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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随着我国越来越走向法治化,法律人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了些异声,也引起了笔者的好奇。于是,笔者到某些法院进行了实地调研,还真有一些收获,发现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已悄然发生变化,或许是盲人摸象吧。
一、审判委员会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审判委员会的产生。审判委员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诞辰而诞生。它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和物质基础。解放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全国人民刚从战争的硝烟中挣扎出来,物质文化极度落后。这决定了司法制度的落后。不用详细阐述,众人皆知当时的混乱状况。很多法官的脑子里装得更多是阶级斗争、口号式的马列主义、思想(或许这种说法有些过激),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弥补法官素质的不足,总结审判经验,为此,产生了依靠集体智慧的力量,即产生了审判委员会制(当然,它的产生还有其他原因,本文不便过多地论述)。时至今日,审判委员会的成立实现了它存在的社会价值。
(二)现今审判委员存在的理由。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原因在于法学界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很多异样的声音。从大体上来归纳,有两种持否认的观点。一是所谓的“世界”通例;二是审判委员会不利于司法,特别是法官的独立审判。苏力先生又有不同的见解,按照他的观点,审判委员会不符合世界通例——实际上是一种归纳推理。假定这一归纳是完整的,所说不符合的真的是“世界”通例,或者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通例,那么,我们自然应当予以重视〔1〕。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没有设置审判委员会,并不能证明我国不应该设立审判委员会,至[1]少仅凭世界无通例来论证审判委员会的设置,显得证明力有些欠缺。一种制度是否有生命力,不是看这种制度在世界上有无通例,而是看这种制度在该国是否有生存的理由,即与该国的国情是否相适应。每一种制度的创立并不必然渊源于世界通例,它的存在也不绝对依耐于世界通例。当然,笔者也不是说审判委员制度就完全适应我国的司法体制,而是主张对其如何变革,让它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更加科学,不要形而上学。第二种观点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审判委员会设置的不科学性。余洪春老师在《论审判委员会的异化与重构》一文中列举了审判委员会制的六种不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状况:一是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效率;二是委员开会的时间难以协调;三是超负荷运转环的现象日趋严重;四是讨论的案件质量难以保障;五是委员对案件的感性认识不足;六是在某种意义上违反了程序公正性〔1〕。在现实社会,审判委员会事实上还不仅仅是以上列举出的那些不足,如:部分法院而今还有根本不懂法律知识的审委会委员,只要是法院党组成员均进入审判委员会,这样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出来的案件可想而知(五年以前这种现象几乎普遍);很多委员常年忙于其它政务,无暇顾及审委会事务等等。
它存在以上的不足,是否就应当将其废除呢?至少目前回答这个问题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否定的理由有三:其一,我们的党有一个传统制度——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党的一种执政文化。这一制度也同样贯穿在司法领域,在我国是乎已形成通例。其二,我国的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尽管五年来的改革使法院队伍拥有了一大批年轻有为,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司法能力较强的后起之秀,但从法院整体水平来看,还不容乐观。例如,各个地方法官的水平不一致,各级法院的法官水平不一致。对落后的地方,为了保证审判质量,废除审判委员会还为时过早。其三,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已逐步在演变。虽然1999年印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审判委员会界定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其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但现实较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已进行大胆的探索,将其职能更多地放在审[2]判管理上,即总结经验、指导、监督、协调、控制等职能活[3]动。
二、笔者到某法院实地调研情况
重庆市法院系统掀起争创国家“一流”的高潮,使得重庆市各法院的同仁们热血沸腾。地处边远山区,条件艰苦的某法院也毫不例外,正积极全面地探索各项改革。该法院在“公与效率”观念的主导下,积极探索增强司法能力的途径。该法院认为增强司法能力的唯一途径是提高审判队伍综合能力。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他虽已成为该院审判队伍的“标杆”,但不是说他就没有缺陷。
(一)该法院审判委员会存在的不足。
