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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视野下对速裁机制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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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视野下对速裁机制的再思考

公正效率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而效率之所以被提到与公正同等的高度,取决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现代社会,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迅猛发展,特别是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诉讼“门槛”的降低使作为矛盾集散地的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形势更趋严峻。如何在公正效率兼顾的前提下更加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司法需求,成为人民法院应当思考的首要问题。速裁这一特殊审判形式,因其特有的司法诉讼价值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认可和接受。但作为一种新型审判形式,速裁机制改革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现结合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提出一些初浅的见解和观点,以期对速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瓶颈——速裁机制改革的难点

任何时期,司法资源及其获取手段都是极为有限的。如果将这些资源和手段用以满足某一价值,则对另一价值的保障程度可能受到削弱。公正与效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双重价值目标,决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相互取代。速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如何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实现法运行于社会的理想状态,使速裁机制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审判压力方面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就成为我们必须解答的现实问题。当前,制约速裁机制深入发展的难点主要有:

(一)立法的滞后及缺失

速裁机制是我国司法领域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种审判制度,法律上对速裁并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来说,速裁是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审判压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审理方式,根据这种审理方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当事人要求尽快解决纠纷的案件,或者法律关系不复杂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尽快解决纠纷的案件,由法院内部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通过简化诉讼程序,迅速做出裁判。然而要进一步挖掘速裁机制的生命力,更充分的发挥其服务司法审判的有效职能,立法上的肯定和规范至关重要。

(二)群众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不高

速裁的生命力在于其简化相关程序而实现的高效快速裁判,当前,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对速裁制度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他们普遍认为程序的简化运用不利于对其个人权益的充分保护,或会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有所减损,加之法律对此又无明确规定,部分当事人对速裁机制存在严重排斥心理,对速裁机制简便的审理方式、较短的审理期限流露出不信任心理,担心案件是否得到了慎重处理,这成为制约法院速裁机制进一步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

(三)速裁制度改革尚欠深入

在当前法院系统所进行的速裁实践中,改革的目光多集中在对庭审程序的适度简化,对法律文书的简化,对传唤方式等庭前准备工作的简化等方面,始终没有超越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简易和普通程序的一般规定,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所看到的更多的是程序上的简化、便捷,而不是速裁能带给他们的时间、金钱等方面的实质诉讼效益。也就是说,速裁所特有的诉讼价值还没有得到老百姓真正地理解和接受。因此,要真正发挥速裁的作用,体现速裁制度的优越性,必须对其进行深入性的改革,让当事人真正感觉到其特殊之处,使运用速裁裁判成为当事人的自愿甚至自觉选择。

二、出路——完善速裁制度的建议

(一)赋予速裁制度应有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们正在实践着的速裁机制,其实质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下,结合审判实际,对其进行的一种大胆改良或者是一种很大程度的替代。虽然部分法院成立了专门的速裁机构,比如速裁法庭或速裁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与制度,比如制定速裁规则、案件审限和移送制度等,进行了一定深度的尝试,但这些举措显然还是不够的,还不足以使速裁成为一种被群众广泛认可和接受的独立、高效运行的司法程序。速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是一种隶属派生关系,抑或是替代关系,我们希望速裁制度最终能被立法所采纳,成为一种独立的简易纠纷快速处置程序。

(二)创设相关匹配制度

一是简便快捷的送达制度。对原告同意且适宜采用速裁方式办理的案件,采用电话通知、上门送达或当事人地址确认方式送达等形式,立案后立即征求被告是否同意按速裁程序处理,告知被告举证责任及期限等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制度。法官直接上门送达的,还可以召集双方就地调解,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庭前调解程序前置制度。在送达时告知或听取被告方调解意愿和缩短审理期限的意见,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速裁机制。三是完善速裁审限制度。速裁庭或速裁组对受理的案件,不能调解结案的及时转入审理程序,审限以一个月为宜。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应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应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移转至其他审判庭或庭内其他审判人员。四是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速裁程序中,调解或快速审理解决纠纷是其首要目标,现行证据规则对举证、质证等均有较严格的期限规定,如严格运用到速裁程序中将不利于其诉讼价值的充分发挥。我们建议,在不损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严肃性与相关原则前提下,对速裁案件证据规则作适当灵活处理,以促进速裁制度的深入发展。

(三)推动速裁改革与审判工作协调发展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两大价值目标体系,作为一种新型审判方式,速裁机制具有的较高的程序性诉讼效益是速裁得以被认可和深入发展的基本前提。从过去的审判实践来看,过去我们注重的仅是对速裁案件增比幅度及对速裁效果的宣传,而缺乏将速裁置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全局性考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速裁与审判工作的协调发展:第一,加强引导、繁简分流。立案庭严格把关,对适宜采用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速裁程序,使大部分案件能够通过速裁程序办结。第二,合理配置、优化结构。为速裁庭(组)配置调解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确保大量案情相对简单案件的及时办结。其他法官则致力于为数相对较少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型案件的审判工作,打造精品案件,使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第三,完善机制、加强保障。通过预留专门的速裁法庭、配置专用车辆、建立规范合理的目标考核体系等措施全力保障速裁机制的顺畅运行。第四,强化监督、提高质量。通过开展庭审考评、案件质量评查等形式严格监控把关,高效的前提下确保案件质量。

三、突破——对速裁制度的创新设想

(一)速裁与大调解机制的接轨。目前,法院系统已深刻认识到仅凭自身工作力量调处矛盾纠纷的艰巨性,各地法院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对接,整合多方力量共同促进矛盾化解、社会和谐,并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通过速裁与大调解机制的接轨,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在基于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在速裁机制的框架下,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给予程序上的审查和确认,赋予协议法律上的效力,将使极大一部分矛盾化解于萌芽、消化在基层。

(二)速裁与便民审判方式接轨。关注民生、维护民权是司法的目标追求,一直以来,法院针对特定案件到田间地头、院坝病房开展巡回审理的方式赢得了广大群众的真心赞誉,也是法院工作的一大亮点。实行速裁与巡回审理方式接轨,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案件及时审理快速裁判,不仅是法院和法官司法形象的充分展现,更是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重大举措。

(三)速裁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接轨。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赡养、继承、婚姻等涉及弱势群体权益的案件逐年增多,在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的同时,对此类案件安排专人集中审理,实行速裁速结,将使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进一步凸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四)扩大速裁适用范围。以往,我们对速裁的运用一般局限于民商事案件,随着其他类型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和刑事自诉和解、执行和解、行政协调方式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为速裁在各类案件中的全面推广提供了充分的适用空间,并极有可能引发审判效率的大提速。

(五)速裁制度在二审中运用的可行性。中级人民法院不仅要受理大量的一审案件,更要对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审判任务的繁重可想而知。如果能将速裁机制运用到二审程序中,在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办案时间、缓解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压力以及便民利民等诸多方面都将可能产生积极影响。当然,这尚需要深入地探讨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