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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的树立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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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的树立与维护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说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对树立维护司法权威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更高的要求。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使人信服并服从的力量和威望。由于受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如何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现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时代课题。笔者拟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一、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现实意义

由于司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司法丧失了权威,不但司法职能难以有效行使,而且还会损害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严重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因此,为了促进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必须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二)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备、系统的法律,而且需要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就目前而言,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已有的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从,法律权威和尊严常常受到践踏和侵害。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司法权威,以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尊崇和遵守。

(三)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司法提供坚强的保障。在一个国家,司法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关键环节。一旦司法权威弱化或丧失,就会助长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扰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导致整个社会失序甚至动荡,和谐社会的实现就无从谈起。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十分重要。

(四)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无权威,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生效裁判就难以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司法机关要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司法,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二、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

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多种多样,概括地讲,包括两个方面,即法院内部的因素和外部的因素。

(一)法院内部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

法院内部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枉法裁判损权威。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首要条件。而少数法官不严格执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2.程序违法损权威。严格司法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及可靠保障。而少数法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较为严重,认为只要实体公正,程序到不到位无所谓,以致造成程序违法。由于程序违法,即使实体公正也无法使当事人相信司法的公正,招致当事人的不满与怨愤,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3.效率低下损权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维护。少数法官效率意识差,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效率低下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损失可能继续扩大,还会造成法院积案越来越多。司法效率低下势必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

4.执行不力损权威。审判是确定权利,而执行是确保权利的实现。如果生效裁判能够及时执行兑现,司法的权威就能得以树立和维护。如果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司法裁判就有如一纸空文,司法活动就会毫无意义。目前,执行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执行难”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5.形象不佳损权威。良好的司法形象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少数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言谈举止不文明,仪表形象差,如不按规定着装,工作装与休闲装(含休闲鞋)混着,给人以不伦不类的感觉;有的法官在庭审中坐姿不正,或弯腰,或托腮;有的法官在庭审中随意交谈,甚至嘻笑;有的法官拿着手机边接电话边审案;有的法官在非审判庭审理案件时,脚跷二郎腿,口叼香烟,随地吐痰……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严肃形象,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6.作风不良损权威。法官优良的工作作风会得到当事人及社会民众的认可和赞赏,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而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言语伤人,使当事人及信访群众感到人民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相信人民法院会公正司法,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7.司法不廉损权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法官廉洁司法,就会得到当事人及社会民众的尊敬和爱戴,司法权威就会得以树立和维护。如果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吃、拿、卡、要、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当事人及社会民众对司法就会失望,司法权威就无法树立。

(二)法院外部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

法院外部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1.当事人违法损权威。当事人违法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滥用诉权。有的当事人利用法律制度缺损形成的“法律漏洞”、“法律空子”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财产保全申请权;或通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故意拖延诉讼进程。凡此种种,不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的损失和精神的损害,而且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二是不遵守诉讼秩序。有的当事人不遵守诉讼秩序,如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不按法院要求积极举证、质证,不遵守法庭秩序等。三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少数当事人对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积极履行,采取躲、拖、藏等手段抗拒执行。四是暴力抗法。少数当事人目无党纪国法,暴力阻扰司法人员执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2.不正之风损权威。社会不正之风主要有:(1)行贿及请吃喝、娱乐。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不正当的目的,向法官行贿,或请法官吃喝、娱乐,导致法官徇私枉法。(2)说情风盛行。有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当事人托案件承办法官的亲朋好友说情,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3)诉讼掮客的干扰。社会上的诉讼掮客以请客、送礼、拉关系为幌子骗取当事人钱财或牟取某种期待利益。诉讼掮客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直接或间接介入诉讼,在当事人诉讼利益实现后,往往将之归功于自己“活动”的成效;反之,则捏造事实,归咎于法官的枉法和不公,使当事人对司法不信任和不满。社会不正之风的存在,严重地破坏了法治环境,损害了司法权威。

3.以权压法损权威。有的当权者为了一己之利或其它目的,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的明确规定,给法院批条子,给案件定调子,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4.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损权威。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未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出发,阻扰外地法院在本地区执法。少数部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不但不协助法院开展工作,还设置各种障碍干扰法院的司法活动。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造成司法地方化,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5.舆论失真损权威。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当事人对法院不满是常有的事。有些新闻媒体不作深入调查,将当事人的片面言论和对法院的不满搬上媒体,以致造成负面影响。有的新闻媒体对极少数司法腐败现象进行大力夸张和渲染,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天下乌鸦一般黑”、“司法整体腐败”的误导。上述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6.经费及物资保障不力损权威。就目前而言,地方法院的经费及物资保障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正、高效司法,从而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如何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途径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一)通过公正、高效司法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正,社会民众才会信任和尊重司法,司法权威才能得以树立和维护;司法不公,社会民众对司法就会丧失信心而远离司法,司法权威便无法树立。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切实做到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确保裁判的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

