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探索与思考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探索与思考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探索与思考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是党的组织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科学规范有效监督,既是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是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县自*年12月被中组部确定为“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人行为”调研试点县以来,对如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1、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县级机构在国家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县委管理的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上一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来源,并且身处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城乡基层的重要职责,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水平。县委书记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作用,县委书记用什么样的人,怎样用人,直接关系到一个县的用人风气和质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对于选拔使用好党政领导人才,巩固好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的政权基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是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迫切需要。《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是我们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选好人的制度保证。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采取了一些具体举措,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关制度贯彻不平衡、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长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顺利开展。着力解决好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问题,对于县委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而对于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3、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是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风和关心爱护干部的迫切需要。据资料显示,近年来县委书记在用人上的总体状况是好的,绝大多数都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事,但是,也有少数人不能正确行使用人权,甚至把手中的用人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通过深化调研试点工作,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的用人行为,既可以防止滥用用人权力,避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害,又能够为县委书记们排除干扰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武器,进而规范和制约县委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的干部监督工作,为选贤任能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探索途径、积累经验。这实质上也是对县委书记最大的关心,最好的爱护,最真诚的帮助。

二、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县委书记自身政治素质问题。县委书记的用人权贯穿于用人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的县委书记在思想政治修养、党性纪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缺乏正确的用人观念,不能正确行使用人权,习惯于个人说了算,没有站在政治高度去考虑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而是将制度束之高阁;有的县委书记党性修养和原则性不强,在干部问题上掺杂感情因素、关系因素,因而不能很好地把握选拔干部的标准;还有的县委书记由于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私欲膨胀,把权力商品化,从而导致用人上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

2、县委书记用人行为不够规范。据资料显示,2002年至*年,全国共查处县(市)委书记284人,其中多数涉及“卖官”问题。由此可见,少数县委书记在用人问题上个人说了算,表现在行使用人权过程中利用在班子中的“强势”地位,把个人目的变成组织决定。比如:在推荐环节,以自己心目中的人选为标本,设置附加条件,暗中授意,指示在指定范围内进行推荐;在考察环节,亲自指派考察组长,划定谈话人员和范围;在讨论决定环节,在常委会上抢先发言和表态,提出倾向性意见,堵塞他人言路,在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时,仍然强行付诸表决。同样,对于自己不认可的人选,就在各环节和程序上行使“否决权”,使其难以得到提拔和任用。

3、初始提名制度不够健全。在深化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工作的实践中,各地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尝试,但从总体上看,一方面,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如:如何提名、怎样提名、提名范围如何界定,在操作层面上还没有制度可循,在操作过程中不好掌握等。另一方面,提名衡量标准还不够明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的依票取人。这就说明不能把“得票数”作为提名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但问题在于,取消了标准的唯一性,往往就取消了标准的确定性,导致了提名的弹性和随意性,使领导干部履行提名权时有了较大的伸缩余地和弹性空间。

4、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一是考核指标不够完善。绩效考核首先要考绩和效,其次要考政治品格、道德素养和能力素质,因此考核指标上必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现行的考核评价指标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定性评价的多,定量评价的少;要素过于综合笼统,难以体现对不同职位、不同层级领导干部的不同要求,影响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二是考核方法不够科学。目前干部考核通常是年底一次性的集中考核,缺乏对平时绩效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使得年终考核缺乏依据;考核方法偏重于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考核主体对考核对象的了解缺乏深度和立体感;对工作计划以外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缺乏有效的办法。三是缺乏有效的考核结果使用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对考核结果的分析、使用与个人绩效的改进相脱节,特别是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相脱节,考核成为无关痛痒的形式。

