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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能否被社会公众所认同,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能否被人民群众所肯定的关键因素。①司法判决作为公正的载体、正义的标本、权威的标志,之所以能被社会公众所认同,裁判理由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因为,司法判决的说理(裁判理由)部份,是整个判决的精华部份,它通过说理的表达方式,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非曲直、责任承担、焦点界定等重要问题作出法律、道德、法理与规则上的评价,为判决主文(即审判结果)铺垫理论基础,宣示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判决的说理部分的质量高低,不单是法官个人司法能力与写作水平与的高低,更重要的关系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强弱,直接影响诉讼当事人能否服判息诉。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审判实践中的写作经验,联系当前司法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就判决说理部分进行探讨,以期对同行们的写作有所帮助。
依业内一般看法,司法判决说理部分写作的总的要求是:明辩是否,分清责任,分析事理,有理有据。②笔者身在基层,比较了解基层法院制作判决的水平与能力,目前司法判决的说理部分的确不够理想,精品不多,主要表现在不会说理,说理不到位、不独特、不精华,不突出焦点和疑点难点,不照应案件事实和判决主文,缺乏可读性、欣赏性和征服性,的确需要狠下功夫方能有所提高。笔者认为,要克服上列问题,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强说理:
一、借助法律说理
法律是我们与世界沟通的基本语言。①法律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武器,也是司法审判的根本准绳,更是裁判说理的首选方法。在法治进步的今天,审判活动早已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任何一个判决都需要引用一个或几个法律规定,这给我们借助法律说理提供了契机。比如,(*)奉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开篇引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字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法官据此对照《奉节的解放》一书中多处描写原告母亲王XX参与江南土匪大暴乱的组织和策划,写道﹕"该书两次写为何XX夫妇,一次写为何之妻王XX,一次写为何之妻。这种以特定人作为描写对象的手法,点明了王XX与何XX的特定关系,确定了王XX在土匪暴乱中的身份和作用,使人一看便知王XX作为江南土匪暴力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之一,属暴动骨干分子"。这种运用法律说理的方法,使被告不得不承认“书中所指的确为王XX”。②
二、引证规则说理
依《辞海》解释,规则通规范,也通规章制度,如《城市交通规则》。笔者所讲规则,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所形成并遵守的自律性行为准则、规矩和守则,如买卖不被租赁规则,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诚实守信规则等。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恰当运用此类规则,往往增强说理的力度,能促进当事人对生活常理的理解与接受,减弱或消除对判决的抵触情绪。比如,一个党员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已有组织结论,则刑事追究一般应与组织结论保持一致,即党员政治问题党内组织结论优先规则。有一法官运用这一规则在判决书中写道:“涉及一个公民是革命还是反革命的政治性质,任何人无权作出评价,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本院的两次刑事审判均未认定XXX参加土匪暴动,且这两个判决又被以后平反复查的判决撤销,组织人事部门已为XXX平反落实政策,恢复党籍和公职,按离体干部对待。因此,《奉节的解放》一书对XXX的论述,与现有组织结论相违背”。①又比如,有位法官办理一触电损伤案件中,经走访专家,了解到汽车整体触电状态下车内人员并无损伤时,在判决书中写到:“根据电力学原理分析,当汽车顶部挂到10KV高压线时,整体汽车均已带电,但由于轮胎的绝缘作用,车上人员均与导线处于等电位,故没有触电的不适表现。在原告打开驾驶台车门一脚触地的瞬间,10KV高压电经人体单相入地,强大的接地电流将原告灼伤。因此,原告本身并无过错,不应对本案承担责任”。①由于判决的说服力强,被告方表示服判,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三、运用道德说理
中华民族是一个崇高道德的民族,传统美德构成中华民族的道德文化和精神支柱。就国家的法律讲,不但不排除道德因素,往往尊崇并吸纳先进的道德思想及良好的风俗习惯。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宣扬先进的道德思想和文化,颂扬真善美,鞭苔假恶丑,是司法判决正义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而且,从道德入手阐述判决理由,最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和认同。有一个死者遗骨存放纠纷,在公婆与儿媳间发生冲突,法官写下一段运用道德理论的精采判词:“老来丧子、青年丧夫,实为人间悲剧。双方又为逝者遗骨之存放对簿公堂,致使痛者更痛,雪上加霜。人生一世,弹指瞬间,每念及膝下承欢之乐,举案齐眉之情,思念之深,难以忘怀。故对逝世的亲人表示哀思,亦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世间万物,孰无归宿?人去灯灭,终为灰土。故人遗骨终非家常之物,如何安置?应以不影响正常生活,又便于表达哀思为宜。将遗骨置于儿媳家中并设灵堂,使未亡之人睹物思情,陷于痛苦而不能自拨?如逝者在天有知,目睹此情此景怎能瞑目?愿老人与儿媳化干戈为玉帛,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让逝者的遗骨早日入土为安,也希望双方节哀顺变,早日走出失去亲人的阴影,开始新的生活,这才是对逝者的告慰。”②。有一赡养案件的主审法官,只用了60个字,写下一段精彩的判词:“父母倾注多少心血将被告XXX抚养成人,如今被告XXX却置老人冷暖于不顾。忠孝乃中华民族美德,今为人子,明为人父,换位思考,难道不应自责?”这些语言,往往能打动人心,唤醒良知。
四、联系情感说理
司法判决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是法官唤醒良知,启发教育当事人的十分有效的说理方法,也是法官高人一着之处。法官的心血之作,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一法官在办理陆某与陈某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针对男女双方都不愿抚养残疾女儿的情况,在判决理由中写到:“每一个孩子都有在父母呵护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给予了她们生命,无论如何困难,都应将他们抚养成人……对于这样一个一出生就面临如此家境的孩子,殷切地希望她的父亲能继续对孩子悉心照料和治疗,让她健康成长,也希望母亲尽最大力量给他以母爱和应尽的义务。”陈某在接到判决书后寄来一封感谢信,信中写到:“看了法官的判语,我感触很深,我对婚姻的草率才造成这样的被动局面。孩子是我的亲身骨肉,不与孩子共同生活实在是无能为力,只好忍痛割爱,今后如条件改善,愿意负更多的责任,付出更多的母爱,倾注更多的亲情,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①
