直至近几年,在党的十六大报告、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201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等中央文件中才明确提出,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而且随后陆续开始了试点意义的实践探索。任期制的不成熟,表明我国干部制度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基于上面的简要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任届制与任期制并不是一种制度,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这种不同表现在:一是实施主体不同。任届制的实施主体是政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由党章和宪法加以规定,任期制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干部管理机构,由《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等干部管理制度作出规定。二是实施对象不同。任届制以领导集体为实施对象,而任期制以领导班子的成员个体或普通干部为实施对象。三是工作责任不同。在任届制下,领导班子的“班长”对本届领导集体的工作负主要责任,领导集体成员只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任期制中干部的责任则相对集中和单一。四是考核标准、考核方式不同。任届制注重考核领导班子的总体政绩,任期制除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的政绩外,还要考核干部的德、能、勤、廉等方面;任届制的考核主要通过听取班子工作汇报的方式,接受其权力授予者的审核,而任期制的考核要通过组织考察、工作考核、群众评议等一系列程序完成。当然,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我党将推广实施包括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五个基本环节的新考评办法,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评上有逐步统一的趋势。
两者又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一方面,两者存在许多共同之处。两者都以选举为基础,都以权力的有限性为主要特征,都有正常、规范的选举、当选、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届满退出的程序,而且在任职期限上两者往往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两者也是不可分割的,结合得好,可以起到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否则,一方脱离了另一方,就必然会导致制度的不完善,减弱制度的约束力。任期制的实施不力,很大程度上与我们以任届制代替任期制的传统认识有关,并由此导致了对干部约束力的减弱。因此在干部工作实践中,应努力把两者结合起来,在任届制较成熟而任期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应以任届制的完善促进任期制的逐步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