5、监督和约束仍停留在浅层次。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和约束缺乏可操作性。《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后,使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有了一套比较明确的党内法规。但《干部任用条例》本身在有些方面还只能做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特别是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用人问题,还缺少约束力很强的具体制度,有些制度还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追究和处分,客观上还没有对县委书记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二是监督和约束难以完全到位。对县委书记行使用人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群众监督、同级监督和上级监督三个方面,但目前这三方面的监督存在“三不”现象。群众监督知情不多。特别是一些基层群众对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干部的真实情况了解比较少,很难掌握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实施有效监督。同级的监督勇气不够。对县委书记用人权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碍于情面,怕影响班子团结、怕影响与县委书记的关系不便说也不愿说。上级监督不及时,一般都是反映出问题才去调查解决,有的既成事实难以纠正,有的即使纠正,但已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我县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实践与探索

1、积极探索规范和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新机制。一方面通过抓住“四个重点”,严格规范县委书记用人行为。一是以“三提、三不提”规范县委书记动议行为。即规定县委书记在动议干部时必须做到只提方向原则,不指定具体职位;只提选任标准,不提具体人选;只提选拔要求,不限定选拔范围。二是以“三个必须、三个不准”规范县委书记提名行为。即规定县委书记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并得票排名靠前才能列为考察对象,必须是本级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的后备干部。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的方法推荐干部,不准把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党委或组织部门,不准直接或间接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三是以“两要、一不提”规范酝酿行为。即规定县、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要视具体情况与县有关领导沟通酝酿,要征求纪检监察、政法、计生等部门意见。对拟任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特别是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领导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不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四是以“两项票决”规范县委书记决定行为。规定干部的任免全部要经过常委会或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另一方面通过拓展“四条渠道”,完善监督县委书记用人网络。一是深化县班子内部监督。县委召开民主生活会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县委书记述职述廉时,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同级党委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二是接受上级的监督。县委在每次干部调整前与市委组织部进行事先沟通,开常委会研究干部任免事宜时,市委组织部可视情况派人列席会议。三是加强群众监督。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前公示制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制度,强化群众的监督作用。四是延伸事后监督。实行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意调查制度,让干部选任结果接受实践和群众的检验。

2、积极探索选拔任用干部的初始提名二次推荐新机制。在试点工作中,我县着力对初始提名环节进行了规范化、民主化改革,制定出台了科级领导选任初始提名二次推荐制度,有效规范了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增强了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年9、11月份,我县两次采取这种方式选拔了6名乡镇党政正职、县直机关重要单位主要领导、7名乡镇副职领导,在全县上下反响强烈,干部群众给予了高度认可。一是确定推荐人选条件。主要通过“一定三符合”的办法对提名推荐对象的条件作了规定,“一定”就是干部初始提名人选的资格、条件、标准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三符合”就是初始提名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符合县委确定的基本条件要求、符合空缺职位的具体标准。根据确定的条件,再结合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推荐、领导署名推荐、个人自荐和后备干部情况,确定推荐对象的具体范围和名单。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着重做好具体的引导工作,保证推荐结果的相对集中和科学合理性。二是进行二次民主推荐。为了保证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对不同层次干部采取了不同的推荐方式,乡镇党政正职、县直机关重要单位主要领导的二次推荐,一次推荐参加人员为县委委员、不是县委委员的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县纪委常委、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直一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在符合推荐条件的人选中,对提名岗位进行无记名等额推荐。组织部根据一次推荐结果,结合民主推荐、年度考核、平时了解、班子结构、拟任职位要求等情况,按照1:4的比例确定二次推荐入围人员名单;二次推荐参加人员为县四套班子领导,在二次推荐入围人员名单中,进行第二次等额推荐。其它科级岗位的二次推荐,一次推荐参加人员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全体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在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选中进行等额推荐。单位(乡镇、街道)党组织根据推荐结果研究确定建议人选呈报县委,经理论知识测试后组织部按1:5的比例确定二次推荐入围人员名单;二次推荐参加人员为县委常委、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在推荐对象竞岗演讲后,进行等额推荐。三是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在两次推荐的基础上,县委组织部对提名人选进行综合比较,按照每个职位1:2的比例提出提名人选(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凡推荐得票率不高的不能列入提名人选(考察对象)。

