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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干部选拔任用有效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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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干部选拔任用有效监督机制研究

中共中央*年*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对于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保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历程的实践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仅要有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而且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党的三代领导集体科学的用人思想。它所规定的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为我们选好人、用好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可以说是否不折不扣地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和要求选任干部,是检验各级党委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干部路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各级党委作风和形象的重要标志。只有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才能切实把人看准、选准、用准,为党的事业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了一大批优秀干部,使领导干部队伍的结构有了较大改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从总体上保持了新老干部合作与交替的格局,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对《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开展得不够平衡,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不够严肃认真的问题,选拔干部失察失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仍然是个薄弱环节。为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效监督机制,五河县委组织部成立了调研组,制定了调研方案,下发了调研问卷,并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查询资料和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研究和探索。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干部任用条例》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在新的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以《干部任用条例》为武器,强化监督措施,切实提高干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一、关口前移,强化任前监督

要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从源头上防止干部选用上的不正之风,必须树立起全过程监督的意识,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系统工程,要防止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就要从干部选拔过程的若干环节入手,抓好任前监督,突出把好“五关”:一要把好学习关。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是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学习好、领会好,贯彻落实才会坚决,严格执行才会自觉,干部监督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强化任前监督首先要在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好《干部任用条例》。首先,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没有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就不会有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意识,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就难免会有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甚至出现用人不当和用人失误的现象。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好《干部任用条例》,掌握《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内容,熟悉干部任用工作的原则、标准和程序,以作出正确的干部工作决策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其次,组织人事干部要认真学。组织人事部门所担负的干部工作职责及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组织人事干部必须对《干部任用条例》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更全面的把握。如果不深入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任用条例》仅仅满足于一知半解,就不可能给党委当好选人用人上的参谋。因此,组织部门必须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作为组织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共同研究探讨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具体措施。每一位组织人事干部,不仅要牢记《干部任用条例》的条文,精通《干部任用条例》的内容,而且要领会其精神实质,把握深层次问题。第三,人民群众要了解。人民群众对干部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只有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了解了《干部任用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具体内容,才能使他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设讲座、开展知识竞赛以及在新闻媒体开办专栏等形式,形成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良好氛围,奠定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社会基础。二要把好标准关。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明确的任职资格、条件严格选拔任用干部,始终坚持标准不走样,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才轻德的现象。三要把好程序关。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做到“五不”,即未经民主推荐的人选,组织人事部门不列为考察对象;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的人选,党委(党组)不讨论;呈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上级组织部门不研究;常委会没有2/3以上成员到会的,不研究干部任免问题;常委会表决时未获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不通过。四要把好材料关。建立健全干部任免材料审查把关制度。对报来的干部人事任免材料必须具备“七要素”,即任免理由、职数情况、民主推荐结果、是否经过相应院校培训、是否有在基层两年以上锻炼的经历、分管领导意见、党委(党组)讨论意见。对报送的材料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该补办的补办,该退回的退回。五要把好公示关。“官之贤否,问之于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怎么样、能力水平如何、政绩突出不突出,群众心中有杆秤,《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对提拔的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先让群众审一审,这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方式之一。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保证这项工作取得实效,不仅要明确干部部门的责任,还要明确监督部门的责任,双管齐下,互相约束,强化责任监督。《干部任用条例》对于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以及责任追究都作了明确规定。强化干部监督必须以此为依据,根据不同的责任主体,认真完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重要环节的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纪律规定,把责任追究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一是实行推荐干部责任制。选拔任用干部,首先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对象,这是选拔任用干部的第一关,又是做好整个干部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明确责任。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民主推荐干部责任的主体是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党委(党组)组织的民主推荐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参与指导下级党委(党组)民主推荐的负连带责任;负责组织、监票、计票的负主要责任;党组织推荐干部,责任主体是推荐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其主要责任是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推荐情况,对民主推荐、班子集体研究和推荐结果全过程负责。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责任主体是推荐者本人,必须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对领导干部个人或单位推荐的人经考察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推荐人或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民主推荐的组织者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办事,不向上级党委如实汇报推荐情况,或者向外泄露推荐情况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实失误的,要依照《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考察是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的全面了解,这对选准用好干部起着关键作用。考察不准必然造成用人失误。因此,必须进一步落实考察责任制,建立严格的干部考察登记制度,对每次考察工作的情况如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时间、谈话人数和名单、考察结果、有无需要特别说明的重大问题等都要记录在《干部考察登记表》上;考察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循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遵守干部考察保密纪律;考察材料要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优缺点,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负领导责任;部长办公会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应对其结果负责;考察组执行考察任务,考察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考察对象作客观公正的评价,负责地写出署名考察材料,如实向派出部门汇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如实向考察组反映情况,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因考察失实而导致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组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等审查部门要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有关结论要出具有效证明或写出审查材料,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要追究责任。

