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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的建设与社会和谐的关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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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的建设与社会和谐的关系初探

司法手段作为调处纠纷、缓解冲突的最后措施,可以使当前变革中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的框架内获得缓冲,防止社会震荡。司法是否具有权威性与社会和谐之间有着相互影响与促进的辩证关系。重视、倡导社会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渠道真正成为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主渠道,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必将有利于推动社会和谐的发展,同时,社会和谐发展又将会对司法权威提出新的要求,促使其跃上新的台阶。

那么,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该怎样确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又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呢?

一、司法权威是司法社会践行在人们内心的反映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履行职能行使反映社会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的合法公权力,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并取得了相对人及社会见知人内心认同和信服的社会认识效果,从而形成的一种信赖司法的内心确信。简而言之,就是对司法过程予以了充分确信和承认,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公开性、合法性给予了充分的认定。是司法社会践行在人们内心的确信。其确信内涵包括了社会的认同和否定,在不同的时期,这种认识决是有区别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在社会意识形态下,总是存在着矛盾的认知确信。事实上,司法权威作为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受到了社会普遍的关注,没有司法权威,就没有国家权威,也不会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一反映,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感受最深刻,反映也会最强烈。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例,作为当事人本身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不经意间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后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最终他对法律就产生了一种要遵守的意识。

二、司法权威意识的形成是一个从感知司法实践过程并按符合当时社会标准衡量而在人的内心所产生的一种司法评价。

随着和谐社会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法治意识也与日俱进。生活中发生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之后,日渐趋向于求助于司法程序来处理。这就为司法权威的建设与维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新挑战。人们对司法权威的期望值就更高了,司法权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新考验。怎么样建设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一)、司法机关要树立特别地强调维护司法权威地位的意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建立法治社会,司法自然在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并且是无可替代的角色,维护司法权威,要求司法机关要特别地强调维护司法的权威地位。

首先是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用司法手段体现和实现党的执政意志的需要。我们党总结出适应现代社会管理需要和我国国情的执政方式,这其中,非常重要的执政方式就是要把党的意志通过立法变成国家意志再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执行。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如果发生争议,最终也要靠司法程序去解决。其次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运行要靠法律去规范和调整,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最终要依靠法律来解决。很多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冲突在不能自行解决时,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比如说土地权属争议、劳动关系认定等等,都有可能在行政阶段处理,也有的要进入司法程序作最终的裁决。

维护司法权威,还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法治社会的时代。虽然我国社会目前尚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的时期,但是人们已经接受并开始习惯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既然国家厉行法治,广大企业和公民也愿意接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那么,确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就显得格外重要。社会生活中,邻里之间因为通行,排水问题经常会产生一些口角,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理,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经常争吵,甚至是打骂,却又没有结果,其实旁人心中自有明白道理,只是苦于邻里相处,又不具有评价的个人权威性,如果司法也没有权威性,当事人就不会诉诸法律来解决他们心中的疑问,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不能够获得终局定论和化解处理。因此,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必须维护司法权威。由于党的方略、经济建设、社会和谐都需要司法的权威作保障,所以,司法机关要树立特别地强调维护司法权威地位的意识。

(二)、以法律和制度作保障,规范司法人员的言行和责任

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司法人员的社会认可度。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司法人员的组成呈现多元化的特点,现在在岗的司法人员中,仍占很大比例是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熏陶的人员,坚守在侦查、检察、审判的重要岗位上,同样,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也同样有许多是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知识的学习。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终会作出一些另人啼笑皆非的判决,所以,司法人员应当加强法律的学习。然而,学习的习惯需要有一个养成的过程,以法律和制度作保障,规范司法人员的言行,明确司法行为的责任,将有利于改变司法人员在人们心中的认知度。最近几年,国家实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批通过考试的人员进入了司法行业,这一制度的推行大大提高了司法人员的法学水平。同样,司法人员一定要经过多种途径的培训,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同行。而且在专业知识短期无法有重大改观的情况下,首先应该大力加强司法权威意识的养成,只有心中有了司法权威的理念,个案知识的学习将能保证最低要求的司法公正。比如,最近,一个司法工作者,接到了一个离婚案的判决,当事人咨询是否上诉,但他却不知道能否上诉,经过认真查阅资料,他掌握了关于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案件的法律解释规定,只能是调解可以离婚,但不能通过改判的方式进行。如果确实需要改判则只能发回重新审理。这就是个案学习对司法的影响。维护司法权威,还必须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优秀的法官素质,文明的审判作风,公正的审判形象,同样是维护司法权威的体现。因此,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将是公正司法、权威司法的关键所在。法官不仅应该是一个精通法律者,而且应该是一个品行端正、道德高尚的人。这支队伍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即: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其实经过多年的学法,许多从行政部门转入司法部门的老同事,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学习,不公成为了办案的高手能人,而且还进入了领导岗位,正确的指导着庭室的具体审理工作。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法律人,一定要尊重法律。司法人员应当始终保持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如果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不讲法律,都不信仰法律,都不把法律当作一种神圣的、权威的事物,那么法律权威、司法权威就会荡然无存。就如医生经常对一个病人说什么药,治疗效果差一样,病人是不会买没有效的药了。最怕的就是法律人不讲法律。法学学者的一个社会功能就是批评,批评法律,批评司法解释,批评司法运作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作为司法人员,没有权利在职务活动中批评法律,只有严格依法司法的义务。生活中,遇到一些问题,法律的规范也许不太完整,对事物纷争的评判,完全要信赖于法官对于法律原则的理解和运用,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表示出对法律的经常性批评,会给民众造成对法律不认同、司法不认可的印象?其实,法律的规定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只有新事物的出现,产生矛盾之后,人们才会从旧有的规则不去寻找解决的办法,这种情况之下,法律也许存在着现实的不足,但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从法律的原则中去寻找解决的最好办法。所以,司法人员可以通过自己具体的司法活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但不能在职务活动中表现出对法律的不尊重。