3、积极探索县委常委会和全委会讨论票决干部新机制。为了扩大干部任用决策的民主,探索发挥党内民主的新机制,今年以来,我县全面推行了干部任免由县委全委会、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一是明确票决范围。规定任免县委管理的乡镇、街道和县直机关一级单位党政正职由县委全委会无记名票决;任免不属于全委会票决范围的正科级职务及任免所有副科级领导职务由县委常委会无记名票决。二是规范票决程序。具体包括三个步骤:一是介绍情况。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免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是进行审议。在审议讨论的过程中,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县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票决;三是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表决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其中监票人须经会议通过。票决结果当场计算,当场宣布。三是科学运用结果。拟任免人选和推荐人选得同意票超过与会人员半数的为通过,未过半数(含等于半数)的缓议。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如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会议票决,如两次会议票决均未获通过的,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推行干部任免无记名票决制,增强了县委集体决策能力,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了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增强了县委决策的公信力。*年我县先后调整任免干部4批118名,全部采取了全委会或常委会票决,其中常委会票决干部81名,全委会票决干部37名,没有出现未过半数的情况。

4、积极探索科学考核评价干部和考核结果运用新机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县按照着眼于提高考核评价干部的科学性,建立了一套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干部考核新机制,为注重实绩用干部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一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考核内容。一要体现加快发展的要求。在乡镇把开放型经济、财政税收、民营经济等列为了重要考核内容;在机关把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开放型经济、服务重点工程、机关效能建设等列入考核内容。二要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在乡镇既考核了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又考核了财政运转、负债情况等,防止脱离实际、过度举债,畸形发展。三要体现和谐发展的要求。将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信访、党建工作等列入了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将职能工作、行风、政风、机关作风建设等列入了机关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二是以量化对比、综合排名为手段改进考核方法。一方面对领导班子进行量化对比、综合排名。对乡镇(街道)十三项、机关七项主要工作分别进行考核和排名,最后量化对比、形成综合排名结果,领导班子综合排名在前四分之一的,为好的领导班子;排在倒数四分之一的,为一般的领导班子;其它为较好的领导班子。另一方面对领导干部进行量化对比、综合排名。主要是区分不同的职务层次,如党委书记、乡镇长、副书记、常务副乡镇长、党委委员、副乡镇长等,按照其完成分管工作、组织考察、民主评议三大块,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综合排名。三是以严格奖惩机制为保障科学运用考核结果。一方面,建立了考核激励机制。县委对年度绩效考核排名情况以县委、县政府文件公布,并在全县干部大会上通报。同时,实行干部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紧密挂钩。比如,在*年9月份通过初始提名方式选拔部分县直机关和乡镇正职领导时,县委在确定两次推荐入围人选时,就将去年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排名情况作为了一项重要依据,真正实现干好干坏不一样,出政绩和出干部相一致。另一方面,建立了考核鞭策机制。对年度综合排名靠后且为较差等次的班子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同时,对班子“一把手”和其他主要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考核结果为不胜任或在同岗位人员考核排名列倒数的班子成员,视情况予以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或组织处理。

四、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主要对策与思考

(一)明确“八权五责”,推进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明朗化

“八权”即县委书记用人上的八种权力。一是定向把关权。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各类干部的选拔标准把好干部的选任关。二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知情权。通过调查研究、工作接触、个别谈话、听取组织部门和班子成员汇报等方式,了解掌握所管辖范围内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调整干部动议权。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干部整体性调整意向和原则。平时针对某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责成组织部及相关部门考察、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建议。根据县本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出班子成员的调整建议。四是举荐干部权。可以根据岗位需求和对干部了解掌握的情况,向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五是干部任免方案审查权。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选拔调整干部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讨论之前,可以听取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等进行把关,把握提拔和调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准确性。六是会议主持权。召集和主持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引导常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当个别班子成员在认识上有偏颇时,可以进行正面疏导。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任免决定。七是特殊情况的临机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做出暂缓任免的决定。对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可由本人或责成组织部门在征得一半以上常委同意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八是干部管理教育权。根据管辖范围内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加强管理教育的总体要求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提出表扬或奖励;发现干部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谈话教育,批评指正。

