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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自纠行为的反思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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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自纠行为的反思与对策

每年年末或年初,总会出现这种现象:一些单位对新一年度的审计计划非常关注,也许你会以为这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强,但事情并非想象得那样简单。在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积极打听,获取信息,一旦本单位已纳入年度审计对象,则积极准备,修改补充账目。审计人员审计有时觉得有些账目有突击修改补记的痕迹,但却苦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和进一步深查下去的线索,也只能不了了之。其实被审计的单位真正目的是在逃避审计处罚,审计过后,他们仍会明知故犯,故伎重演。如何防止类似现象的发生,不让违法违规者侥幸逃脱应有的处罚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请支持原创网站

一、对自查自纠者应视情况分别处理,不能一概免于处罚。可以通过以前审计情况和结果进行分析,以前如果没有出现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和自查自纠行为的,可以初步判定被审计单位的自查自纠行为属实,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但应在审计意见中提出并表明审计机关的态度:被审计单位以后应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一旦发现,审计机关将予以严肃处理。不让被审计单位存有侥幸心理。如果发现以前审计中有类似和违法违规行为和自查自纠行为时,可以初步断定被审计单位有逃避审计处罚嫌疑,应进一步对有疑问的地方深查,如通过将被审计单位现场提供的会计资料与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或者财税部门定期报送的会计报表进行比较,看是否一致等等,对确实屡犯屡纠、屡纠屡犯的应严肃处理,确实无法进一步深查的,可以取得被审计单位不再重犯的承诺,予以从轻处罚。请支持原创网站

二、提高审计人员保密意识,澄清保密认识上的误区。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审计人员保密意识不够,一些审计信息往往在不经意间被泄露出去而审计人员自己还浑然不知,有的审计人员对保密内容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只需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秘密即可。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涉及保密的事项有二条,其中第六条中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虽未明确规定保密的内容,但从一般惯例来说,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包括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决定和建议等都属于保密事项,但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未明确规定,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此未形成统一认识,因此在加强审计人员保密意识的同时,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对保密的有关事项加以明确,以统一认识,使审计保密工作有章可循。

三、持之以恒地执行被审计单位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预算。会计报表等资料的制度,使之落到实处。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实行定期(每季、计单位的做法。现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3日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过于机械化,应区别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常规审计来说,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事宜,让被审计单位做好迎接审计工作的资料准备、人员准备、场所准备是必要的、恰当的。但是应该看到这种做法还有一个很大的弊端,那就是同时为一些经济违法乱纪的被审计单位提供了修改做平账目、填平现金、消除和隐匿小金库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痕迹和资料的时间,给审计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目前市场经济秩序相对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形势下,合法性仍是一个很重要的审计目标。审计在打击经济违法违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能,因此审计程序的设计应有利于审计机关打击经济违法违规行为。在违法违规审计和特定项目的审计中应规定采取突击审计的方法,为审计机关及时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提供法律依据,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