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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本位理念框架下司法和谐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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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本位理念框架下司法和谐之实现

“要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是我们党关于“社会和谐”的精辟定义。*年4月由中国主办的首届世界佛教论坛提出了“和谐社会、从心开始”的主题,以及“心净国土净、心安众生安、心平天下平”的重要理念和“人心和善,家庭和睦、人际和顺、社会和谐、人间和美、世界和平”的美好愿景。①可以说此谓“人心和谐”的最佳注解。而本文要研究的“司法和谐”,目前尚无权威性定论。依“我公正,你放心”司法理念之含义,“司法和谐”属于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应有之意,双方以诉讼为载体,以化解纠纷为目的所进行的理解、尊重、信任、协调与互动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即此,笔者就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司法和谐,也即重点研究在确立“民本位理念的视野下,法院本身的司法追求问题,发表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立足司法为民——司法和谐实现之方向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只有始终不渝地贯彻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价值追求,真正做到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②,才能真正做到“我公正、你放心”,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和谐。

古人云:得天下有其道者在于得其民;得其民有其道者在于得其心;得其心有其道者在于谋于利。同志曾多次教导中国共产党人要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提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原则问题和立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全国法院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中指出:“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决好为谁掌权、为维护服务的根本问题”。笔者认为,共和国的各级法院,都称作“人民法院”,共和国的所有法官,都称为“人民法官”,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服务于人民,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人民利益。这是司法和谐的前提,也是实现司法和谐的方向。因此,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运用司法手段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审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③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总书记强调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可见,以人为本在科学发展观中的突出地位。中国历史上的贤明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这一问题。春秋时期的大思想家大政治家管仲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三国时期的杰出政治家刘备说:“济大事者,必以人为本”唐太宗李世民说:“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自由发展的条件”。而今天我们讲的以人为本,就司法而言,以人为本当指以人民为本。以人为本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要牢固确立“民本位”理念,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做到司法亲民、护民、利民,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一心一意为人民谋利益。正如肖扬院长所讲:“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是面向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这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④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8月25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制定出台便民、利民、司法救助等23项措施,一场声势浩大又扎扎实实的司法为民活动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起来,且至今仍在深入持久地落实和创新,从而获得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赞扬、广泛理解和大力支持,极大地改善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营造了良好的诉讼和谐环境。

二、争创“人民满意”——司法和谐实现之动力

比较一项政策的正确与否,衡量的标准,关键是看它对普通百姓是否有利,是否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按照总理的话说,就是“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政绩的根本标准”。⑤而鉴别一种司法活动或者司法行为公正与否,衡量的标准,关键是看它是否从维持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在严格履行司法职能中实行了利益平衡,救济了弱者,公平平等保护了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纠纷当事人发自内心的满足和一般民众道义上的满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所有法官都应当学习金桂兰法官的办案精神,向金桂兰同志看齐。在*年“中国法官十杰”评奖颁奖典礼上,组委会给金桂兰宣读了这样的颁奖词:“成功的背后,她付出了比别人更多的艰辛。死神无奈,空谷幽兰,肩挑正义认真办案。情操塑成了人民口碑,生命定格百姓利益。美丽的金达莱,静悄悄的开,传递着春天的消息。”*年2月在哈尔滨召开的“金桂兰精神暨人民法庭审判方式研讨会”上,金桂兰所在的东京城法庭的代表在会上介绍了“金桂兰精神”主要内函及现实指导意义的四个方面:耐心听讼,全面了解案情,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官的关怀和法庭的温暖,司法公信力强;把调解作为工作主线贯穿于法庭司法活动的始终,通过释法明理,真情交流,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金桂兰所办的1050件案件中调解率达90%,无一重审改判,无一上访缠诉,无一超审限);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风土人情习惯,能动地运用经验法则,把法律的规定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寻求司法正义;把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作为评价案件的最高标准,用情、理、法的统一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笔者认为,金桂兰法官之所以享誉中国司法界,获得人们的交口称赞,根本之点在于她把心贴近人民群众,因而在她的身上闪耀着道德、人性和责任的光芒,给全国30万人民法官树立了“人民满意”的榜样。

在当前开展的法院系统学习“金桂兰精神”的活动中,我们应当弄懂“金桂兰精神”的基本内涵,坚持联系审判工作实际,努力改进审判工作。笔者感受到,我们至少应在这几个方面再下功夫:一是,注重思想疏导,给当事人减压松怨。一般而论,当事人走上公堂多基于情绪无法控制而所为,办案法官有责任使他们紧张不安、疑虑的情绪松下来,通过思想疏导,使讼争双方心平气和的面对现实并寻找最佳的解决办法。这是实现当事人理智解决纠纷,达到诉讼和谐的第一步,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步。二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力促双方自主自愿的合意协议。一个法官的职业能力并不只体现在办了多少案开了多少庭,而更要体现在将双方当事人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使矛盾彻底消除,达到案结事了。这是金桂兰法官的工作亮点,也是一种职业能力。三是坚持司法调解,促进诉讼和谐。一般说,群众自主自愿的事情,也是群众满意的事情,凡群众被迫接受的事情;一般觉得是不满意的事情。笔者曾亲手审理过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一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确无还款能力,通过调解,原告作出让步,不但不要利息,连本金一万也只要求被告给付八千元,前提是及时兑现。被告同意,庚即请亲属帮忙筹款,兑现了协议内容。从表面看,这个协议对原告是不公正的,因为赢家反而缺本丢息,然而原告愿意,认为与其长期拖着不兑现,倒不如作出让步后及时兑现,所以原告认为法院的调解是他自愿提出的,也当然是公正的。在第八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专门委员会*年年会上,有代表提出,调解的理论和前提不应当是查明事实、分情是非,而应当是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条件而不是调解的条件。此观点不无道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合乎当前的司法实践。