三是实行决定任免干部责任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这是干部任免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书记办公会主要责任是对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前的程序和资格把关。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人员要认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各自分工所掌握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对任免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自己分管系统或单位的干部的问题不了解者应视为失职,知情不报或有隐瞒者应以渎职论处。对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要暂缓作出决定。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是表示同意提拔的,都应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学和准确,更好地体现民主和民意。

四是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干部任用条例》对党委(党组)赋予了干部任免权,也赋予了监督的义务,它明确了党委(党组)及其领导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所在地区或部门、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落实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具体监督工作的监督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与监督权相一致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地抓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责任的落实,对于疏于管理、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查不严格,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纠正,甚至发现下级部门有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任干部的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查案不深,处理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部门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强化一把手监督

一把手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在用人问题上有很大的发言权,对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起着关键作用。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既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一把手能否按《干部任用条例》正确行使用人权,不仅关系到干部能否选得准,用得好,而且关系到用人导向,影响一个地区或部门干部工作的风气,因此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重中之重是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第一,上级一把手应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一把手位高权重,要监督其选人用人问题难度大、责任重,应当采取一把手监督一把手的办法,以权制权。一把手抓好干部选用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而对下一级一把手的监督既是对工作负责的需要,又是关心爱护的体现。要把监督一把手行使用人权问题作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作为抓下一级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定期不定期地找一把手开展有针对性地谈心活动,及时提醒、打招呼、敲警钟。防止因用人问题影响班子团结、影响发展大局。特别是对有群众反映的一把手更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诚恳地指出问题,帮助吸取教训,防止用人不正之风的出现。

第二,要健全一把手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从推荐、考察、决定任免等重要环节上明确一把手的权力与责任,要建立健全有关一把手用人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使之经常性、制度化;纪检和组织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一把手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专项检查,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是否按程序办事、是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带头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十不准”纪律、是否带头发扬民主选拔任用干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要充分发挥班子内部的监督作用。一把手与班子成员一起共事、一起工作,相互间比较熟悉、比较了解,对一把手行使用人权存在的问题最先知道、比较清楚。必须发挥班子内部的监督作用,大力倡导民主氛围,建立健全班子议事规则和民主决策的科学机制,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实行票决制,使每位班子成员都能按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坚决反对和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更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切实增强内部监督的效果。

第四,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监督是最有力的监督,必须进一步扩大民主,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经常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站,积极接受并认真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问题,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继承的基础上大胆创新,继续实行和完善任前公示制、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和考察结果通报制,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的力度,探索“直选”、“双推双考”等形式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一把手在任免干部过程中的决策权和“影响力”。

四、搞好检查,强化职能监督

开展《干部任用条例》监督检查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结、指导和纠错过程。为了强化这一职能,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3年6月颁布实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办法》具体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原则、对象和内容、检查方式,并强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纪律和责任。实践证明,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效办法,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为了使《监督检查办法》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必须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检查制度,强化监督效能。

一要提高干部监督队伍的素质。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保证监督的时效性和超前性,就必须提高干部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要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他们的头脑,时刻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得起考验、挡得住诱惑。要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各种相关的法律知识,精通党纪政纪法规;要系统学习好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尤其要学习好、领会好《干部任用条例》,掌握熟悉内容,切实成为干部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加强纪律作风素质的培养,恪尽职守,公正廉明,依章办事,不徇私情,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言行不一;坚持和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反对好人主义、阿谀奉承,坚持和发扬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作风,反对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受得住“委屈”,把得住“原则”,永远保持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二要使检查《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经常化、规范化。按照《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干部任用条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在《干部任用条例》检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程序的监督和用人标准的监督。同时,要注意把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把上级检查和自我检查结合起来,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要加大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查处力度。在开展《干部任用条例》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反面典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查细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上级组织部门督办和群众举报的问题,一定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典型案件一经查清,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通过“解剖麻雀”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找出薄弱环节,深挖根源,制定对策,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