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试行党代表常任制需要着重解决问题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区试行党代表常任制以来,代表的责任感、荣誉感不断被激发,代表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党内监督不断加强,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实践证明,试行党代表常任制,对于增强党员民主意识,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而真正体现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具有积极作用。在实际试行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遇到了不少矛盾和困难。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党代表常任制的进一步推行,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着重加以解决。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优化试行党代表常任制的氛围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不高,推行就不力,这是试行党代表常任制遇到的首要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对试行党代表常任制主动性不强。一些领导民主意识弱,对开展这项工作还存在着种种顾虑,对党代表参与监督、议事难以接受,认为试行常任制削弱了党委权威,限制党委的权利;有的认为增加了决策的环节,增强了工作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还增加了财政负担;尤其是少数“一把手”对党代表常任制重视不够,支持不够,造成党内发扬民主的环境不够宽松,展开此项工作的力度不够大。二是部分代表参与试行党代表常任制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党代表对试行常任制的重要性和党代表的职责、权利认识还不到位,认为党代表是上级或是选区党员授与自己的一种荣誉,参党议政的责任意识不强;还有的认为党建工作是搞形式,开展党代表常任制只是一阵风,做做样子。三是党员群众对试行党代表常任制的了解不深。由于舆论宣传不到位,社会普遍认为党代表作用不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那样直接、有效果,党员群众对党代表的了解和理解不够深入,党代表发挥作用缺乏必要的群众基础。
试行党代表常任制是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证明,试行党代表常任制有利于拓宽党员参与和了解党内事务的渠道,有利于拓宽党员对党内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渠道,有利于拓宽党员反映和表达对党组织意见的渠道,有利于拓宽党员选择和监督自己领导人的渠道,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形式,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从从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出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推行这一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各级党委的思想,加强对试行党代表常任制工作的舆论宣传,提高党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员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在全党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要面向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党代会常任制实施的变化,党代表的社会作用,让更多的阶层了解党代表,从而提高党代表在社会的声望。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充实试行党代表常任制的载体
认识上的不到位,导致制度设计上的不到位。不少党组织把党代表常任制作为党委领导下发扬党内民主的一项具体工作,或然性很大,在实践上缺乏积极性和突破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体制的决心。现在试行的党代表常任制,在制度机制的设计和实践上,基本上囿于党内传统的权力格局,与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提出的“要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一是选举被选举权体现不充分。党代表的选举权包括“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而实际中“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都是另起炉灶,重新推选,造成选举频繁,权力弱化。党代表推选名额中领导干部所占比重过大,普通党员所占比重过小,而且差额部分较小,变相剥夺了普通党员的被选举权。二是议事决策权体现不充分。试行常任制过程中,我们也组织了一些会议、视察活动,包括通过信函请党代表就某一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领导讲话多,代表发言少;提出建议多,反馈落实少;泛泛议事多,表决决策少。三是监督权体现不充分。现在的党代表70%以上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各个代表在工作中或是上下级领导关系,或是同一个班子成员,或是友邻兄弟单位的领导,涉及到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对上级党委的工作报告、规划建议都是表扬声多,批评声少。这些问题实际上涉及党代会常任制的生命力及其真实的意义。如果忽视这个问题,党代表常任制的建设就可能是“新瓶装旧酒”,走向形式主义的误区。
为此,当前要建立和完善与常任制相配套的各项制度,为党代表充分行使权力,有效开展活动提供载体。一要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情况反映制度。让党代表及时了解党内事务,及时了解党内生活的重要信息,了解党内机制的运行情况。用制度规定党内定期不定期通报的内容、范围、重点、时限、反馈等基本要求。二要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凡属党内的重大决策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各种意见,让党员畅所欲言,把各种不同方案讲出来,然后在民主的基础上加以集中,做出符合实际的决策,通过决策的民主化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决策的失误。三要完善代表定期调研制度。每年确定一批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课题,交代表团开展调研,提出对策,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四要完善代表提案制度。要明确规定党代会提案的条件和程序,形成提案提出、确立、处理、反馈一套工作机制。五要完善述职评议制度。每年组织对党委委员和党代表进行评议,党委委员要在党代表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党代表要向选区党员作述职报告,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代表应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三、增强素质,进一步打牢试行党代表常任制的基础
党代表是试行党代表常任制的角色主体和基础。代表不仅要有一般党员的标准,还要实实在在地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决策能力和良好的民主政治意识。党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试行党代表常任制工作的成效。现在我们选举产生的党代表,不是各级领导干部就是先进党员模范。作为领导干部的党员代表固然参党议政的素质较高,但由于所占比例过高,参党议政都是从领导的视线、宏观的角度考虑得多,联系党员群众,从普通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考虑得就少,不能充分兼顾党内不同层次的党员的利益。而作为先进模范的党员代表,虽然在各行各业、各个系统道德标准很高、业务能力很强,但并不代表他的参党议政能力就很强,实际上选出的相当一部分是“好人”,没有参党议政的能力,提不出建设性的意见,传达上级政策也说不清、讲不透。再加上我们没有对党代表进行系统的培训,部分党代表对其政治地位和作用发挥的认识不高,不少党代表不知道自己到底该干什么、怎么去干,存在有位无为的现象。
党代表常任制是要参党议政的,而且是要议大事、管大事,这就必然要求党员代表有相当的参党议政能力。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党代表的资格。由于党代表要参与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要行使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等,这就使得党代表不能只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要求党代表不仅要具有一般党员的标准,还要实实在在的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决策能力。应当在代表资格中明确党员代表不是一种自上而下授予的荣誉桂冠,而应是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能够代表和反映党员意志、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积极分子,使之确实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要强化党代表素质的培养和培训。党代表一旦获得代表资格,其任期与本届党委相同。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在党代表任期内,要加强对党代表各种素质的培养和培训。主要包括:进行党内民主理论和民主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有关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和培训;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育和培训;增强责任感、增强其他各种能力的教育和培训等,以提高党代表的素质。
四、搞好保障,进一步创造试行党代表常任制的条件
试行党代表常任制,不仅党代表要常任,还要有常设的党代表组织机构。目前,党代表的活动由挂靠在党委的组织部的“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项会议、视察活动都是党委、组织部安排,党代表缺乏自主性,难以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只有建立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委员会,才能使党的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具有行使其职权的组织载体,从而成为名符其实的“常任制”。否则,即使党的代表大会实行所谓的“年会制”,也只不过是增加了几次短暂的会议,在大量的时间内仍然没有组织载体,无法始终发挥其“最高领导机关”、“最高决策机关”、“最高监督机关”的职能和作用。而党代表常任和党代表组织机构常设就离不开时间和经费的保障。由于试行党代表常任制是党内的活动,不如人大代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保障,当党的活动与单位的活动有冲突,特别是一些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常常不能确保参加党的活动。从近年来组织党代表视察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党代表由于工作忙长期不参加。一些企业的代表还因为参加党的活动,自身利益受损,得不到经费补偿。
因此,试行党代表常任制必须搞好各项保障,为党代表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是组织保障。建立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委员会,负责党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决策、监督,计划安排党代表活动,落实代表提案。下设办公室,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或调查,指导各代表小组的活动,为代表工作提供服务。二是权利保障。代表的工作受党的纪律的保护,代表的提案、意见、建议,所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予以负责的答复。提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作为党委向下一次党的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代表所议定、质询、评议、监督的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诿或拒绝,不得对代表履行职权进行干扰,更不能打击报复。三是时间和经费保障。代表参加有组织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障,代表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党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要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