五、通过对比说理
对比是写作中评人、叙事、壮景的通常手法。其实,司法判决的说理中同样可以运用,而且用之恰当,能够产生好的效果。据报载:周某之夫黄某因车祸死亡,其单位给付周补偿款8.1万元,给付死者父母吴某和黄某9000元。公婆诉至法院,要求儿媳周某返还部分补偿款,原审法官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审的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改判周某再给公婆1万元。二审法官在判决理由部分写道:“老年丧子、中年丧偶、少年丧父,实为人间悲剧。本案当事人所遭遇的处境令人同情,但为分割黄某的死亡补助金而引发纠纷,使亲属间的感情受到伤害,甚为遗憾。吴某、黄某涉讼求自身权利,并以寄托对儿子黄某的哀思,心情可以理解;但对同样遭受不幸的儿媳周某和孙子今后所面临的生活艰难缺乏应有的同情与体谅。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替代亲情。摈弃前嫌,真诚以待,敬老爱幼,相互帮助,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乃至吴某、黄某的其他子女今后应深思的问题,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标”。儿媳周某在看完二审判决书后十分感动,来到二审法院对法官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和感谢,并主动将判决确定的其应给付公婆吴某、黄某的钱款悉数交纳。①
六、分析责任说理
1997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路经一检查站时,发现有武警执勤,因害怕扣车即强行通过检查站时闯死武警战士。福建泉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罪名为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福建高院撤销原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福建高院定罪不当量刑过轻。最高法院判决维持福建高院的判决,其判决理由写道:驾驶员从发现需要停车的情况后,到制动停车一般需要1.25秒,即发现前方有目标反映到大脑需0.5秒,从大脑反映到手、脚并采取制动措施需0.75秒,这只是个参数,还要受技术熟炼程度、反映能力快慢等因素影响,如果喝过酒,反映能力相对迟钝。该收费站每个机动车道口宽6.8米,撞击点位于东边道口中间,武警战士从西边车道越过西边车道到东边车道的中间最小距离10.2米,按正常人跑步速度,武警战士跑完这段距离所需时间2秒,如果按收费站工作人员喊停车时为起点,当武警战士跑到被撞点时,司机距此仅有1.5秒的行驶路程,在此情况下,即使司机发现武警战士之后采取制动措施,相撞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再考虑司机因喝酒反映能力减弱,则司机的制动反映距离就更短,相撞更不可避免。因此,无法认定司机撞人具有主观故意。①此判决振动中国司法界,被称为判决说理的巅峰之作。
七、紧扣焦点说理
2007年奉节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事抗诉再审案。②再审判决书在裁判理由部分表述为:“本院认为,抗诉机关以原审判决尹XX对黄X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即认为原判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使非法销售鞭炮本该承担行政责任的尹XX判决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该抗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理由在于:其一,抗诉机关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但却没有提供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律规定。现今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尚无侵权行为人只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故抗诉理由缺乏法律根据。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侵权行为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并不当然免除其他责任。同理,侵权行为人承担了行政责任,同样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责任。更何况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尹XX已经承担了行政责任;其二,本案原审被告尹XX的行为,在法律理论上属责任竟合,即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竟合。从我国各地的审判实践看,从来承认受害人在行为人责任竟合情况下,具有选择民事起诉的权利。这样既体现了侵权法的利益平衡功能,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判符合我国的立法宗旨和司法为民的要求,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其三,就因果关系而言,本案属多因一果,即各被告的行为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以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和各行为的结合方式彰显其特质,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了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就本案而言,尽管受害人黄X是在捡得鞭炮后剥离装瓶引爆所致,但其前提条件却因为该处存在未清除的鞭炮,而未清除之鞭炮又以尹XX等人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鞭炮为原因条件。因此,尹XX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即多因一果的关系。原判运用多因一果理论,按照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确定按份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合法。据此,本院判决:维护原审判决。”这一份判决,始终围绕原判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焦点,逐层展开说理,说理透彻,逻辑严密,以致抗诉机关不再抗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以上是笔者一孔之见,仅供参考。任何一份判决,不可能全部运用上列七种说理方法,只能因案而宜,各有择重,各取所需。判决说理的基本指导思想,应坚持以法明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做到法、理、情交融,讲、劝、导结合,写出有血有肉的司法精品。农民种地的质量是获得好收成,工人做工的质量是保证产品优质,而法官的审判质量是创造司法精品。我们应当在精品意识的指引下,认真研究,努力实践,为共和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