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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房屋租赁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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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房屋租赁交流材料

近年来,随着房屋租赁业的迅速发展,房屋出租税税源规模的日益扩大,加之,我县教育产业发展趋势良好,各种形式的房屋出租日益增加,给地方税税收带来了新的税源。但是由于私房租赁情况复杂、分布零散、涉及面广、隐蔽性强,以往我局对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重视不够,使房屋出租税收几乎成了我县税收征管的盲点。20*年7月,我局新班子到位后,提出了“两重点、两带动”的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新思路,即:以县城所在地秀谷镇为重点,带动乡镇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以营业性出租房屋为重点,带动居民私房出租税收征管。20*年,金溪县地方税务局通过对房屋出租税收进行集中专项清理,共清理房屋出租户240余户,征收税款32万元,滞纳金0.8万元,罚款3万元,同比增收28万元,房屋出租税收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现将我局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主要做法介绍如下:

一、舆论宣传是导向,程序合法是根本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自主申报纳税的良好氛围。舆论宣传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前提,做好此项工作,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们在利用电视台、宣传单、宣传车、张贴通告等形式做好常规税法宣传的同时,针对拥有房产的多为公职人员和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特定社会人群,采取了:一是税务干部到各企事业单位进行上门宣传,将税法送到每个干职工;二是利用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的形式对特定的社会人群进行专题宣传;三是委托各居委会和社区干部上门上家宣传等方式。通过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知晓纳税程序、涉税事宜、法律责任等相关税收知识,促使其主动纳税申报,为清缴房屋出租税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执法的关键在于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在加大宣传的同时,我们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屋出租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对20*年至20*年的欠税户进行了重新摸底,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对各欠税户下达了税务文书,分别下发了核定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处理决定书、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做到税务文书内容合法,下达文书程序合法,执行主体资格合法,一环扣一环,做到任何一个环节不出差错,保证执法程序的规范化。

二、健全制度是基础,阳光操作是关键

1、健全内部制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市地税系统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设立房屋出租税收业务岗,规范分局内部管理员的征收职责,按照欠税摸底数制定了私房出租税收收入计划,将计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管理员,明确工作责任。同时,监察室将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列为行政效能督查工作的重点,及时通报督查情况。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纪律监督,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

2、细化征管措施,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的基础建设。先以县政府名义下发了《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工作通知税征收管理办法》(金府字[20*]44号),切实将房屋出租税收纳入规范管理之中。后我局细化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措施,首先,建立一套完整出租房屋税源底册。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办理变更登记,用自有房屋经营的,必须持有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购房发票复印件进行申报登记;租赁房屋的,必须持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进行申报登记。其次,建立房屋出租(经营)税务登记台帐,统一编号制牌,注明房屋座落地点、房屋面积、租金收入、纳税情况,实行分片(类)管理,对转租、转营、变更等情况加强日常跟踪管理,使房屋出租情况底数清晰,源泉控管有力;再次,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制度,按区域进行房屋出租税收清理,责任到人,落实到户,逐门逐户进行清理登记并催缴税款,使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更加合理化、规范化,并逐步建立起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3、推行“阳光操作”,全面实行纳税告知服务。积极推行“阳光操作”,在专项清理过程中,全面实行“三公开”服务,即公开征收管理及处罚规定,公开计税依据,公开纳税情况。一是公开征收管理及处罚规定,自查阶段:只缴欠税和滞纳金;检查阶段: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除追缴欠税和滞纳金外,还对欠缴税款进行处罚;二是公开计税依据,按不同地段制定租金收入最低标准;三是公开纳税情况,定期将纳税人名称、租金收入、承租人姓名、纳税情况、税票号码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部门协作是保障,规范巩固是目的

1、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争取多方支持与协助。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及其领导的关心支持是做好地税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此,我局领导在清理房屋税收前,亲自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工作汇报,走访人大、税收的党政、事业单位及党政领导干部名单报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取得了各方面的支持和协助是我们做好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强有力保障。

2、规范代征行为,完善后期税收管理。在20*年私房出租税收清理基础上,规范该行业税收管理。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屋出租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实行“以店管税”为主的征管方式,即个人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由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代征,委托承租户(使用人)代征,签订委托书。并要求各分局高度重视委托代征房屋出租税款工作,与承租户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经常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涉税问题及时给予辅导和解释,特别注意做好税收管理员的职业道德和税收业务的培训工作。建立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监督承租户代征行为,及时结算代征税款,防止税款积压现象发生。

3、实行以票控税,防止税源流失。对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开具《租赁业发票》方可收取租金;对承租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租赁业发票》方可支付租金;对自有房屋用于自己经营的应当主动申报纳税并取得纳税凭证。责令承租户保管好租赁业发票的发票联以备检查。同意代征的按规定征缴,不同意代征的则通知其提供发票联进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承租户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的按规定进行处罚,通过上述措施,发挥了“以票控税”的监管作用,严防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