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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的又一次重大理论升华,它不仅为我国现阶段而且也为今后长远时期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根本性的总体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同时,它也对理论研究提出了许多重大课题。这里,仅就相关的几个哲学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关于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对“和谐社会”内涵的理解,直接涉及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的完整规定。
在当代,社会作为单个人联合的建立在共同经济利益基础之上并由法律关系规定的共同生活形式,愈益具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双重内涵。狭义的社会,已经不仅被用来单纯指传统社会意义上的以医疗、社会保险等行业为代表的社会事业领域,而且愈益在更大的程度上被用来指由合法的自由的国家公民所组织、管理和监控的日趋发达的社会生活领域,即“公民社会”。广义的社会,则是指包括经济、政治、观念文化等诸社会结构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体系或社会形态,其中也包摄“公民社会”这一社会领域。因此,与之相适应,“和谐社会”从应然的角度也就具有了两个和谐的维度:作为狭义社会的公民社会的和谐与作为广义社会的整个社会体系的和谐。由于“和谐社会”的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里所说的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和谐社会就是就狭义的社会即公民社会而言的。狭义社会的和谐,涉及到家庭、乡村、街道、社区、社群和非政府组织等组成的庞大的社会细胞。而广义社会的和谐,则是一个更为宏观因而其内涵也就更加丰富的概念。抽象地说,它总括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具体地说,则可以细化为下述六个方面:
第一、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人自身发展的和谐,如身与心,认知、情感与意志,存在与本质(个体存在与类本质)等的和谐。个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因此,个人自身发展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赖以建立的主体性基础。
第二,人与人之间关系或人际关系的和谐。这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的关系。所以,妥善协调和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关键。
第三,社会系统内部诸种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要素之间关系的和谐。具体地说,也就是经济、政治、观念文化以及社会(狭义)的协调发展和共同进步。另外,还有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等关系的和谐,也属于社会系统内部诸种要素之间和谐的范畴。
第四,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就人与社会两者的关系而言,归根到底,人是社会的主体。各种社会关系是人在其社会实践过程中发生和建立起来的。但是,社会关系一旦被建立起来并被固定化、制度化,就会规范和影响人的存在。因此,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总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而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就成为人们追求的理想和目标。
第五,本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关系的和谐。就世界范围而言,就是“和谐世界”的构建。构建和谐世界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外部条件,又是构建和谐社会本身的内在组成部分或内容。构建“和谐世界”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本身的内在组成部分或内容,其现实根据在于,在全球化的条件下,民族国家的单纯性存在已消失。
第六,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和谐。人所处的周围的自然作为人类生存的必备前提和条件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内化为社会的一部分,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和“人与人联系的纽带”(马克思)。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必将愈益趋向融合和统一。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
“和谐社会”有其内在的哲学基础。其直接的哲学基础,是唯物主义历史观关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的理论,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理论。其更深层次的哲学基础,则是辩证法关于矛盾问题的学说,特别是关于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或曰“差异性”)关系的原理。然而,到底对其如何理解和把握?目前理论界还存在着很大的歧义。笔者认为,它应该包括和体现在下述三个彼此关联的层次:
第一,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首先体现在同一性和斗争性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相互关系之中。根据辩证法,同一性和斗争性一起共同构成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两者互为存在的前提。斗争性主要体现事物的非平衡和变动状态,而同一性则主要体现事物的平衡和稳定状态;斗争性主要体现事物的过程,而同一性则主要体现事物的开端和结果。同一性与斗争性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首先体现在它们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相互关系之中。它既不是单纯的同一性,当然也更不是单纯的斗争性,而是双方的内在联结和辩证关联。否认这一点,就会陷入形而上学的独断论。
第二,就同一性与斗争性这一矛盾的双方而言,作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其侧重点是矛盾的同一性。就此而言,同一性与斗争性两者在矛盾中的地位并不是均等的,而是两点之中有重点。党的根本任务由过去战争年代的革命向社会主义时期的建设的转变,从哲学根源来说,正是体现了社会实践的侧重点由矛盾的斗争性向矛盾的同一性的迁移。因此,矛盾不同方面侧重点的存在(称之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客观的,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实践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要,会分别把矛盾的不同方面提到首位上来。如果否认这种对立双方在矛盾中的地位的不同,否认两点之中有重点,而将其等量齐观,就会陷入折衷主义或二元论。
第三,这一作为矛盾双方中的所谓两点中之重点的同一性,是以斗争性为基础的同一性,是与斗争性处在相统一关系中的同一性。它强调的是各种要素和关系的多样性的协调一致和统一;同时,又并不排除各种要素的独立性、差异性甚至对立性,并不排除矛盾内部对立各方的“斗争”(哲学意义上的“斗争”,是指对立双方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不可与政治意义上的“斗争”概念相混淆),恰恰相反,正是以各种要素的独立性、差异性甚至对立性以及矛盾内部对立各方的“斗争”为其必要的前提。所以,“和谐社会”所标示和追求的“和谐”,其实是一个相对的、关系性的、动态的概念。它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打破又不断被在更高级的基础上实现,它既是社会发展的目标、结果,又是社会发展的途径、过程,它是在历史总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运动中的平衡,纷杂中的有序,竞争中的协调,差异中的统一。所以,我们在理解和把握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时必须加以注意的是,“不要把同一单纯认作抽象的同一,认作排斥一切差别的同一。这是使得一切坏的哲学有别于那唯一值得称为哲学的哲学的关键。”(黑格尔)
这样,构建和谐社会,不是要无视和抹煞现存的各种社会差异和矛盾,更不是要消灭各种社会差异和矛盾,而是要正视各种社会差异和矛盾,并且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差异和矛盾,不断实现差异基础上的统一,使其有利于并推动社会的前进和发展。
关于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
