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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已经颁布7年了。从总体看,责任追究案件较少、力度不大、难点不少。笔者认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只有责任追究到位,责任制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现就自己多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对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强化责任追究谈点肤浅认识。
(一)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从几年来责任追究实践看,责任追究工作虽然迈出了重要一步,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事物错综复杂,党政机关职能交叉繁杂,违纪者的“逃责”心理,执纪主体的客观方面受制约等诸因素的影响,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一是认识模糊;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广量大,实施责任追究只是对这项工作加以重视和支持,自己并不能亲自抓;还有少数领导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往往将党风廉政工作向职能部门一推了之。二是有的认为责任追究是搞“株连”,特别是那些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对此颇有微言。由于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一些单位内部出了问题,出现“护短”现象,以减轻个人责任,逃避追究。
二、对责任制具体条规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全面。一是对责任追究的内涵理解不准,把责任追究混同于对违纪违规当事人的处理。二是工作职能的交叉,导致领导责任难以划分。从目前情况看,党政机关和领导班子中职能交叉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有的工作大家都管,有的工作大家都不管,从而造成责任不明。三是责任追究难以到位,工作中经常听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感叹,确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前任决策后任出事,责任属谁难以界定。即使追究也只是一种形式;工作任务同各方相连,出了问题“法不责众”。四是少数垂直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出现真空地带。
三、责任追究失之宽软。一是责任追究还末形成严肃规范的大气候;二是有的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对责任追究案件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如涉及追溯力、如何追究、什么情况下上追几级、每一级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及追究时是给予组织处理还是纪律处分,在实际工作中随意性较大,甚至出现领导重视的案件就追究,领导不重视的案件则往往不予追究。三是部分上级主管部门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违法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四是有的领导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手下留情,出于保护干部,在量纪时避重就轻,或故意从轻处理,能捂则捂。
四、责任追究的机制滞后。一是有的地方做到了有案必查,不掩盖矛盾,查案工作成绩突出,可是从责任制的角度看这属发案多的地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要受追究,等于是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纪检部门给本级领导班子找麻烦。于是出现压案不查、查而不结、小错不罚、重案轻办等现象。二是直接监督对象案发后的责任追究不便开展。如县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直接监督对象乡科级领导班子出了问题,责任追究应该对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而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又怎么追究县领导的责任?为此出现本级直接查办的案件,追究工作往往不到位。三是责任追究的界限不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追究的层次和范围难掌握。如一个副科级干部出了问题,是追究到正科级还是一直追究到处级及问题较轻、较重、严重如何追?这些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实际操作十分困难。四是内部工作机制不完善,主要是对于该追究的没有追究缺乏一套制约办法。
(二)、强化责任追究的方法
如何解决当前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做到“四个明确”、“四个不准”、“四个完善”。
四个明确:一是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解决追究谁的责任问题。年初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解到各领导、有关部门(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做到任务细化到人,职责明确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次分明,便于落实。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解决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解决好“谁来抓、抓什么、达到什么目标、如何实施责任追究、板子该怎么打、打什么人”的问题,真正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标准,解决如何追究的问题。要从源头上抓好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考核人。并针对不同情况,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形式,解决追究效果问题。责任追究不能流于形式,为追究而追究,否则就会失去其严肃性,诱发不正之风。责任追究要达到警示他人、促进工作的目的。
四个不准:一是责任追究不准论身份高低、资格深浅。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不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分管负责人,乃至部门和单位“一把手”,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改变过去那种“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追软不追硬、追疏不追近”的现象。二是责任追究不准讲客观理由。客观因素只能作为情节给予考虑,但不能作为放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的责任追究的条件。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有自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为客观原因的存在推卸自已应该承担的责任。三是责任追究不准说情开脱。被追究责任的大多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甚至有的人旁敲侧击地说情帮助开脱责任。对说情者视作违纪,一并处理。
四是责任追究不准不到位。不准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究效果。对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要敢于揭露,认真查处。
四个完善:一是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对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职责情况的检查要经常化,要纳入到日常考核指标体系中。同时要加强专项检查、突击性检查的力度,以形成比较完备的检查机制。二是完善领导批示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在批阅信访件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情况报告时,应注意是否涉及责任追究,并对有关责任追究的调查作明确批示意见。三是完善追究主体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制度。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制度,采取书面形式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四是完善纪检监察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职能处室与执法、纠风等处室的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协审制度,对于立案检查的党纪政纪案件,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能处室应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从中发现有无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