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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成因及其思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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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成因及其思考对策

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交织,信访问题凸显,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发展中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减少了诸多不和谐因素,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等多种复杂因素的积淀并相互作用,有些矛盾纠纷并非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能够使其得到解决,特别是执行兑现不能的矛盾给人民法院提出了严峻挑战,所涉信访给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带来了不可回避的压力。为此,笔者以*年至*年有关单位交办督办的突出涉诉信访案件为例,结合多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究其根源,表以拙见,期冀有利于信访案件的化解,完善信访工作的有关机制。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

*年至*年,巫山法院接受交办督办的突出涉诉信访案件共9件。从交办督办的单位看,中央、市委政法委挂牌督办的1件,县上挂牌督办的1件,县信访办交办、县委政法委督办的7件;从信访形成的时间看,*年以前的7件,*年共2件;从审级上看,经过上级法院审理或复查的3件;从信访形式上看,到市进京信访的3件,长期到县上信访的4件,间或信访的2件;从信访原因上看,不服法院裁判的5件,要求执行的4件;从裁判内容上看,经实体裁判后不服的2件,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3件;从执行未果的原因看,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的1件,被执行人外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2件,申请执行人属本辖区人员、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却在外地法院的1件。

二、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置情况

自*年以来,信访问题一直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曾多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活动,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变上访为下访,从信访责任、归属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措施等方面,不断强化信访工作力度,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注重信访源头治理,狠抓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抓信访、化矛盾、解纠纷、促和谐等方面,巫山法院认真贯彻各级党委、上级法院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各项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人大政协的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挤出有限的经费,投入大量的人力,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因素,积极化解突出涉诉信访案件。截至*年底,交办督办的9件突出涉诉信访案件,尽管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部分解决,有效地遏制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恶化,确保了非常时期的稳定控制,但无一件得到彻底的化解。

三、涉诉信访案件的形成原因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历史重任。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诉讼是解决纠纷合法有效的重要途径,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是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居中裁判、公正司法是活的灵魂,热情服务、司法为民是本质的体现。随着法治进程的日益推进,规范审判权的监督机制、监督体系日趋完善,冤假错案发生的机率也越来越小,极少数的裁判不公及违法办案,都会在有效的监督下得到及时纠正。在上述的9件突出涉诉信访案件中,不服实体裁判的2件,归结起来有两点原因,一是认为判决行政赔偿太少,二是认为工程转包价低致其亏损,虽经两级法院多次复查,不服的表象是法院的裁判,但实质却是法院不能突破的办案原则;要求执行的4件案件中,1件的被执行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件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外出地点不明,1件的申请执行人虽是本辖区人员,但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却属外地法院,尽管我们穷尽了各种方法和措施,仍然无力使信访案件得到有效执行,追根究底,表面上反映的是执行不力,实质上是无法执行;另外3件突出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因计划生育引发后遗症而要求损害赔偿,二是非财政拨款单位职工要求给付退休福利津贴费用,三是因公路改扩建对其违法建筑物的损害要求赔偿,以上信访人的诉求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难以获得法律上的相应支持,使问题得到及时化解。纵观上述9件突出涉诉信访案件的整个过程,当事人的诉求或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或与现实发生冲突,超越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和解决能力的范围。从总体上说,涉诉信访案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发展阶段以及社会发展不协调、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因素日积月累、互相作用的结果,且时间越长,信访越久,信访人的对抗心理就越强,解决信访的难度就越大,思想疏导就愈显乏力。不可否认的是,极少数工作人员大局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就案办案、处置不力以及语言上的冷、作风上的横、态度上的硬、行为上的推,从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信访当事人的对抗心理,加重了解决信访问题的难度,从而导致信访案件的恶性演变。

