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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郑重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进程中,可以说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物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的规定,既确定了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依据,又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我们由此可以做出判断:制定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又关系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保障。要讲这部重要法律出台的社会背景和重大意义,要讲它在历时13年起草、修改过程中一直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缘由,就在于此。
深刻理解物权法出台的社会背景和重大意义,是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前提。
一、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独特功能,决定了它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这一基本原理在民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并且是古往今来普遍适用的。这是因为,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生产活动,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民法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是最直接的,比如民法上的所有权就是政治经济学上的所有制的直接反映,物权法从民法角度对所有权的保护就是对现实生活中所有制的维护。
在世界民法史上,有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那就是《法国民法典》,人们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它制定于年,之后虽经一再修改、补充,却一直沿用至今,它所确定的原则和基本经济制度始终没有改变。恩格斯对《拿破仑法典》曾给予这样的评价:这部法典把刚刚诞生的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译成法的语言,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这部名垂史册的民法典之所以受到如此高的评价,正是因为它集中地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强大的法律武器荡涤、摧毁了欧洲的封建经济制度,奠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物权法是民法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有形财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电视机等。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这里需要说明:财产权的内容比物权要宽,除基于有形财产的物权外,还有知识产权、债权等。因此,物权只能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本法的名称只能确定为物权法,而不能称之为财产权法),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从民法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概括地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明确了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自身的特殊性质及其所规范的财产经济关系,也就顺理成章地明确了物权法的独特功能,主要是两方面:一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二是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以矿产资源为例,我国的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归属一经依法确定,就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据为己有。而国务院只是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不直接从事开采活动。矿山企业要开采,先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采矿权,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样,就产生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问题。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也受法律保护。矿山企业依法取得了采矿权,如果缺乏资金,要用自己的机器设备作抵押物向银行贷款,银行对这些抵押物享有的担保物权也受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山企业行使采矿权,银行行使抵押权,都不能损害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不同权利人相互之间的财产经济关系,是民法的基础。由物权法对涉及上述三方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加以规范,既可以防止纠纷,又可以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再举一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例子:有个房主,先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又把房子卖给了乙,并同乙办理了房子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这栋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不能要求甲腾出房子?解决这种“一物两卖”的问题,可以有多种办法,一是按照订立合同先后确定房子的归属,二是按照是否付款或者付款先后确定房子的归属,三是按照买方是否实际占有确定房子的归属,四是按照房子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房子的归属。几种解决办法,各有各的道理。如果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扯起皮来,没完没了,三方都不得安宁。有了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出发,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采取第四种解决办法,按照这栋房子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它的归属,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就是这栋房子的所有权人,他就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房子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甲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原房主赔偿。从这两个例子就可以明白为什么说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又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什么说它在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
在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物权法是有共同性的,即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质、基本内容和独特功能大体类似。同时,由于各个国家的物权法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又有各自的特殊性,最根本的是本质不同,资本主义的物权法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并为其服务的,社会主义的物权法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并为其服务的。我国物权法确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同资本主义物权法有本质的区别,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物权法,又还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权法。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革,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又从民法角度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分析国情,做出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党的十五大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确定下来,使之得到了国家根本法的保障。党的十六大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革。以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状况来说,这些年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然下降,但是它的实力却不断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国防工业、石油化工、航天航空、交通运输、电力电信、重要资源开发、重大装备制造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直保持着控制力。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增加就业的主要渠道,对外贸易的新生力军。事实证明,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没有离开社会主义,而正是在脚踏实地建设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在中国真正兴旺起来。
适应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革,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从民法角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和经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又从民法角度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在社会商品零售环节,政府定价比重由改革开放前的几乎100%下降到目前的不足4%。资本、劳动力、土地、产权、技术等市场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经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有力地推动了几个相互联系的重要领域改革的深化:一是加快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把它们推向市场,在市场的大海中学会游泳,增强活力,提高素质;二是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三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实践证明,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经济活动才能富有活力,提高效率,更快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综合国力。同时也要看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就难以靠市场来解决。因此,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换、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把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并且转变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市场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为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适应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从民法角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社会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提出,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又从民法角度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社会带来巨大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也要看到,空前的社会变革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分配关系尚未理顺、财产占有差距过大、社会利益格局失衡等就是一个突出问题,并且是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和谐问题的一个根源,必须认真对待,妥善解决。
法律制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说到底,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这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现在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分析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合理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共同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合理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基础在于保护合法财产。不论是谁,只要他的财产是合法的,都要给予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不论是谁,只要他侵犯了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财产,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这个民事关系问题上,同样适用“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这样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形成和壮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力,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在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的形势下,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制度安排,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各方面群众的共同利益,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对于从民法角度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已经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宪法,在总结有关法律规定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迫切需要的。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物权法颁布实施,对于从民法角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