该法院在2008年召开的第一个审判委员会上,会议的主题不是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而是探讨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方向。要改革就要有改革的理由,革去不科学的,不符合时代要求的,落后的东西,所以他们首先探讨了自身的不足。归纳起来有四点:1、委员们知识更新慢。该法院的院长在审委会上讲道:“……平时研究案件时,从大家发表的观点来看,暴露出了我们委员中很大一部分同志平时看好书少,看新书少,很少正儿八经地看书等毛病。时代在日新月异,陈旧的观念是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有些委员的观点还停留在八、九十年代。讲学习是一个老话题,也是法官们永恒的主题,再加上目前审判委员会的状态,我不得不再次强调。‘我们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其他法官视我们为‘标杆’,如果我们的业务水平低于他们,就至少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研究的结果是否比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结果更科学?其二是对审判委员会研究的结果是否能说服独任法官或合议庭?……”2、审判委员会功能不健全。目前审判委员会仅仅是或绝大部分工作是对疑难案件的研判,没有实施其它功能,如管理、监督、指导等;3、委员对案件的感性认识不足。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案件,委员们均没有参加庭审,只听取承办法官的汇报,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结果是委员们理性认识的结晶,但理性认识来源感性认识,没有感性认识基础,会有正确的感性认识吗?4、组织纪律问题。
(二)2008年,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改革。
作为审判委员会——“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对他的定性虽然有异样的声音,但这一制度的存在是客观的,不能因为一项制度有弊端就将其革掉,只有在它没有存在的必要时,才会被淘汰。每一项制度的产生都有它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每一项制度产生和存在也并不必需具备十全十美的理由,只要利大于弊时,它就应当存在。随着历史的变迁,当一项制度完成了一项历史使命的时候,它的命运是否就终结了呢?结论是不确定的。很多制度随着历史的进步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甚至脱胎换骨,使之与时代要求相符合。
面对审判委员会之客观存在,面对专业人士们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激烈争议,该法院是如何思考的呢?他们的观点是这样的“因为它存在,我们就得利用它,因为它有缺陷,我们就得改革它,实现高效利用它”。改革的重点是职能的转变。历来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心放在重大疑难案件的研判(或者说讨论),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传统的审判委员会制有很多职能与当今的司法体制不相适应。为此,该法院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更多放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监督、协调各业务庭办案。具体做法:
1、构建业务指导职能。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是实现这一职能的基础。法官永远也不能背离学习这一永恒主题。当今有很多的讲学习只不过是走过场,取得实效的并不是特别多,张明楷教授在一次法官晋升培训中讲到:“现在很多人很少正儿八经地看书,看正儿八经的书”。为避免学习制度不落实,该法院是怎样做的呢?一是审判委员会按照三大诉讼分成三组,对三大领域的案件进行调研,尤其是新、奇案件,边缘性领域。每一个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自己的专长设置调研课题,对该课题进行认真调研,写出调研报告;二是根据专题调研课题,将寻找到的新观点、新知识,给全院讲课。同时,对三大诉讼领域中,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落后观念或新观念进行总结,对落后的观点予以更新,对新的先进的予以彰扬,形成科学的指导职能;三是将一、二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项目。
2、构建监督职能。建立审判委员旁听制,以增强审判委员的感性认识,实现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相互渗透。该法院规定,凡遇重大疑难案件,承办人阅卷后,向研究室报告,分管领导派委员参加旁听。就这一措施来讲,可能有人会提出质疑。因为审判委员会成员有很大一部分是法院领导,他们有自己的行政事务,有时间去旁听吗?既不现实,也浪费资源。笔者如果不是亲身经历,也不相信,但现实就如此。经特殊许可,笔者还被允许拍下了该法院审判委员旁听庭审的照片,一是作为纪念,二是为本文佐证。看任何事物都得一分为二,既要看到它坏的一面,又要看它好的一面。不是自古以来就有旁观者清的道理吗?只有参加旁听后,审委会委员们才有足够的感性认识,为此升华成的理性认识才更具合理性、正确性,并且委员们参加旁听,不仅可以总结庭审经验,又可以有效监督庭审。
该法院还用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的案件研讨数量这一措施,来回答前面的质疑(委员们没有时间旁听庭审)。因为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后,就给审判委会委员们有了旁听的时间。该法院规定,凡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提交审判委员会,一般是再审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新类型疑难案件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的主要内容是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3、构建审判委员会的协调职能。基于审判委员会不是健全的审判组织,也不是行政管理组织,他处于二者之间这种特殊地位。现在的各项审判业务越来越专业化,各专业之间的交叉点也越来越多,为此也就产生了矛盾。所以,赋予审判委员会在业务庭之间的协调职能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有利于整合法院内部资源。