“五责”即县委书记在用人上的五种责任。一是把握用人导向和标准的责任。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把握选拔任用干部标准,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实施正确用人决策的责任。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实行集体决策,避免用人失察失误。三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责任。真正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他们增长才干,提高素质。四是带头遵守干部选任工作纪律的责任。对于《条例》中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十条纪律规定,县委书记必须自觉执行,带头遵守,做出表率,自觉克服和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五是加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的责任。对组织部门、班子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应及时纠正。加强对下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用人行为的约束、监督。

(二)把握“四个环节”,推进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规范化

1、建立和推行“沟通报告”制,把握好动议干部环节。在动议干部环节实行沟通报告制度,目的在于积极争取上级组织部和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持,将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口前移。一是规范动议干部的情形。应明确规定县委书记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行使干部动议权:①在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和考核建议提出干部动议;②根据组织部门班子配备的建议提出动议;③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作风、廉政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需要及时解决时可以提出动议;④成立新机构或科级领导班子中出现空缺职位需要补充领导干部时可以提出动议。二是规定沟通报告的事项。干部动议的原因、原则、幅度、实施的时间、选拔干部采用的方式方法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三是把握沟通报告实施办法。由县委向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报告;涉及双重管理干部的,应同时向市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报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进行报告:一次提拔干部超过30人或在两个月内提拔干部超过50人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及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变动的;因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提拔有争议干部的。动议干部沟通报告之后,及时完善干部调整工作方案,并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序进行。

2、建立和推行“三次推荐”制,把握好初始提名环节。一是党政正职的“三次推荐”。(1)一次推荐为县委组织部推荐。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书记提出的用人方向、原则要求、选拔范围、选任标准等,结合正科级后备干部情况,经部委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2)二次推荐为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推荐。县委组织部确定的推荐人选向县委书记汇报并征得同意后,由县委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对每个拟任岗位推荐出3-5名人选。(3)三次推荐为县委全委会成员署名推荐。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大会推荐情况,结合干部日常考察情况,在注重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基础上,每个拟任岗位确定3-5名人选送县委书记审定把关后,提供给县委全委会成员,由全委会成员对每个拟任岗位署名推荐出1-2名人选。二是其他科级干部的“三次推荐”。(1)一次推荐为拉网式推荐。县委组织部结合年度考核,在各单位召开民主测评推荐会议,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推荐,对近期可提拔担任副科级干部人选和交流人选进行民主测评推荐、汇总(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2)二次推荐为县委组织部推荐。县委组织部根据各单位民主测评推荐情况,结合干部日常考核情况,按照重德才、凭实绩、讲公认的原则,每个岗位经部委会研究推荐出3-5名人选。(3)三次推荐为县委常委、人大政协主要领导署名推荐。在推荐对象竞岗演讲后,由县委常委、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对每个拟任岗位署名推荐出1-2名人选。

3、建立和推行“两委票决”制,把握好讨论决定环节。一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凡是涉及干部任免事宜,必须经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常委到会不足三分之二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干部任免时,要让每位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书记不得提前表态。意见分歧较大的干部,应当暂缓表决,不得强行通过任免决定。二是实行任用干部“两委票决”。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对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由常委会根据“三次推荐”结果提名,全委会审议,全体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其他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根据“三次推荐”情况,提交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票决要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差额票决。票决干部的结果,要以全委会或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要努力实行干部任免电子票决制。每个县委常委一人一票,以按电子表决器(无记名)的方式对任免人选逐一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选择,电子表决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对党政正职的任免票决,实行全委会电子票决制,并保证所有县委委员一人一票,使决策行为民主化、规范化。

