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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建设投资大、环节多、市场开放、竞争激烈、违法违纪案件易发高发的特点。为了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健康发展,防止发生腐败现象,我们按照中央确定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方针,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不断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为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提供了政治保证。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增强工作针对性,加大力度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取得新的成效。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源头治腐的成效和特点
我省从*年实施公路“先行工程”以来注重抓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十五”期以来,我省进入了以高速公路建设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峰,每年平均以百亿元以上的巨额投资推进。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进行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努力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工作逐步取得一定成效。
——整顿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载体。20*年,厅部署开展整顿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工作。贯彻落实《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交通部及我省有关公路建设法规,重点治理公路建设项目不按基建程序组织建设,规避招标和假招标行为,招标中的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评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建设过程中的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不按规范施工、偷工减料,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整顿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促进了依法建设。我省所有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执行了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进一步好转。二是规范了招标投标工作。大中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主管部门监督”的制度,基本杜绝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评标过程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三是提高了建设市场的开放度。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取消歧视性政策限制,对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企业一视同仁。整顿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对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
——加强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总开关。几年来,我们不断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坚决贯彻交通部《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明晰了项目法人、建设市场从业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与关系。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工程项目法人代表和公司领导,兼任工程建设公司等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进行清理和纠正。我们重视做好交通建设规划工作,完善了高速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港口建设规划,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的办法,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高速公路行业财务管理办法》、《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对重点交通工程实行双合同管理,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交通建设工程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轨道。在管理中,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交通工程建设法规政策、项目审批审核依据、程序、时限,以及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检查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是强化行政监督。各级交通、公路及其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等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厅每年以抽查方式进行检查。对项目建设中不能履行职责、建设管理混乱的项目法人,厅将视情况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资格。财务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不经审计,不付清工程尾款,不批复竣工决算,不办理竣工验收。另一方面是加强执法检查。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重点工程联系点,对重点工程派驻监督员,实行建设全过程监督。交通厅、监察厅、审计厅、省高指等部门成立高速公路建设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定期对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思想道德建设是源头治腐的基础建设。各级交通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层层签订责任书,实施廉政考核,把落实责任制贯穿到交通建设管理全过程,同时督促业主和施工单位建立廉政责任制,把责任分解到部门、岗位和个人。重视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着力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交通各级各部门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厅统一部署每年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并把反腐倡廉教育向领导干部的家庭延伸,开展领导干部配偶争当“廉内助”活动,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自觉性。
——加强组织领导是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组织保证。厅成立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领导小组,三位厅领导主抓,下设办公室,制定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有关规程,从组织上保证廉政工作的开展。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也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工作的领导,形成了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从全国交通系统来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建设情况不容乐观,近几年,广东、四川、贵州、河南等省陆续发生了一些重大的案件,一批领导干部相继落马,我省少数交通部门和单位也出现腐败现象。发生的这些问题大多与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有关。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权力运作不够规范,权力具有较大的寻租空间。一些掌握资金拨付权、项目审批权的单位和部门,审批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权力运作过程不够规范,有的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甚至有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介绍工程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违法参与工程经营活动。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掌握着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权、征迁补偿标准的核定权、变更设计的审核审批权、计量支付的审核权等,监理工程师也掌握着工程变更设计和工程支付的审核签认权,承包商掌握着工程和材料设备的分包决定权,建设管理单位掌握着项目审批权和检查监督权等,工程参建和管理各方都有自己的权力范围,各单位在行使各自权力时具有较大随意性,权力具有较大的寻租空间。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严格执行合同、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偷工减料、强行指定分包和采购、违规审批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行为更是难以查证,对有关责任人也难以追究责任。甚至有的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监理、工程分包单位把建设项目当作“唐僧肉”,巧立名目,巧取豪夺,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乏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力的监督意识不强,有的认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重权力、轻制约,重审批、轻监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到位,工作难以深入到行政工作中去,行政监督存在虚化现象。