四、涉诉信访案件的定位思考

顾名思义,“涉诉信访”就是经过诉讼程序、对法院裁判不服而发生的信访。在现有体制下,无论从什么角度,无论经济怎样发展,也不论诉讼的结果情况如何,不论是什么原因引起,只要经过诉讼程序的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由于案件诉讼情况的不同,受职能的约束和支配公共资源能力的限制,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化解此类信访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纠纷虽然经过诉讼,但纠纷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依法不能从实体上对纠纷做出裁判,不能对纠纷进行实质性的处理,有鉴于此,因人民法院就程序性的问题做出裁判而归属于涉诉信访,最终形成了依法不能解决与现实必须解决的冲突,势必对依法裁判造成消极影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形成法律责任与履行能力的冲突,直接导致人民法院执行不能,无论该纠纷诉讼与否,其本身就是一个已经存在的社会问题,在没有完善保障机制的前提下,仅靠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是不可能解决的;至于其他有关办案的原则、赔偿的标准等,本身就是制约审判权的恣意,谁又敢擅自突破而不公正司法?因此,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依法行使审判权时,只有裁判不公、执行不力、违法办案等违法行为引发的信访,才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应当解决且能够主导解决的涉诉信访。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审判监督、执行工作力度的加大,案件在公正裁判、全力执行的基础上,施之以困难救助,辅之以正确疏导,涉诉信访案件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应当看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的公正性、司法的公信力已逐渐深入人心,人民法院以其特有的审判职能,在化解其他信访案件中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对策建议

信访案件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它的解决同样需要一个过程,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和协调配合。重点在根,狠抓信访源头治理;难点在化解,运用社会一切力量,以化解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以发展创机遇。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切实贯彻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是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严格按照规定,适时汇报重大信访工作安排部署与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政协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特别是基层政府了解情况、支配公共资源能力强的特点,了解信访人的动向、掌握信访人的行踪、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等,不局限于问题本身与案件本身,跳出樊篱,不拘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共同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稳定、控制与化解工作。二是坚持信访工作常抓不懈。畅通信访、申诉渠道,落实信访工作、判后答疑、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铲除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根源,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确立信访工作治源揽苗抓重点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诉讼的各阶段,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早解决;对交办督办的突出信访案件,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和“五个一”工作措施,坚持“一案一方”,对症下药,确保思想疏导不厌烦,上门沟通不嫌累,化解工作不松懈,并切实解决合理诉求,用热情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以法导向,以理说服,以情感化。三是指派专人甄别案件。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信访案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派专人对案件进行复查,细心听取陈述,耐心做好解释,诚心解决问题,并辅之以人性化的措施,脚踏实地地开展工作。紧紧围绕信访理由,追根求源,刨根问底,听懂信访人的每一句话,适时展开调查,及时固定与本案有关、与信访相联的所有证据,综合原审材料,做出全面、客观的复查结论,努力将复查案件办成铁案。四是努力搭建沟通平台。能够跟信访人进行思想交流和沟通,是稳定、控制与化解信访案件的前提和关键所在。深入调查走访,千方百计寻找可以说话的人,找准与之交流和沟通的切入点,不断地给信访人灌输法律和政策规定,逐步提高信访人的认知和相互沟通能力,逐渐缩小认识上的差距,努力促使信访人从思想上的对立转变为能够坐得下来、听得进去、真心消化的积极态度,抓住信访问题的症结打开突破口。加强与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充分利用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行使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接访,促使信访人思想、认识的转变。五是设立救助基金。设立涉诉救助基金是专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所做的补充,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切实可行的好办法,投入少,见效快,效果好,对解决涉诉特别困难当事人面临的生活生产困难,控制矛盾纠纷的继续蔓延,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六是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在畅通信访、申诉渠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信访工作网络,坚持信访工作统一领导,坚持部门统一协调,坚持解决信访人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的原则,坚决打击违法非正常信访行为,确保合理的诉求得到解决,无理的信访得到制裁,让信访人既要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更要体会到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严厉打击违法非正常信访的决心。七是建立交办案件会诊制度。建议有关部门在交办信访案件时,应首先把好关口,工作前移,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集体会诊,坚持有责任化解、有利于化解和有能力化解的原则,确定信访案件的主办与协办单位。克服“主办单位无力办、应当主办的单位边上站”现象,从而预防或避免信访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