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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坚持多措并举,积极开展司法监督,切实加大监督力度,有效地促进了法治建设。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08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还专题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检察为人民,这是检察工作的根本点、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人民利益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核心价值。为此,检察机关着力在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上下功夫,在诉讼监督工作中着重把握了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把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作为诉讼监督的重点、坚持把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撒手锏”等三个方面
近些年来,检法两家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成绩显著,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主要问题是检察院能否敢于监督和善于依法监督,而法院的关键是能不能正确地认识监督和正确对待监督。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接受监督也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政府是平行的,根本没有隶属关系,所以不存在敢管和不敢管的问题。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和作用是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代替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最根本的就是有效地监督国家司法权力的行使,防止和纠正国家权力被滥用,依法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和执法违法的行为,这些都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人大的司法监督总是通过具体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的,相对于我国司法监督体系中其他主体的监督而言,人大本身的地位特殊,其拥有的监督手段也较其他监督主体更为多样、有力。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探索,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监督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做法和制度,主要有:
1、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2、执法检查。就是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目的在于监督本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3、司法评议(包括对司法机关工作评议和对被选举的司法干部述职评议),这是人大探索和创造出来的一种监督形式。4、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个案监督。5、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加大司法监督力度,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实践“三个代表”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人大监督职权的需要。多年来,人大司法监督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对司法不公和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每年都有较多意见,这并不是说代表们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和他们的工作完全不满意,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对某些具体案件的办理和执法人员的工作不满意,所以说开展司法监督应从具体案件着手。
一是以社会效果作为介入的主要标尺,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作为个案监督的重点。
二是寻找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有效途径。
三是及时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要结果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请示的案件,要高度重视监督这类案件,把它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来抓。
四是注重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监督形式。在实施监督工作中,一方面,做到重大案件及时向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请示报告,发出监督建议书。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案件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维护和推动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他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强化人大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人大对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社会上仍有不同认识,主要是司法机关认为人大监督个案干扰了司法机关独立的司法权。然而广大人民群众和其它国家机关则持支持态度。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大的通过司法个案监督,督促司法机关纠正了纳入监督范围的错案,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在现有条件下,人大个案监督不仅于法有据,而且有着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没有人大的司法个案监督,则宪法所规定的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就无法落实,仅靠视察、检查和听取汇报难以全面掌握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难以发现和纠正司法不公的案件,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就会流于形式,难于产生实效,因此加强司法个案监督,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又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人大开展司法个案监督不仅要遵守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还要强化监督程序,确保监督的正确性和权威性。首先,要确定司法个案的监督范围。目前,对下列案件需要重点进行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它案件处理决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原则错误而又得不到司法机关纠正的案件;(二)司法机关不履行职责,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及超期未结、久拖不处的案件;(三)对司法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的案件;(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五)司法机关领导成员涉嫌违法和不依法办案的案件。其次,人大对于列入监督范围的个案,要组织调查,可以查阅案卷,询问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并要听取案件当事人的申诉,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处理情。在查清事实、弄通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抓错放准”,对于司法机关处理正确的案件,说服当事人息诉,维护司法机关的正确结论,对司法机关处理错误的案件,则要采取交办、质询等方式,责成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情况,对司法个案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司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则要依职权追究司法人员的相应责任或交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在实施司法个案监督中,必须正确处理上、下级人大常委会及司法机关的关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个案监督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同时,还要组织司法机关对所办错案进行分析讨论,找出原因,避免重新出现类似错误,从而以点带面,扩大司法个案监督的效果,通过司法个案监督的方式,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办理代表建设意见与司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为创造优良的招商引资环境作出积极努力。人大常委会就以简报的形式,向公、检、法三机关交办,听取意见。事后。通过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调查、检查,这些建设和意见都得到落实和整改,司法机关也通过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