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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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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基础

在法治视野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价值基础和制度支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然是社会正义的实现机制和人民权利的保障机制。防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运行中对法治的悖离至关重要。

当代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在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背景下展开的。在这一背景之下,法治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法治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运行中怎样发挥基础性的决定作用鲜有论述。在此,本文对此问题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针对单一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的。在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中,司法诉讼具有正统性、规范性、公正性和至上性的特质。也正由于司法诉讼所具有的这些特质,传统的纠纷解决观念认为,司法诉讼是最佳的、也应是唯一的社会纠纷解决方式,而对诉讼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进而排斥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然而,法治发展到今日,司法诉讼存在的成本高昂、效率低下、当事人自治减少、司法裁判过于刚硬等缺陷暴露无遗,依靠单一的司法诉讼方式来化解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导致的众多社会矛盾成为困难。于是,其他成本相对低廉、程序相对简洁、效率较高、处置结果相对柔和的诉讼外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由此,一个以司法诉讼为核心,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与此相匹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成为客观必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对法治的否定。“法治并不必然是以单一的国家权力及其价值观(国家意志)为基准的法律规则之治”,①多个纠纷解决主体、多种纠纷解决模式和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并存并不为法治所反对。与之相反,因纠纷解决主体、纠纷解决模式和方法、手段的多元化使得法治价值的实现途径多样化,使得法治的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多彩。“是法治具体化、生活化和形象化的最佳方式,也是社会法律化的基本途径之一”。②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尽管司法诉讼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司法诉讼乃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渠道,法治确立司法诉讼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地位,扩大诉讼受理的范围,提高司法效率,强化调解,突出当事人自治,巩固和维护司法权威,仍是法治内在的必然要求。同时,法治又注重行政裁决、民间仲裁、人民调解等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对这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价值上以认可、制度上以支撑、效力上以支持,使之与司法诉讼形成良性互动的互契互合关系,共同去实现法治理想,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在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中,法治总是在价值一致性和规范统一性中,体现方式的多元性和手段的灵活性;在维护权威的司法判决的同时,鼓励妥协与自治。为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为法治所认可和接纳,而且还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价值基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必然依赖于一个层级清楚、结构优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运转有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不是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机械安排和简单组合,它意味着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整体化重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功能的有效整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重构和功能整合过程中,它必然需要先进的思想为指导,必然需要合理的价值进行目标定位,以保障其体系的完备性和功能的有效性。法治价值因其思想观念的正当性、合理性、有效性,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坚实的价值基础,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中发挥着思想指导、目标定位的核心作用。

(一)法治价值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想指导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所蕴含的正义、权利、平等、自由、民主、秩序、和谐等价值不仅为人们的现实生存和发展所需要,还表达着人们对社会应然的理想期盼和信仰追求。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以法治价值为基础,使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成其为基本的指导思想,法治价值赋予多元化机制以人文主义的灵魂,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立了正确的发展方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法治价值为基础,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获得了存续的意义,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性和长久生命力的根本保证。

(二)法治价值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提供了价值目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定位,源于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共识,法治价值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价值共识。法治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共识,意味着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自觉接受和自愿服从,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法治共识,促进了彼此间的价值整合,从而消除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价值冲突,保障了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内部和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奠定了价值基础。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形成法治共识,表达着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主体对法治理想的共同信仰、向往和追求,表达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将法治所具有的正义、权利、平等、自由、民主、秩序、和谐等价值作为了目标追求。为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中体系的确立、制度的安排、功能的设定、模式的选择都将以法治价值为目标来展开。法治价值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和发展的全部价值所在。

(三)法治价值为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内在力量

首先,法治价值是改造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内在力量。我国民间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源远流长,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凝结成了传统的思想文化和生活习俗,“从古至今,渗透到了中国社会结构、法律及冲突解决机制和文化观念之中”。③它们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发挥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然而,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宗法等级社会和集权社会的产物,在“和为贵”的思想外表下是社会正义的丧失和个人权利的压抑,因而缺乏法治的活化因子和人文的思想内涵,难以为现代社会接受和容纳。现代意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机制,它绝不是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简单还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过程,意味着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由单一走向多元,由传统走向现代,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变革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价值不仅是一种检验尺度,而且还是一种理想目标,推动着纠纷解决方式的变革和发展。具体地讲,法治价值推动着对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扬弃、提炼、改造和创新,推动着蕴含现代法治理念和人文精神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产生。由此,可以说法治价值为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继承、否定和超越的内在力量。

其次,法治价值是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发展的内在力量。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法治不仅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指明发展的方向,而且还是多元化纠纷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法治价值的应然性使之具有了适度的社会超前性。法治价值的超前性,推动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地更新观念、创新方法、变革体制和改革制度,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地向其应然状态前进。

三、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制度支撑

在制度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制度规范来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制度规范有着巨大的依赖,法治因其具有制度化的巨大优势,它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