高效司法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效率低下,容易使当事人在等待中失去耐心,对司法产生厌恶,势必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法官必须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满足社会民众的司法诉求,切实减少诉累,以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二)强化执行工作,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率越高,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司法的权威就能得以树立和维护。相反,社会民众对司法会产生怀疑和猜测,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

人民法院必须确保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兑现,以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针对目前“执行难”状况,人民法院必须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途径,创新执行方法,规范执行行为,完善执行措施,强化执行监管。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目的是打造一支业务精通、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及廉洁公正的司法队伍,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奠定坚实的基础。抓好司法队伍建设,人民法院必须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1.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技能训练,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以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2.加强廉政建设。司法腐败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使司法权威也遭到践踏和破坏。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廉政建设,使法官随时保持清正廉洁,以清廉的形象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加强廉政建设,除狠抓廉政教育外,还应建立“不敢为、不能为、不必为、不愿为”的廉政机制。

3.加强作风建设。法官的不良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不仅会危及法官的公正形象,还会损害司法的权威。人民法院加强作风建设,既要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约束法官的业外行为,使法官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以良好的形象赢得当事人及社会民众的信任,从而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4.培育法官的高尚人格。法官高尚的人格对法官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司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法官高尚的人格,让法官始终保持崇高的职业操守,赢得社会民众的信任与敬仰,以树立司法权威。

(四)严格管理、监督和奖惩,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提供保障

人民法院必须对司法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并根据司法的优劣进行奖惩,促使法官公正、高效司法,以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1.强化审判执行流程管理。人民法院应对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文书送达及强制执行等各个方面的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以及各个阶段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违反流程操作应承担的责任,促使司法人员公正、高效司法。

2.完善案件评查监督。人民法院应完善案件评查监督,对本院每月审结的全部案件由院审判监督庭定期进行评查,对有争议、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由院审判委员会评查,对可能有违法、违纪情况的案件,由院考评委员会进行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不合格案件、错案,在全院予以通报。对评查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移交院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审查和处理。通过严格的案件评查监督,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3.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人民法院应建立科学的司法业绩考核机制,以奖优罚劣。考核奖惩应切实做到奖惩有据,赏罚分明,促使法官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五)加强司法宣传、舆论引导和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尊崇法律、维护司法权威的意识

现阶段,司法权威之所以受到损害和破坏,除司法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外,主要还是全民整体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对司法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必须做好三方面的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让全民信仰法律、尊崇法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1.加强司法宣传。人民法院除通过司法活动进行法制教育外,还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宣传法院的工作成绩和先进典型,让社会民众了解司法、认可司法,自觉维护司法的权威。

2.加强舆论引导。正确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机关改进工作,公正司法;但负面报道或失实报道过多,就会造成社会民众对司法信赖的丧失,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杜绝负面报道、失实报道,倡导全社会增强法制观念,尊重司法裁判,让司法权威植根于民众心中。

3.加强普法教育。国家应切实加强普法教育的力度,不断减少“法盲”,使自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尊严的人越来越多,使维护司法权威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六)优化司法环境,为公正司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环境包括法院内部司法环境和外部司法环境。优化内部司法环境需要人民法院自身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监督和奖惩来实现。关于优化内部司法环境的举措前面已作阐述,这里只论述如何优化外部司法环境,为维护司法权威提供保障。

1.提供体制保障。人民法院及法官行使司法权要不受当地党、政的干扰和影响,必须将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及物资装备单列出来。人事任免由上级法院及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经费及物资装备由国家财政统一预算,不受当地党、政的制约,从体制上保障人民法院及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2.加强经费和物资保障。针对目前地方法院的经费及物资保障不力的情况,国家必须理顺供给关系,建立稳定的法院经费和物资保障机制,为法院公正、高效司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3.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法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其合法权益随时可能遭到侵害,有时甚至要牺牲自己的生命。由于职业风险的存在,这就可能会影响法官公正司法及维护司法权威的信心。党和国家及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激励法官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4.建立干扰司法正常进行追究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行贿及请吃、请娱乐行为;诉讼掮客的违法行为;说情者的说情行为;以权压法的“人治”行为;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行为均应视为干扰司法正常进行的行为。国家应通过立法建立干扰司法正常进行追究制度,对上述行为进行制裁,以维护司法的权威。

(七)对司法过程中的妨害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对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防碍行为、抗拒行为及暴力行为要严厉惩处,确保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律得到贯彻执行,以维护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