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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是多长?对这些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党龄分别有什么要求?
200803/83576.html" target="_blank">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112、为什么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发挥全委会的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我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党组织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办法。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成员分布较为广泛,接触面较宽,对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比较了解,及时召开全委会,充分发挥全体委员的聪明才智,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利于决策的贯彻执行。由于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由常务委员会主持的,全委会应当经常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落实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审查常委会对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所作的决定,讨论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因此,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是适宜的。
113、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一般应向上一级党组织作两次书面请示,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第二次是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第一次请示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党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的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等。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第二次请示应将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一个月前上报。
11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其职责是:
(1)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11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3)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干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
(6)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7)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116、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怎样设置?它有哪些职权?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按照这一规定,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县、市委的领导,可以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这就是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党的市、县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几个乡镇范围内,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一般称之为区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为了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和高等院校党组织的领导,设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工委和高校工委,这也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应当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的职责、权限,由派出该代表机关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派出机关向派出自己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成员不由选举产生,而由派出该代表机关的委员会任命。
117、哪些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还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18、怎样理解“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一新的规定?
十六大在党章第二十九条中,增写了在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内容。这充分反映了新时期新阶段党建工作的新要求,有利于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切实有效地覆盖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增强党的社会影响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政府、企业及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逐步回归社会,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被打破,职工对单位的依存度削弱,“单位人”逐步向“社会人”过渡,社区日益成为人们重要的活动和生活场所;一些新的组织形式也不断出现,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不断涌现,而且越来越多,在人们生活中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大批党员进入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价组织必然要成为党建工作的重要载体。这就要求我们要根据当前社会基层单位变化的实际和党员的分布情况,对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进行及时调整,在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做到有群众的地方就有党的工作,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的组织,有党组织的地方就有坚强的战斗力。
119、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如何确定?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按照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当然,在一个基层单位里,党的基层组织如何设置,是设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还是设支部委员会,我们党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中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120、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是怎么规定的?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十六大党章把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改为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这样修改,可以使乡镇党委和其他有关党委的任期与上级党委的任期衔接起来,有利于地方党委统筹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