(一)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制度支撑

首先,法治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予以法律确立和认可。在法律社会,各种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正当性源于的法律确立和认可。尤其是进入了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之内的社会纠纷解决方式,法律总是对它的主体资格、纠纷的种类、管辖的范围、解决的程序方式和解决纠纷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规范,使社会纠纷解决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法治为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体系化提供法律支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构建之中,在对每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予以确立和认可的同时,法治还在立法环节总揽全局,将不同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的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对其解决纠纷的各种资源要素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配,将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予以不同的定位,赋予不同的功能作用,并使之在程序上相互支持、功能上相互衔接,进而形成一个结构优良、功能高度整合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二)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提供制度支撑

首先,法治为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提供程序性规范。在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中,从最正规的司法诉讼到最简便的人民调解都必须遵循一套基本的程序规则,通过程序规则的运行来解决矛盾纠纷。法治之下的程序规则必然表现为程序性法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是程序的操作进而得出公正结论的过程,而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提供了一套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支持。

其次,法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提供了可供遵循适用的实体法律规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化运行最终还得依据实体法律的规范才能得出实体结论。程序的运作是查明真相的过程,将事实与实体性规范的相关事实相对应,才能找到实体法规定的法律结果。即使许多的民事纠纷是调解了事的,其结果与实体法规范并不一致,但这并不排除实体法规范的作用,因为公正的调解结果,是在查明纠纷争议的事实真相,明确相关各方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之后,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结果,也即双方互相妥协、让步,达成调解、和解,是在实体法作用之下的结果。法治之法律规范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实体结论的规范支持。

四、法治决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属性和法治功能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功能是弥消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但法治之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却不仅是化解社会矛盾,它还具有更具价值意义的法治功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它还通过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去实现法治价值、体现法治精神。法治决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属性和法治功能。

首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正义的实现机制。“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④同时,它又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的现状况描述。正义是法治的应有之意,是法治最为核心的价值。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存在,就其社会根源而论,是社会的正义受到了损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首要价值追求就是实现社会正义在弥消和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事实的真相,考量各方当事人的是非对错,进而寻找到公正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最终公正地解决问题,其实质是使受到损害的社会正义以到匡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过程,本质上是法治正义的实现过程。为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正义的实现机制,它具有实现社会正义的法治功能。

其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权利的保障机制。保障人民权利是法治的本质要求。社会矛盾纠纷多因权利受害而引起。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伸张正义的过程,是对合法权利的宣示过程;纠纷的解决过程是民众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为此,法治统治之下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又是权利保障机制,它具有保障权利和发展权利的法治功能。

第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控制权力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还因国家公权的滥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引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尤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的存在,本身是对权力滥用的一种镇慑,同时,在具体纠纷解决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权力为非作出否定性评价,并课以不利的法律后果,能够监督和制订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由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对权力的控制机制,它具有控制权力的法治功能。

第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民主对话机制。矛盾纠纷的产生离不开双方乃至多方的当事人,矛盾纠纷的解决离不开居中的裁决调停者。为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解决纠纷方式不同,程序的繁简各异,但“两造当事人”、“中立的裁判调停者”、“法律规则”、“纠纷事实”、“交涉对话”、“最后形成结论”是所有纠纷解决方式的共同的基本要素;两造当事人和裁调者构成的“三角关系”是所有纠纷解决方式共同的基本构造。在中立的裁决调停者的主持之下,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交涉、抗辩、交流、协商是所有纠纷解决方式的核心过程,是公正解决纠纷的程序保障。为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又是一个民主对话机制,它具有民主自治的法治功能。

五、防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对法治的悖离

法治作为国家的治国方略,具有至上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征。遵循法治原则是法治对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不例外。为此,要防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悖离法治原则、破坏法治实施的现象发生。

(一)防止民间权力的过度使用对国家公权的侵蚀和损害,导致法治的损害

在法治视野中,司法的至上权威是法治的精髓。要确立司法至上和诉讼优先地位,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威,不得走极端,因强调诉讼替代纠纷解决方式而否定司法的权威作用。防止司法虚无主义的出现,防止民间仲裁,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对司法效力的否定,甚至将一些专属国家公权解决的矛盾纠纷如惩处犯罪、行政处罚等变异为民间私权交易的对象。

(二)防止其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对法治正义价值的悖离

法治的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核心,也是所有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共同追求的价值所在。对于其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鼓励妥协、让步,鼓励调解结案,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实现社会正义为前提的。为此,要防止为了达成调解,为了结案了事,于客观事实不顾,一味调和,只顾了事,不顾公正,甚至仲裁调解者地位不中立,偏袒一方,压制另一方,持强凌弱,强制调解,剥夺当事人诉权等非正义情况的出现。

(三)防止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制度的损害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规则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法治并不排斥其他价值和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自治规范和习惯等)”。⑤诚然,法治并不排斥其他的诸如道德、自治规范和习惯等社会规范,但要充分地认识到法治是以法律制度为要依据的治理模式,其他作为治理依据的规范,必然要与法治理念、法治价值相匹配,才能为法治所接受和容纳。如果其道德、自治规范、习惯等社会规范与法治精神、法治价值相悖,那么这些规范必然为法律所否定。如果我们将与法治价值相悖、与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其他社会规范强制执行之,有如一个病症同时使用两个相反的药方,不仅达不到化解纠纷的目的,而且还会导致社会更加混乱。为此,在解决社会纠纷过程中,防止其他的社会规范对法律制度的损害是确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