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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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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年度綦江法院裁判文书生效的案件为*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为*件,原旧存案件为*件,已结*件,未结25件,执行标的为*万元,兑现标的为*万元,兑现率为*7%,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纵观我院的执行现状,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如协助执行单位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利用各种手段规避法律,拖、逃、赖帐,以及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依据,无法操作等。

一、从执行工作的实践情况来看,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立法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还没有形成一套严密科学的执行法律体系。执行方面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的有限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人们期盼已久的“强制执行法”,虽经多次修改讨论,但至今未能定稿通过,千呼万唤不出来。*年*月*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当前执行工作作了统一的极具操作性的规定,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立法的问题。“执行难”或者“执行乱”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执行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继而无招可使的反映。

(二)协助执行单位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执行难。这种行为多因一果,有的是管理上存在问题,有的为储户保密,有的怕工作麻烦等,但都造成在协助执行的过程中,有关协助单位未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导致执行难。如在房管局查询过程中,无论有无查询结果,经办人员有时互相推诿,不按规定填写书面查询结果;由于房管局的档案过于混乱,有的案件查询时间过长,未及时回复;在查询案件时,让执行承办人自己翻阅、查询,档案室的人员不主动查询,且叫承办人自己填写结果或填写“经执行人员查询,结果为……”,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有时到中行、农行查询,中行、农行除了要求承办人出示工作证与执行公务证外,还要求出示身份证,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邮政部门在查询时只能在县内查询,在乡镇无法查询,为此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型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执行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打工的人员增多,这些人中相当一部分无固定收入,无确定的住址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诉讼阶段可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手段来解决诉争标的,在执行阶段连被执行人都找不到,造成执行执行难度加大。

(四)在新形势下,有的企业不适应形势的发展,经济效益不好,因涉及地方稳定,工人就业、税收等等因素又无法关、停、并、转,但欠债又无法偿还,若强制执行企业只能倒闭,若不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难以保障,这也是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又一的原因。如某银行申请执行某厂借款纠纷一案,该厂用机器设备和厂房设定抵押贷款经判决后逾期未偿还。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多次协商未果,若评估拍卖抵押财产还帐,工厂就只能倒闭,工人失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不拍卖财产工厂又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无法强制执行。

(五)有少数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也未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造成被执行人提前转移了财产,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形成执行难。

(六)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那些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想方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如韩某申请执行某运输公司借款一案,公司租用房屋办公,收取费用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设立的多个私人帐转帐,公司帐上并无可供执行的银存款,造成案件执行困难。

(七)执行中申请人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人为的造成执行难。有的申请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到处上访,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层层汇报和回复有关单位,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如李某申请执行苟某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已被判处死刑,家中房屋破烂不堪,无执行价值,但申请执行人到处反映执行人员久拖不执,有违法行为,并到市妇联、信访办、市教委等单位反映,最后由市三级法院、信访办等联合接访,做了大量工作才息访,但执行人员确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国家也花费了大量物力财力,影响了其他案件的执行,人为的造成执行难。

(八)执行干警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业务能力不强,执行艺术不高,不能处理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够强,宗旨意识不强,对执行工作有畏难情绪、厌战情绪,造成案件久拖不执,久执未果,这也是当前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探讨

“执行难”一直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难点,老百姓关心的热点,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执行难的原因分析说明执行难不是人民法院一个部门的事情,而且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到立法、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等诸多方面,同时也有赖于普法宣传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要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进一步完善执行立法,推进执行体制改革。针对长期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难”状况,呼吁国家尽快完善执行立法,改革执行体制。将执行从现有的诉讼程序立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执行立法。通过独立立法,为执行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满足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体制,垂直于上级法院领导,减少地方干预。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有关部门配合的方针,对在重大、疑难、有可能激化矛盾的执行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让党委、人大领导了解执行的法律规范,重视、理解、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助排除执行中的障碍和解决执行中的难题。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文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明确指出党委、人大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院要重视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的配合,特别是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抵制非法干扰,化解各种不利执行的因素。

(三)利用舆论监督,争取社会支持。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将强制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新闻监督。执行问题所牵涉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非常复杂,只有实现公开监督,依靠社会公众的舆论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网、关系网,不断激发执行人员的良心与正义,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真正实现司法的效率与公正公平。人民法院通过对典型执行案件的宣传,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教育人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真正实现社会执法环境的根本好转。

(四)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加强执行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依据执行机构的的设置和其职责要求,执行干警面临的工作任务相当繁重。由于执行工作的特殊性,执行人员不但要熟悉法律,熟悉相关政策,还要懂得执行艺术,智勇双全,具备审判与侦察的双重能力。对不适合执行工作的干警予以换岗,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精的干警充实执行力量。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执行干警的培训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的执行队伍,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五)加大执行力度,对暴力抗法,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依法严惩,对有财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强制执行,树立强制执行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如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些规定都十分有利案件的执行,我们要用活用够法律措施,依法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全社会建立起诚信网络,积极推进悬赏执行制度和司法审计调查制度的实施。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要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入手,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确定一个号码,且终生不变,不论是学习、工作、开办公司、企业入股、买房等一切社会活动,均用该号码进行相关登记,该人一旦出现不诚信、逃避执行的情况,就会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促使全社会逐渐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从而更好地解决执行难。悬赏执行和司法审计调查制度是比较新颖的执行方法,也是当前比较适用的方法之一。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执行财产难找,法院在执行措施穷尽之后,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协约,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悬赏执行”,这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亲属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也将对被执行人的今后生产及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司法审计调查制度针对有能力履行而又拒不履行,千方百计拖逃债务的法人单位依法进行司法审计调查,对该单位每月的收入及支出进行审计,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依法进行处罚,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缓解执行难。

总之,执行工作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当事人诉讼获取权益保护的最后环节,执行工作的好与坏,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着司法权威,关系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如何解决“执行难”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执行立法将得以建立和完善,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执行工作,执行干警排除万难,秉公执法,提高执行艺术,开展执行工作的全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