4、建立和推行“全程公告”制,把握好有效监督环节。为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实现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对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全程公告制度。一是动议上实行干部调整公告制。在县委书记提出干部动议之后,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告空缺的岗位,变动干部的基本原则,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时间安排等,并书面告知县干部监督信息员。二是提名上实行提名结果反馈制。在“三次推荐”确定考察人选之后,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全委会成员反馈经“三次推荐”确定的考察人选。三是考察上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考察组到所在单位实施考察前,通过在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张榜形式预告考察对象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职级、考察方法程序、访谈范围、时间安排、考察组成员及其联系电话等。四是决定上实行干部调整方案预告制。在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前,书面形式向县委常委预告干部调整方案及拟提拔干部考察材料。五是任用上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在县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职级等,时间7-15天。

(三)推行“双百考核”,推进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科学化

1、百分制量化考核领导班子。主要从领导班子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工作机制情况、经济发展情况、群众反映情况等五个方面制定分类评分标准,按百分制计分,最后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一类领导班子,80分以下、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二类领导班子,60分以下的为三类领导班子。同时,对重新分类的领导班子建立相应的基础台帐,制定分类考核管理办法和分类考核细则,并着力对考核一般的领导班子进行诫免教育,并限期整改。

2、百分制量化考核领导干部。主要对全县任职科级干部的考核,按照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分主要工作业绩考核80分、组织考察10分、民主评议10分三大块,实行百分制量化。主要工作业绩考核项目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及完成招商引资、财政收入、计划生育、社会稳定、安全生产、农业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等项主要工作任务情况,具体任务由县委、县政府及县直综合职能部门在年初统一核定。组织考察分日常考察和年终考察,日常考察是指县委组织部平时掌握并核实的情况;县执纪、执法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情况;县人大、政协对行业和部门的依法监督与民主监督情况;县直综合职能部门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日常考核等。年终考察是指县委组织部年终考察掌握的情况。民主评议分年度考察测评、县级领导测评、乡镇党政正职与县直单位“一把手”相互测评。主要工作业绩考核、组织考察、民主评议后,由县干部动态管理领导小组汇总得分。最后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胜任现职,90-60分(含60分)的为比较胜任现职,60分以下的为不胜任现职。通过动态管理,对不胜任现职对象调整的主要措施有降(免)职和离岗学习等。被降(免)职的,正科级作为副科级使用,保留正科级待遇一年;副科级作为一般干部使用,保留副科级待遇一年。一年后,经考核表现突出的仍可按原职级安排,表现一般的正科级降为副科级安置,副科级作为一般干部安置,取消原职务工资。离岗学习的,离岗招商引资一年,一年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原岗位职务或予以降(免)职。

(四)实行“5+1”评议,推进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民意化

“5”即细化五项调查内容:一是对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的评议。包括:民主推荐结果的应用、干部考察的质量、酝酿是否到位、讨论决定是否合规、任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情况,是否有跑官要官现象等,是否存在以常委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是否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等。二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评议。包括:是否超职数配备干部;是否存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是否存在选举或民主推荐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是否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是否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关亲顾友、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打击报复等。三是对新提拔干部满意度的评议。包括:对新提拔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综合表现、干部任职资格和条件以及提拔该干部时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等。四是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评议。内容包括:是否不按标准选人用人、搞任人唯亲;是否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说了算;是否违反规定,随意调整提拔干部;是否滥用权力,卖官谋私,关亲顾友等。五是对落实干部群众对干部任用工作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评议。包括:是否坚持民主推荐制度,参与推荐的干部群众是否是《条例》规定的范围;是否坚持干部考察预告制度,考察预告的内容和时间是否规范;是否坚持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公示的范围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对干部试用期间群众的信访举报是否能够认真调查核实,对群众的意见建议是否认真听取和采纳。

“1”即形成一项综合评议意见:由市委组织部根据上述五项评议结果,最后作出对县委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综合评议意见,具体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来表述。民意调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参与人员主要为非县委常委的县级领导干部,县直机关单位、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代表,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离退休干部代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员等,评议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推行“5+1”评议,既能掌握干部群众对县委用人的整体评价,又能了解干部选任各个具体环节存在的不足,能较好地起到监督县委用人和促进县委改进用人行为中不足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