一个自觉发展的社会应有其明晰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这一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鲜明地标示和体现该社会的本质规定和本质特征,同时又对该社会的发展起根本性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和谐社会当然也有其固有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因此,它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首先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具体地说,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这是一个尚待需要认真研究的大课题。所谓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应是指对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的一种最抽象、最简洁的概括,即概念层面上的表达或表述。据此,按照笔者个人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应是民主、富强、公正、和谐、自由。(参阅侯才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学习时报》*6.2.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论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6.8)
民主、富强、公正、和谐和自由首先是全人类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这是因为,它们是以往全部人类文明特别是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晶。
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意义上的民主、富强、公正、和谐和自由,又不完全等同于人类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意义上的民主、富强、公正、和谐和自由。它既继承了后者的精华,同时又有自己的独有内容和特质。这尤其表现在,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富强、公正、和谐、自由等理论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其中,注入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新鲜经验。因此,从这个意义或从应然的角度来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的民主、富强、公正、和谐和自由不仅是对人类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的继承,而且是对人类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的丰富、发展和升华。
其次,还必须加以明确的是,民主、富强、公正、和谐和自由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在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应是各不相同的。而我们党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实践发展需要而提出的“和谐社会”,其侧重和突出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是“和谐”。因此,可以说,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
和谐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体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一种合理的关系,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表征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马克思、恩格斯正是从包括社会主义阶段在内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的角度来阐述和谐概念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共产主义定义为“人和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恩格斯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也把共产主义称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和谐本来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的本质特征和价值目标,它是被用来标志通过消灭阶级而实现的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高度协调统一的社会状态和社会境界。
和谐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有其特殊的价值蕴含和实践指向。首先,和谐具有动力功能。和谐与差异、竞争一起构成社会发展的动力,推动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它是社会赖以分化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其次,和谐具有定向功能。和谐作为运动的结果,体现为一种社会理想、境界和目标。恩格斯曾指出,在自然界中,“任何特殊的相对运动,……都是旨在确立相对静止即平衡的一种追求。”其实,在社会领域,情况更是如此。和谐作为社会理想、境界或目标,人们不可能完全地绝对地实现它,但是可以相对地实现它,不断地由相对和谐走向绝对和谐。第三,和谐具有调节功能。和谐为协调、化解各种社会关系和矛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和方法。第四,和谐具有整合功能。和谐范畴对社会发展过程的规范作用表现为对社会各种要素、力量的整合和协调一致,使其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形成一种自觉的“历史合力”。第五,和谐具有自由功能。和谐的基本内涵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统一。而这种高度的统一就是人的真正自由的实现。在此意义上,社会和谐已蕴含社会自由,而社会自由则成为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人的和谐和自由的发展,同时,和谐社会也将培育和造就和谐和自由的人。最后,和谐具有审美功能。和谐具有均衡美、秩序美、协调美、自由美以及理想美。因此,可以说,它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社会概念,而且还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审美概念。并且,正是在这里,充分体现出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人对动物的超越:“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正因为和谐具有上述这些重要的蕴含和功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确立和谐这一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
最后,有必要加以补充和强调的是,在强调和谐社会的首要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是“和谐”概念的同时,也不应丝毫忽视民主、富强、公正、自由这些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因为,正如和谐表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要求一样,民主表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要求,富强表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社会物质基础的要求,公正表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社会政治伦理关系及其规则的要求,自由表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终极目的的要求,它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能彼此替代的。所以,作为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和谐是与民主、富强、公正、自由一起共同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民主为其提供主体前提,富强为其提供物质基础,公正为其提供政治限度和保障,自由为其提供宗旨和目标。正因如此,在社会实践中只有将和谐与民主、富强、公正、自由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坚持和贯彻和谐这一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牢牢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