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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消灭无标产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证标准的严肃性和规范标准的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标准已全部过期,凡未办理复审的从本通知之日起同时注销废止(见附件一);已办理复审(修订)的,按复审后的标准执行。
二、2000年度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标准(见附件二),今年已全部到期复审,其标准的日期为复审的最终限期,请从速办理复审手续;凡过期而未办理复审的,按自然注销废止处理。
三、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或复审(修订)的,其标准文本必须符合GB/T1.1-2000和GB/T1.2-2002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近期产品检验报告、标准修订的依据,并携带公章到我局一楼大厅标准登记窗口办理有关手续。(联系电话:5616555联系人:陈国欢)
四、任何企业、单位均不得使用已注销废止的企业标准,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