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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学习问答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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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学习问答890

181、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委是什么关系?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经常地向同级党的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以取得同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和支持。地方各级党委也应重视和支持纪委的工作,为纪委的工作提供方便条件。实践证明,没有同级党委的支持,纪委的工作就难以开展。同时,地方各级纪委又可以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纪委实行这种监督,是履行它的职责,不能视为”无组织无纪律”。恰恰相反,如果不这样做,那就是失职。

18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何处理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章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这一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这样可以取得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和支持,保证立案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183、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否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党章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184、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党章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185、怎样理解“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党章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在这些单位成立党组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立国、建国的根本原则之一。为了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各方面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进行,因此,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以及其他非党组织中成立党组。党主要通过设在这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的党组来实现对这些组织的领导。实践还证明,这样做,有利于非党组织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更好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有利于指导非党组织中党组织的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的各项任务。

党的十六大在这条中增写“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是因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在实际工作中已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表述更符合近年来党组设置的实际。

186、党组与党的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党组和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是: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

(2)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

(3)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187、党组的主要任务有哪些?党组怎样正确理解和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

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党的十六大党章在党组任务的规定中,增写了做好干部管理工作的内容,就进一步明确了在设置党组的单位必须坚持和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

党组要完成好以上任务,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党组成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把握其精神实质,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

(2)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握本部门、本单位的全局,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做好本单位干部的管理、教育、考核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工作。

(4)支持和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

(5)善于同本部门、本单位的非党领导干部合作共事,充分尊重他们,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开展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提高理论政策水平,正确理解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6)做好党内外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7)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8)经常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188、为什么“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党章规定:“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这是因为,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也不是党的基层组织,而是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非党组织领导机构中成立的组织机构,是党加强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党组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党组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不能由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只能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189、为什么“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章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这是因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组成员是由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决定的。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组理所当然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190、党组与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党组织是什么关系?

党组与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不隶属于本单位的党组,而是隶属于同级直属机关党委或同级党委,受同级直属机关党委或同级党委的领导。但是,党组对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应当经常研究,加强指导,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本单位的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向本单位的党组经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主动取得党组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