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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促党内和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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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促党内和谐思考

自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命题后,党内和谐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什么是党内和谐?党内和谐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促进党内和谐的路径是什么?成为不能回避的问题。把党内团结等同于党内和谐,通过增强党内团结来促进党内和谐,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看法。党内团结是党内和谐的应有之义,但是,党内和谐不是党内团结能够全部概括的,不能简单地把党内团结等同于党内和谐。

任何政党内部都不可能没有矛盾,而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促进党内和谐是一个不断化解党内矛盾的持续过程。在不同历史时期,化解党内矛盾的思维、理念、方法和途径是不同的。党内路线斗争曾经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党内矛盾的思维、方法和途径,这显然已经不符合今天促进党内和谐的时代要求,而应当用民主的思维、理念、方法和途径处理党内矛盾,以党内民主促进党内和谐

以党内民主促进党内和谐,要求加快推进党务公开。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是党内民主的前提条件。公开什么内容、谁来决定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的时间等问题非常重要。在以往党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着事后公开多、事前公开少、过程公开少、公开不及时等突出问题。党员特别想了解的内容和特别想知道的时候却不公开,而党员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内容却迟到地公开,这在党员心理认同上产生问题。如果党员在心理上不认同党组织的所作所为,党内是难有和谐可言的。所以,事后党务公开必要,但事前公开和过程公开更需要。近两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在推进党务公开方面已率先进行了尝试,党内外反响很好。每当党内重大举措启动实施时,中组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记者的采访,已经形成了惯例。*5年7月7日,中组部首次出席国新办会,介绍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效果很好。*6年1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宣布中纪委、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台办、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和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等中共中央七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公布了七部门新闻发言人及新闻机构电话,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蔡武的话说“这是质的飞跃”。今后,加快推进党务公开,除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各级全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外,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各级党代表大会政治报告草案应提前广泛、公开地征求党代表、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逐步推行党代会像人代会那样对新闻媒体有限开放;逐步扩大党代会列席人员范围;党的代表大会期间党代表提案和会议简报在党内公开。

以党内民主促进党内和谐,要求完善党代会的开会制度。审议“两委”(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党内重大问题,是党代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开好党代会的重要环节。听取有余、审议不足,决定迅速、讨论不充分,是一些地方党代会存在的突出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大会期间审议报告和讨论问题时是否允许党代表发表不同意见和看法。从党内一系列文件规定来看,没有哪一部文件规定不允许,相反,却规定“党员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氛围”、“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专门提出上述要求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决不是无的放矢。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恐怕在于对“跟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的理解和把握上。实际上,强调跟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和统一思想是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的,即决策后在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四个基本”(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把握住这些特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利于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氛围,以及党员和党代表在讨论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要宣传、认识和确立一些民主理念,这些理念在党内受到推崇,坚持这些理念的党员及党代表,在党内受到尊重,是党内和谐的重要标志,是真正的党内和谐。同时,还要有党内民主制度来保障和落实这些理念,包括建立审议中党代表进行质询制度、党代表在党代会上的言论不受党纪追究的制度。

以党内民主促进党内和谐,要求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是否民主、公平,直接影响着党内和谐与否。如果候选人提名权过于集中,选举人对候选人情况不了解,候选人没有选择性,虽然搞差额选举却指定“陪衬差”,以及投票规则偏离民主方向,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双方都会不同程度地产生不公平感,党内难以和谐。从这个角度说,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将候选人提名权和决定权对应分解给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票决);自上而下地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自下而上地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由目前的党委委员、常委,逐步扩大到党委书记、副书记差额选举;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为自下而上推进奠定基础,成为党内民主发展的方向;处理好选举和调动的关系,坚持选举上任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调动原则,这对选举人是一种尊重,对当选上任者则意味着责任取向。

以党内民主促进党内和谐,还要求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从理论上说,党的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党的领导机关,但是,各级党的委员会开会次数很少而且时间有限,党章也没有对同级委员会职权作出明确规定。以地方为例,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领导本地方的工作”成为地方各级委员会职权的笼统规定,实践中往往造成如果全委会不开会,则党委的所有职权都将由常委会包揽的可能性,造成常委会在行使全委会职权后,哪些工作必须向全委会报告,哪些工作可以不报告范围不清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全委会要了解什么、不要了解什么,自己没有主动权来确定,而只能是常委会报告什么,全委会就听什么。因此,建议通过修改党章增写党的各级委员会的职权,与常委会职权作明确划分,常委会职权应小于全委会职权,并贯彻执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党内权力流向问题和党内民主的体制问题,促进党的组织内部的协调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