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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配备改革后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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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配备改革后的决策机制

*年启动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已基本完成,新领导体制的具体运作成了人们关注的重要主题。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这里的工作机制,既包括决策机制、执行机制,也包括监督机制。这里主要就其中的决策机制来谈面临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思考。

地方新领导体制改革通过减少副书记的职数,按照“书记会退位”、“常委会归位”的实质要求改变了以往的以书记办公会取代常委会的决策模式,这种调整为地方党委集体决策功能的发挥奠定了体制基础。但是,在具体运作中,新领导体制在决策层面上可能产生两种不良倾向:一是议而难决的倾向,以前的书记办公会实际上是常委会决策前的矛盾缓冲地带,它能推动常委会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最终形成决定,在取消书记办公会的情况下,可能会增加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间的直接冲突,从而使常委会的最终决定难以形成;二是常委分家的倾向,新体制意味着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加强,使各常委在自己的分管领域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能会产生因局部、部门利益而忽视全局利益的情况。

从决策理论上看,科学化的决策离不开决策流程的确立与优化,它要求在决策的各个阶段——包括议题的选择、方案的拟定、方案的择优和实施反馈等,都要有明确的可操作的制度性规定。地方新领导体制下的常委会在决策过程中,要防止出现上面提到的两种不良倾向,相关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议案的形成制度、沟通协调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等必须跟上。

第一,要有常委会议案的形成制度。常委会上的议案既与常委会的权力范围有关,也与常委的具体分工紧密相连,因而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确定常委会的权力边界,理顺它与全委会、党代会的关系;在常委会、常委的权力边界、职责范围确定后,要规定议案形成的程序,对议案的提出、讨论、协商与通过的各个环节,都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这些制度,可以有效规避“议而难决”和“常委分家”的倾向。

第二,建立书记与常委们的沟通协调制度。随着“书记办公会”退出历史舞台,地方党委书记联系常委的“缓冲层”消失,各常委在决策中的突出作用凸现了组织运作的扁平化特征。为了规避书记和常委们在决策中意见不一致情况的出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可考虑建立他们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度,如可通过定期召开常委工作碰头会的形式来交流思想、了解情况、统一意见,为最终的表决提供缓冲地带和协商平台。

第三,建立决策责任制度。在新领导体制中,地方党委书记在推进相对扁平的党委班子有效运作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放权,以保证各常委独立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推进常委会履职的决策责任制度建设,把常委的分管领域和常委会的全局工作纳入责任考评体系,并将常委对常委会的责任和常委会对全委会的责任有效对接起来。这样既保证了常委们履职的权力基础,又形成了常委们工作的压力机制和推进常委会全局工作的合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