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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食堂吃饭次数多,谁就是当然的先进工作者。近日,青岛市保税区质监分局出台的《考核奖惩办法》中,制定了这样一条硬规定。评选先进靠“吃饭多少”就能一票认可,这样的评选条件是否合适?这一规定能否在现实工作中得到执行?该规定的出台受到一些市民质疑。是的,作为执法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吃企业和服务对象的饭,就是有违廉洁勤政规定,并有可能导致执法有失公正,办事没有原则,工作陷于被动。但是,笔者以为,把在食堂吃饭次数多少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未免把廉政勤政简单化了吧?初听这个单位的解释,似乎不无道理:一日三餐在单位吃饭,一天就能节约一个小时用于工作;减少回家的次数,每人次就可节省80元的交通费;在单位吃完饭可以到健身房锻炼一会儿,身体素质提高了。可再仔细一想,如果职工并没有到服务对象那里吃饭,而是天天回家吃饭,这样的人也当不上先进吗?还有一个问题是,在单位食堂吃饭,究竟是公家免费管饭,还是职工自己掏钱?如果是单位的一种福利,免费请职工吃饭,不但不能评为先进,相反,吃得越多,占公家的便宜越多。一年到头“揩公家的油”,先进何在?如果是让职工自己掏腰包到食堂吃饭,我们不由得怀疑,这样的一纸规定,是不是为了垄断经营增加食堂的收入,变相地限制职工的自由选择权?在职工中评选先进,最重要的要看工作能力,而不是在吃饭上体现。事实上,执法部门管“吃饭”是对的,但这种规定既没有考核办法,也无落实的措施,只是“革命靠自觉”。以这种靠自我约束的方式来管,要想达到预期的效果,恐怕很难。况且,可能导致执法有失公正的因素很多,有的执法者不“吃拿”却“卡要”,这比吃一顿饭不知要严重多少倍。如此舍本逐末,未免给人以“作秀”的感觉。在吃饭上自律对改进执法作风大有裨益,值得肯定和提倡。但不顾客观实际的所谓“创新”,很容易陷入“政策误区”,造成无法操作。而无法操作的政策比没有政策更糟糕,它只能是损害政策的权威。到头来,很可能是“老鼠钻到风箱里———两头都讨不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