三、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和谐实现之途径

公正与效力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的普遍难题。许多国家的司法界都在探研这一问题,寻求最佳的解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与效率”确定为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现的政治方向和根本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是推进新世纪人民司法事业的重要标志。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坚定不移地按照宪法和法律,独立公正的审理好案件,既坚持公正,又讲求效率,审判的每一起案件都要取得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⑦

公正——人民法院构建司法和谐之基石。有人认为,公正就是指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公正和公平、正义是三个相近的概念,但不完全等同。在司法理念进化的过程中,是先由公平进化到公正,再由公正进化到正义的。按一般理解,公正是对裁判者的要求,强调形式;公平的对象是诉讼各方,强调实质;而正义作为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指向的是人类最为核心的部分即社会制度。⑧而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角度看,公正和正义结合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去要求整个社会、国家机关和人民。⑨

肖杨院长在*年3月12日参加山西代表团评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指出:“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失守,人民群众找不到说理的地方,社会就会变得无序,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所以,我们要千方百计守住这道防线,让这道防线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肖扬院长的这段话,是对“公正”的最好诠释,也是我们构建司法和谐的最根本的保障。我们所讲的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就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则办案,如同工人生产产品一样,只有严格操作规程,方能生产出优质产品。程序公正,站在司法的角度,即指程序的独立价值——司法程序是一条司法正义的生产线。⑩而实体公正,是指依法对案件作出实质性裁判,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这条生产线生产出来的合格产品,没有程序的公正就难以追求实体的公正。

高效——人民法院构建司法和谐之保障。肖扬院长在论述司法的效率性时指出:“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但是公正必须是迅速、及时的。就象一场迟来的雨对久旱枯死的庄稼无济于事一样,迟来的公正对胜诉方而言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公正。因此,司法要彻底的公正,就必须以司法的高效为前提”。这段精辟的论述,科学地界定了公正与效率二者的关系,也强调了审判效率对于构建司法和谐的极端重要性。事实上,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即使最终赢得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年曾有媒体报道一则案例:陕西榆林师范学校退休教师白玉云起诉的一起民事侵权案,历经省市县三级法院审判,耗时23年之久仍原地踏步,白老师的官司从不惑之年打过花甲之岁,在媒体报道当时白老师最担心的是有生之年有可能等不到官司的结果。就重庆范围而言,拖案现象也是有的。笔者在前些年亲自审理过一起上级法院指令重审的巫溪县刘作高起诉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先后经过两个基层法院、一个中级法院若干次审判,到笔者接受指令重审该案时,每个当事人手中已握有23份判决书和裁定书,一场官司打了七年仍无结果,当事人叫苦不迭。上列两个案例,大概称得上肖扬院长批评的“迟来的雨对已经久旱枯死的庄稼无济于事”的司法现象。表面看是一个审判作风问题,而实质却反映了严重的司法不公。

为强化效率意识,彻底扭转拖案现象,全国法院系统加大了审判改革力度,使各项改革工作驶入了快车道,重视和强化诉讼调解,广泛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创新案件速裁机制,有力推动了诉讼提速,使当事人减少了讼累,降低了诉讼成本,从而营造出前所未有的和谐诉讼环境,出现了人民司法史上少有的诉讼良性循环。

四、改进审判作风——司法和谐实现之保障

刚刚过去的*年,留给中国人民印象最深的一个词语是“改善民生”;2008年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着力改善民生”要求的第一年。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是中国五千年文明史有文字记载以来关于“民生”的最全面、最精辟的阐释。在全党关注民生的政治背景下,作为直接服务于民生的人民法院怎样为,如何为?是摆在审判工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马克思告诉我们:“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孔子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就是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从事的各项活动,无不与自己的切身利益相联系,作为执政的党必须洞察这一问题,作为从事审判的司法机关必须关注这一问题。正如马歇尔首法官所讲:“司法机关的工作遍于每家每户的床头灶边。它影响着人民的财产、名誉、生命和其他一切。”以此而论,司法关注民生,是司法工作本身的应有之义。因为,利益和矛盾是影响当今社会和谐的两个重要问题,一切冲突源于利益,一切利益冲突积聚成矛盾,所以,要实现诉讼和谐,一是整合利益,二是化解矛盾。11

肖扬院长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法官应当成为社会公正的形象,法律精神的化身,公民行为的杆竿,社会形象的表率”。肖扬院长的讲话有一个突出特点,即十分重视法官的“形象”问题。笔者认为,“形象”对于个人来说,集中反映人格魅力,而对于单位来讲,反映的是社会信誉。用在司法关注民生上,最大量、最突出的则反映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的司法作风问题。尤其作为基层法院及其法官,与老百姓接触最多,一言一行都在群众的视觉之内,其司法作风直接关系诉讼和谐的构建问题。因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成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12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先后进行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教育,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教育及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整顿、超时限结案及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等活动,已有力促进了审判作风的改进,极大的改善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使人民法院多年来实施审判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得以巩固.但应当看到,时代越发展,法治越健全,人们对司法的需求就越高,因而人民法院服务人民的司法作风应当更加优化。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3当前,我们应当总结几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为民活动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借新《诉讼收费交纳办法》施行之东风,拓展济民渠道,创新救助方式,畅通诉讼通道,优化立案窗口,降低和减少诉讼信访,把正在实行的“三个一”接访规则(对来访当事人做到一杯茶、一把椅、一声问候)和“三声服务”标准(对当事人来有迎声、问有答声、离有送声)坚持好并不断创新提高,以优异的服务态度和审判作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