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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预算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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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预算的探讨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所以政府采购应该纳入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不可忽缺的组成部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全年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计划性和有序性的前提保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提高单位自身理财水平和增强政府采购意识的有效途径。最近几年,虽然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规范了政府采购程序,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上台阶,但在编制和执行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

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预算编制不严谨,缺乏合理性、真实性。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扩大采购规模、节约采购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不少单位片面地认为只要把采购交由政府采购办,实行政府采购就行了,编不编制、编好编坏都无所谓。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预算单位在编制其采购预算时,往往出于争取资金的目的和动机,编报一些实际上并不重要,或不一定需要的采购项目;有的单位配备其实已经相当齐全,他们在编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它作为陪衬或待砍项目,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能给一分是一分;一些部门和单位则以为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在部门预算之外另给的一笔支出预算,在采购预算中编列了许多没有资金保证的采购项目,使得有限的财政性资金无法使用在"刀刃"上,大大降低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率,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一些部门和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不经过慎重研究和讨论,有的是由会计不符实际的凭想象胡乱编报几个项目,有的编报的采购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有的单位在编报的采购项目时根本不考虑财力能否承受,狮子大开口,造成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与财政保障能力之间的悬殊差距,给财政部门审核采购预算增加了很大难度。从某种程度上说,采购人所报的简易的采购预算实际上是为以后随意更改与变动打下伏笔。

二是工作随意、无计划,预算约束软化。政府采购预算是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还存在很多不科学的地方,一是部门预算的编制虽然一直强调零基预算+综合预算,单位的预算安排,基本做到不按统一的口径,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排除"基数+增长"的机械做法,所以难免造成有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不重视项目预算的合理编报;二是由于行政工作计划性普遍不强,不确定因素增加因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项目调剂、项目占用、追加项目的情况,而一些无收入来源的正常购置的追加,将直接增加财政预算开支,导致人们对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可行性、严肃性提出质疑;三是有的受单位收入的影响,当单位收入较差时,编报的采购计划得不到执行,当收入较高时又扩大了采购计划,预算执行中随意性较大,预算约束软化。

三是软件障碍,无法真正实现细化预算编制。我市从2003年就开始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纳入到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中,但由于时间比较紧迫,没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软件开发之初又存在很多先天不足,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边做边改,浑身都是补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依附于项目预算的编制与项目预算捆绑在一起的现状延续至今,因而出现政府采购项目不能细,细不了的局面。

四是使"非法"采购"合法"化。政府采购工作起步不久,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人员力量与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加上对各单位编报的采购计划的审批程序还不是很到位,对某些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采购项目列入了预算,实行了政府采购,使"非法"采购"合法"化。例如:某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采购申报,政府采购中心把它列入了采购预算,该单位把资金划转到了采购中心,采购完结,事后才知道该单位不符条件,所用资金是用于专项建设的专款。实行政府采购后,该单位的"非法"采购"合法"化了,专项建设无法正常进行。

五是自行采购时有发生。目前,虽然《政府采购法》已经出台,但实行自行采购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单位因为不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年初没有采购计划,往往等到要用时才急急忙忙报计划,实在等不及了就自行采购;有的年初连预算都没有编制,但实际工作又不可缺少,没办法就直接到销售商那里去"借";有的是因为不清楚政府采购目录,而将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实行自行采购;有的则认为量小,通过政府采购手续繁琐,自行采购省事;有的甚至为了方便或者因为人情关系直接绕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对策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要利用各种形式对政府采购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大力宣传,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推行政府采购是加强廉政建设、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质量的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和必不可少的手段。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核心内容。该条规定,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凡是属于本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项目支出项目还是基本支出项目,都要在部门预算的相关科目中详细列明,包括项目具体名称和预算等事项。

其次,坚持依法办事。《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预算又属于《预算法》管理的范畴。所以,政府采购预算一经人代会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若不执行预算,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解决预算执行中随意开口子、批条子和预算约束软化的问题。

第三,细化预算编制,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不能搞形式上的综合财政预算+部门预算,要真正细化预算编制,切实推行好部门预算,以此为基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采购预算过程中一是要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要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搞"赤字"预算,尽可能节约支出,切实做到当年项目当年财力安排;二是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程序,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是根据实际要求,不断完善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尽可能在编制时将政府采购预算从项目预算中独立出来,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完整性,以便达到细化编制预算的要求。

第四,各负其责,严把审核关。从预算编制的整体性讲,编制政府采预算也是预算管理的一部分,属于预算编制机构的职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只是负责政府采购预算有关编制内容、编制政策要求等工作。为此,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预算编制机构要分清职能,各负其责。在部门预算编制期间,预算审核机构要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审核把关,从源头上规范和整顿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审核采购项目的完整性。一方面要审核是否存在漏报,以防止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具体明确,以防止采购项目的糊涂不清而导致将来产生各种"偷梁换柱"等舞弊行为的发生。

二要审核采购项目的合理合法性。首先,应审核项目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有资金保证,以防止滥用财政资金,扰乱公共财政支出计划。其次,应审核采购"档次"是否合理合法,一方面要审核采购项目是否量"财"而行;另一方面要审核、采购项目有无属于国家限制购买的商品,是否合乎国家的法纪条规,有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再次,应审核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三要审核采购项目的真实必要性,要审核项目的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以防止采购单位将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对不存在的、不适用、不需用的采购项目坚决予以"砍除",从,预算编制上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具合法性、合理性,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并能从源头上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要审核采购项目的关联性,审核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存在着人为肢解和拆分采购项目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问题的发生,审核是否存在无关项目人为整合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利用混淆采购项目界线套用财政资金。

最后,强化监督,并围绕重点推进改革。一是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的支出使用必须要有预算,要紧紧抓住采购资金这个鼻子,认真落实好收支两条线规定,按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采购计划,用控制资金的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确保采购预算的贯彻执行。二是没有国库集中支付和部门预算两项改革的相依相伴,是难以编制出科学合理并易于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提供支付依据。所以要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从源头上制止自行采购和乱支滥购。三是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行为,坚持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对违规的人和事从严处理,增强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