(三)、针对目前社会现况,围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理念、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

应该说,确立司法权威意识的形成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需要不断努力和持续构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力合作。但是,维护司法权威最关键的一点,是要致力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以司法公正性的提高来促进司法权威性的树立。我们主张司法既要讲公正又要有效率。司法主要的特性在于公正,两者不能兼顾时,应该以追求公正为主要价值。司法公正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前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从各个层面上体现出公正的特性,这样才能让社会信赖、民众诚服,司法权威才能得以树立和维护。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人们只会指责它的不公,痛斥司法对受到伤害群体的侵害。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价值,做到司法公正,以确立司法权威。司法的公正对于当事人而言,虽然在口头上仍然表示不满,但对于一份真正公正的判决,当事人内心还是确信的,当然,在服判的同时,也就树立了司法的权威意识。

(四)、加大法制的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都参与到司法权威的建设和维护行动之中。

司法工作人员要在社会生活和职能履行过程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树立以司法人员是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形象,让公众在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了解到更多的司法程序。因为,司法权威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他是由许多的个人意识集合而成的。这种集合不是个体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体与个体之间会相互影响,这种影响也不是简单的,而是,全社会全方位的相互交融。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威意识首先会影响到自己家人的意识,然后扩展到无限的人际网络,又反回来影响司法工作人员的本身,所以,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作用会在更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意识,进而影响法律思想,形成一种不可触摸的思潮,形成一种权威文化。

(五)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难题,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不够,进而直接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权威与权益的最终实现密切相关,人们关心的是要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能够得到落实。权利首先要确认,这是法院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法院在权利的确认上仍然是一个很重要的功能,但关键是还要了事。执行就是使权利人的权利从纸面走向现实的过程。现在许多当事人碰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执行难。目前,有很多案件法院判决后得不到执行到位的效果,的确从司法实践上动摇了司法权威,让人感觉到复杂的司法过程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执行难,实际上是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的综合病症的表现。执行难的问题不解决,它就会与司法权威的难以树立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越是执行难,司法的权威性越难以树立,而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难度也就越大。人们只有借助道德的手段来帮助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该是道德手段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最后依靠司法手段来加以解决,但现在许多问题不靠司法而是靠道德手段去解决,并且有时候效果更好。

三、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稳定和谐期盼司法的权威

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和谐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的关系,维护司法权威肯定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这应该是众所周知的一个关系。维护司法权威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相互统一的,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如果没有司法权威,社会矛盾就有可能永远处于冲突之中,游离于法治框架之外。不论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不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信息传播快,人流量大增,财物流动超空间、社会财富分配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人与人的机会不等,都会导致一定社会冲突的存在。只有把这些矛盾都纳入法治的渠道加以解决,才不至于酿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走法治化的道路,就是要把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都纳入法治的轨道。树立并维护了司法权威,才能更有效地通过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人类解决纠纷的方式从进入法制轨道以来,社会的安宁就多了一分保障,

维护司法权威不是目的,它只是手段。维护司法权威,是为了让我们在遇到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时候,愿意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矛盾,

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救济的目的。而人们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最大追求就是公正,社会矛盾和问题出现时,也只有公正处理才能够及时地定纷止息。司法机构就是为了平息纷争而设立的。只有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得到了极时的解决,社会生活才会处于良性的正常轨道运行,人们各安于自己的生活情景,社会也就安定了,和谐了。

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面诠释了人们对于社会安宁的追求,社会和谐要求人们理性的生活,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以理智的方式处理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发生的利益矛盾,要求不产生社会的不良冲突。而司法权威的终极目标是要通过司法的公正性,引导人们处理已经发生了的不良冲突,归回到原始自然而理性的生活情景之中去。二者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安定与祥和。而且二者相互交错的促使人们内心树立理性的生活理念。同时相互之间又相互的影响和制约,社会和谐对司法权威性提出新的要求,给予新的发展空间,注入社会推进的巨大力量,更有利于司法权威性的确实,同样,司法权威的树立又会为社会和谐作保障,使已经形成的和谐景象,不受到冲突的不良影响。我们在重视司法权威建设的同时,要坚定的为社会和谐服务,建设和谐社会又一定要以建设司法权威为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