三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特殊性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条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是:市场开放,竞争激烈;投入建设资金多,项目资金周转数额大;覆盖面宽,工程量大,项目多,环节多,工期长;建设主体多元,且素质参差不齐。这种特殊性,加大了交通建设市场监管难度,如果管理不规范,极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四是制度缺失或有法不依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适用法律法规面广,一方面是有的虽有法律政策规定,但有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不力,执行法律政策走样,另一方面,一些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具体,导致了在执行过程中有空子可钻。比如招评标过程中一些分值的评分标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程变更设计审批缺乏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工程计量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拨付还缺乏严格的监督,一些工程材料、物资的采购还缺乏有力的监管。由于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或者执法不力也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其直接的诱因是利益驱动,危害极大,不仅严重影响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效益和发展速度,毁坏了一批干部,而且还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必须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
当前,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仍然以高速公路建设为重点,同时农村公路建设又成为重头戏。因此,我们要根据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关于“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领域”的要求,认真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为交通事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权力运行的规范,从法律法规层次上讲,有《公路法》、《招标投标法》等;从部门规章层次上讲,有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交通厅《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从纪检监察机关廉政规定讲,也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廉政合同》等。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法律法规尚不能构成完整的规范体系,而且在执行政策中还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对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明晰权力边界,制定缜密的程序,使行使权力的人无法滥用权力,便于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支付和竣工验收等运作程序,使权力得到有效制约。要狠抓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在全系统开展“查问题、找原因、订措施、堵漏洞”活动,围绕基础设施建设中廉政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要加快交通部门职能转变,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对现有的基建审批事项和各项管理制度、规章进行清理,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可以由市场或社会自行调节与管理的事项通过市场或社会调节与管理,交通部门不再越俎代庖。交通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对审批项目的监管上,形成合力,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二)依法行政,突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坚持把落实法律法规和省、部以及交通厅关于工程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作为廉政监督的重点,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等问题,堵塞发生腐败现象的漏洞。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廉政要求履行监管责任,把管人与管事、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认真落实交通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实施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度的暂行办法》,派出人员对重点工程实施监督,并负责对《廉政合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要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从以往的做法和经验来看,主要是四个方面的重点:一是以招投标为重点,加强对参加投标单位的法人资格、资质等级、质量业绩、社会信誉的审查;加强对标底编制保密性、投标单位资质的有效性、评委产生的合法性、评标过程的公正性的现场监督,防止串标、露标以及“暗箱操作”等问题发生。二是以物资采购为重点,突出对采购原则、采购方式、采购合同、采购渠道和付款结算的监督。重要的物资采购,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全过程跟踪监督,防止购销双方搞权钱交易。三是以资金管理为重点,采取审计监督和财经专项检查等形式,重点把好建设资金使用审批关和工程决算关。四是以变更设计审批和质量检查、验收为重点,突出对工程管理部门执行制度、规定和程序情况的监督,防止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要创新监督方式,把廉政监督寓于会议决策之中,寓于业务管理之中、寓于审计工作之中,确保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认真总结高速公路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经验,进一步研究解决监督有效的问题。
(三)加强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交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交通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和《*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把工程建设廉政监督列入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规划,做到廉政建设与工程建设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组织实施、一起检查落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要通盘筹划工程建设反腐倡廉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机关各业务部门要把反腐倡廉的要求体现到具体的业务工作中去,并抓好管辖范围内各项廉政制度规定的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检查考核,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作为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工程建设党风廉政责任导致案件和事故发生的领导干部,采取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手段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德以劝善,法以诛恶。抓好基建领域的廉政工作,既要依靠思想道德观念规范人们内心世界的德治力量,又要凭借法律法规强制性产生的威慑力量。交通各级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工程建设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特点,把项目工程作为监察重点,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质量跟踪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走过场、弄虚作假、利用工程项目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等行为,以及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行贿、欺诈和违法转包分包、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