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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参政
女性参政
一、女性参政对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女性参政水平是衡量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马克思曾经指出: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衡量。女性是否享有参政权以及实现程度与否,是女性地位的基本标志,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最高层次是政治参与,政治参与的水平已成为评价女性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程度最重要的指示器和最直观的窗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权力。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广泛的民众参与和监督之上,这就打破了少数人垄断政治的历史。公民的参与意识、参与程度是民主政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倘若人口占半数的女性对政治冷漠无知,就会使民主政治大打折扣甚至变成空壳,严重损害民主政治的本质。女性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增强权力参与和民主参与意识。正是由于这一特征所决定,参政权不仅赋予了成年男性,同样也赋予了成年女性;参政意识不仅男性要具备,女性同样也要具备。
(二)女性参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根本原则和特点的明确概括,也为加强妇女参政,推动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基本途径。
1、提高女性参政比例,加大女性参政力度,是巩固和扩大党领导基础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方向和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就是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女性是社会的半边天,女性干部参与政治,以自身特有的优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将女性排挤在政治之外,就会削弱党领导的基础,从而严重损害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
2、扩大女性参政渠道,体现女性的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标志。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度越高政治文明的程度也就越高。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放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地位,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领域,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女性的民主权利如果得不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难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就难以推进。
3、健全女性参政的法律体系,保障女性的政治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随着社会的转型,各种社会群体在社会变革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女性群体在就业、收入、教育、参政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受到的冲击最大,容易形成不稳定的因素。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如果没有相当数量的女性进入决策层,可能会在法制层面上产生性别失衡问题,影响依法治国的公正和稳定。女性参政能使女性领导从女性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督促决策层从社会公正的原则出发,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女性的正当权利实现,从而促进依法治国。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将推进女性参政
建国以来,我国加强和完善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将男女平等作为立宪和立法的原则,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女性参政的法律,使女性参政得到了立法保障。政治文明的建设推进了女性参政,我国女''''性参政状况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我国女性在50年里达到了西方国家女性用上百年时间实现的参政程度,女性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新中国在成立伊始就于政治上、法律上确定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如1949年,在全国政协的第一次会议上,就有69名女性参与,占代表总数的10.4%,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女性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力。1954年,男女平等的原则正式纳入宪法,成为立国之策,这是历史上首次把男女平等的原则纳入宪法。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部法律成了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法律武器。在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保障、支持下,我国女性参政出现了稳步上升的局面。
在地方,党和政府也十分关心女性参政,开福区始终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放在干部工作的重要位置,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健全机制,拓宽渠道,不断在选、育、用上下功夫。通过加强研究、探索和实践,制定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培养女干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工作目标,把女干部培养工作分别纳入了区委和基层党委的岗位责任目标考核范围,为女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使一大批优秀女干部脱颖而出。目前全区共有女干部566人,占干部总数的42%,其中212人担任副科以上职务,各街道、镇领导班子共配备女干部136人,其中26名担任正科级单位一把手。从整体上看,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参政面不断扩大,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参政环境日趋优化,女干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三、推进女性参政和政治文明进程的若干思考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结构的转型,女性参政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具有一定的“分配性”和“服从性”的现象。从社会角度来看,女性参政有时体现为一种制度分配,而从参政主体的角度来看,女性参政有时体现为一种对社会角色的接受和服从。因此,在女性参政议政方面,存在女领导干部配备副职多、正职少;党群岗位多、经济岗位少;中层多、决策层少;一般岗位多、重要岗位少。女性参政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推进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地位,充分发挥妇女参政议政的作用。
(一)女性素质的提高是前提
心理学家们认为女性的形象思维能力优于男性;女性的语言认知能力优于男性;女性对人的内心世界的关注能力和体察能力优于男性。就意志品质而言,一般说来女性的果断性虽然不如男性,但其持久的耐力、坚韧不拔的精神却是男性难以比拟的。所以说,女性的精神结构不仅和男性一样健全,而且还拥有男性所没有的种种优势。女性的个体素质在某种程度上优于男性,但群体素质相对较低女性参政应发挥女性的特定优势提升群体素质。首先,要唤醒女性群体的角色意识。使她们对社会发展具有一种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价值取向,使她们自觉地将事业融入社会的大发展中,为民族的振兴发挥作用。其次,在提高综合素质上,要遵循领导人才成长的一般规律,在实践中加强对女性干部的培养锻炼,有意识地把女干部特别是年轻的女性干部放到基层、放到艰苦环境中去磨炼;坚持多岗位锻炼,让女性干部丰富阅历,增长才干;坚持压担子培养,大胆把女性干部放到党政一把手、常务副职和综合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等关键岗位上培养,提高她们驾驭全局的能力。
(二)社会环境的改善是基础
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要使女性参政工作上一个台阶,关键在于不断深化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为女性干部参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有意识地通过传媒宣传马克思主义女性观,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女性问题的政策、法律,宣传女性从政、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意义,大力消除人们对女性从政的偏见和阻力,提高女性从政的知名度,树立女干部的良好形象;宣传女性参政对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发挥男女干部间优势互补具有的重要意义;宣传优秀女干部的业绩和进取精神激发女干部成长动机。通过广泛宣传,让社会充分认识女性从政的重要意义,认识女性的能力和作用,激发广大妇女从政的热情和奋发向上、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为女性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女性从政水平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和宽松的社会氛围。其次,应摒弃传统的性别意识观念,大力营造一个公正、公开、公平参与竞争的氛围,扩大视野,鼓励、引导、支持、帮助各行各业有志于从政的优秀女性树立信心,参与竞争,为优秀女性参与竞争创建平台,为优秀女性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地扩大女性参政从政的比例。
(三)政策法制的完善是保障
首先,实行女性参政比例制政策。逐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的女性比例,是保证女性参政目标得以实现的强有力手段。规定女性比例不是降低使用女干部的标准,而是“同等条件,女性优先”,是对女性参政从总体上、政策上加以必要的保护与支持。在现阶段,对女性参政规定比例的政策是我国干部任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同时,要将实行女性参政比例制度像其他维护女性权益的内容一样立法,从法律上保障女性参政比例制的实现。其次,调整以男性为中心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具体条件上,应充分考虑女性在生理方面的特性,对她们区别对待。通过这种调整,做到既不违背社会公正,又切实保护参政女性的要求和利益。再次,修改性别歧视或阻碍女性参与决策的政策。女性参政是以女性全面、平等参与公共生活为前提的,因此凡是涉及女性权利的政策法规都应保护女性合法权利、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对那些含有性别歧视的政策条款或虽无明显歧视,但具体实施起来对女性参与公共生活产生负面影响、阻碍女性参与决策的政策条款应予以纠正,坚持男女平等就业政策,建立有利于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体系和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