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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为什么强调“党员干部要善于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章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党员干部要善于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非党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整个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党和国家的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方针,也是新形势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同志就曾经指出:“共产党员如果不同党外干部、党外人员互相联合,敌人就一定不能打倒,革命的目的就一定不能达到”。同志还指出:“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可见,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是我们党一贯的长期的根本政策。
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共产党是领导核心。要完成这一宏伟的任务,并不是也不可能所有的组织领导工作都由共产党人去做,我们必须团结尽可能多的非党干部共同奋斗,我们的事业才能取得胜利。目前,在全国四千多万干部中,党员干部只有一千五百多万,还有数量相当大的非党干部。非党干部中的绝大多数人政治上要求进步,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有相当多的同志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实践证明,优秀人才和干部,不仅党内有,党外也有,我们只有善于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带来才能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党员干部首先应当树立尊重非党干部,和非党干部友好合作的意识,摒弃高人一等的不正确思想。其次,要以虚心诚恳的态度对待非党干部,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诚心诚意帮助他们克服缺点和不足,要与他们密切配合,紧密团结,切不可妄自尊大,看不起非党干部。再者,要接受非党干部的监督,这可以使党的干部经常听到党内不容易听到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从而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各种不良倾向。这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利,对于人民也有利。
152、为什么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党章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党章这样规定,有利于新老干部的正常交替,不断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使干部队伍不断适应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
过去,我们党实际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的现象,容易使一些干部减弱甚至丧失革命意志,缺乏进取心。干好干坏、能干不能干,都能终身当“官”,这不利于调动和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是对干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保证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百年大计,对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事业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方向顺利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53、为什么规定“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党章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实现干部的退、离休制度,是党和国家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干部的退、离休制度,符合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然规律。人都有成长和衰老的过程,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在年龄和健康状况难以适应繁重工作要求时,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这是自然的。同时,如果许多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退不下来,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就不能及时地得到提拔,就会阻碍新老干部的正常交替,造成干部队伍严重老化和青黄不接的状况。因此,实行干部的退、离休制度,不仅是解决当前干部队伍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相适应的重要措施,而且是起用大批优秀年轻干部,保证党的干部队伍不断增添新生力量,保持旺盛的生机,使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百年大计。
为了保证实行退、离休制度的严肃性,国家明确规定了不同职务干部的退、离休年龄。凡是到了规定年龄,就应当办理退、离休手续。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退、离休。同时,对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要继续做好他们的工作。
154、什么是党的纪律?
党章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的纪律,从它的内容和涉及的范围来说,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还包括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政治行为的规范。它要求党员必须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还要求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规范,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纪律。它要求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等。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处理与群众关系的规范,它要求党员要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搞特殊化,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党的纪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纪律,是建立在正确的政治路线之上纪律,也是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纪律。我们党的纪律的主要特点:一是自觉。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党员共同理想、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党员共同遵守的自觉的纪律。它主要靠广大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依靠大多数党员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来维护。党员的高度觉悟使他们把遵守党的纪律作为一个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二是严格。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就具有强制性,对党员的行动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每个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维护其权威,谁也不能违反,对于违纪的党员,情节较重的,必须给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三是统一。党章规定,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党纪对每个党员都有同样的约束力,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党员违犯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
155、怎样理解“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党章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是对党组织维护和加强党的纪律提出的明确要求。党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不仅要有正确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还必须用严明的纪律来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党的纪律,不仅要靠党员的自觉遵守,还必须依靠各级党组织的教育、监督、维护和执行。党中央一再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其中就包括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严格执行和自觉维护党的纪律。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组织严格执行和自觉维护党的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只有严明党纪,才能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不断完善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真正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只有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才能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才能促进全国人民的团结一致,才能进一步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转换,各种利益的调整,加上法制不够健全,政策不够配套,管理还跟不上等原因,往往会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执行党的纪律不够严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这就更需要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但要使全体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而且必须有组织上的完全统一,才能更好地保持党的战斗力,不断取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
党章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这是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共产党员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进分子,是“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使广大党员自愿结合在一起,这是党员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的任务的根本保证。党的纪律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制定的,广大党员不仅是纪律的执行者,也是纪律的制定者,它本身体现了全党的意志,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员理应把遵守党的纪律视为对党应尽的义务。
156、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党章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惩前”就是对以前犯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留情面。“毖后”就是对犯错误的同志首先要进行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即使对那些错误严重,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也是为了使其接受教训,不再重犯,并借此来教育广大党员。“治病救人”,就是帮助犯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彻底改正错误,就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因此,对犯错误的同志绝不能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禁止用违犯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犯错误的党员。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党内,每个党中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在党的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受到党的统一的纪律约束,不允许有任何特殊,谁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二是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的原则。严肃慎重,就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但在具体处理、确定量纪标准时,又要十分慎重,决不可草率从事。区别对待,就是要在弄员所犯错误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和认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犯错误的宫员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把错误事实弄清楚,只有首先弄清事实真相,才能为正确进行纪律处分提供可靠的证据,避免出现偏差,然后要恰当地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和历史条件,正确认识错误的性质和危害,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处分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不允许个人决定处分党员。受处分的党员应参加会议,并允许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也允许别人为其辩护。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对他们的申诉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157、什么是党的纪律处分?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58、什么是警告处分?
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错误或者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影响担任原任的党内外职务。但是,受到处分后的一年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59、什么是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了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范围。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但是,在受到处分后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60、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的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一个职务或两个以上职务,而不是撤销一切职务时,则必须从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从高到低依次撤销,而不能撤销低职务保留高职务。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让其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