4、建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化制度。该法院将审判委员会根据三大诉讼领域分为三组,即民事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委员会、行政审判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总结本专业内的审判经验,指导、监督本专业内的审判业务,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协调各专业之间的交叉点。专业化制度的另一内容是进入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业务精英,所谓门外汉不得入内。
5、建立严密的审判委员会组织纪律制度。该点不影响本文主题,所以不做阐述。
(三)该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效果。
该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三个月以来,有这样一些明显的效果:
1、整个队伍司法能力提升有明显效果。因为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转变,营造出了该法院法官队伍的学习氛围,实现法官知识的更新。同时,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减少,就有了更多的时间总结审判经验,观察三大诉讼领域中出现的新旧观念,对比进行研究,并进行总结,及时指导各业务庭,也为上级法院的研讨提供参考意见。
2、司法监督效果好,为司法公正筑起一道新的防护墙。现在的法官面临人情的、官方的等等各方面的压力,严重干扰着司法公正。该法院实施审判委员会监督后,发现这种监督有两大好处,一是这种监督比任何司法监督更到位,它能够实现从立案到结案以至于再审、执行,整个司法审判全程监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能够及时纠正,将危害降低到最小。二是有效减轻办案法官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官方不正当的压力让审判委员会去顶着,协调着。现在的最高原则是党领导一切,当然也包含着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我们且不去质疑这一最高原则,关键是有领导在以此为依据乱发号施令。我们的法官们对于这方面的压力,有些力不从心。如果让审判委员会出面协调,效果就好得多了。人情方面的压力被审判委员会监督着,也是法官拒绝人情的一个较好理由。
3、整合资源效果好。严格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不是健全的审判组织,也不是行政管理组织,他处于二者之间。该法院鉴于他这种特殊地位,赋予他一种协调功能,原因在于时代要求法官是专家型法官,而客观上很难实现一位法官在法律多个领域都精通,为此,法院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强,于是就出现了专业与专业之间的交存差点。这些交叉[4]点就需要一种链接,于是该法院就将该任务交给审判委员会。在运作过程中,有效地防止了内部“打架”,提高了审判效率,反应良好。
四、审判委员会未来的发展方向
审判委员会是当代中国法院制度体系中一个颇具中国[5]特色的具体制度。〔1〕随着人们对司法水平和要求不断提高,在现实的司法运作中,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凸现出很多的弊端,但是“不能笼统地认为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基层法院、特别是在目前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仅仅在概念层面上研究司法独立,或者以这个或那个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规定作为标准,既难以真正理解中国的问题、中国基层法院法官所面临的问题,也难以真正解决中国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问题”。〔2〕本来设置审判委员会的初始目的“主要是总结审判经验,也研究重大疑难案件”。〔3〕但实践中很多法院将其功能异化了,主要或百分之百的讨论所谓的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反而微不足道(主要是中、基层人民法院)。在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进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基本上是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已经很少了,但随着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又有所回升。从讨论的目的来看,并不是因为所谓的重大疑难,而是另外两个目的。一是对案件结果把关,因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相对于民事案件来说,社会更容易关注,影响更大;二是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减压。既然如此,我们为何不将审判委员会的定性予以矫正,即由原来的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改为最高审判管理组织,主要职能是实施本院的业务监督管理、总结审判经验、进行业务指导、进行审判业务范围内的协调,以实现审判会员会的名副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