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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审判公开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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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审判公开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即法发[2007]20,以下简称“审判公开若干意见”)。笔者认为,该意见尽管只有27个条文,却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以及规范公开审判等重大问题,内容十分丰富,而且特点突出,亮点多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三大基本原则,即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工开。笔者就此谈谈初学之浅解,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一、“依法公开”——审判公开的法律标准

依法公开原则,即指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法律标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商、行政三大诉讼案件时,哪些案件应当实行公开审理,哪些案件不能实行公开审理,均依照三大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这叫“案件法定”。“依法公开”之基本含义即如此。从总体上讲,我国三大诉讼以强调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在公开场合审理案件,不允许旁听的审理方式。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几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①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又分绝对不公开和相对不公开两种情形,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④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应决定不公开审理;⑤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也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上列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律要求在开庭时,除法定人员外,不许其他任何人进入法庭。但是,按照我国诉讼法律规定,尽管上列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但法庭必须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且宣判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依据上列分析表明,“依法公开”原则是一个明明白白的审判公开的法律标准问题,其法定性不容置疑,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律的规定去把握,而不允许任意处置。本次司法解释之所以明确规定“依法公开”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且列为基本原则之首,其意图在于确保公开审判的质量,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被泄露,依法保护未成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确保审判公开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及时公开”——审判公开的时限标准

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都有严格的时限性。法律关于案件审理各阶段时限的规定,是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程序运作特点实行的程序性设计。比如,因为判决上诉的时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时限为10日,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因为裁定的上诉时限,刑事诉讼法规为5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则规定为10日。为什么三大诉讼法对同一类问题作不同的时间限制,这是依据案件的不同特点而设计的;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一般在押,其人身自由受限制,所以在上诉时限上要比民商、行政案件要短,因为民、行案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在时限设计上稍长于刑事案件并无大碍。因此,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时限都比民事、行政案件要短5日。

“及时公开”原则,要求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的时限之内完成审判公开的事项。比如,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关于“十日以前”、“三日以前”的规定,就是要求审判案件的法院一定要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退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传票、通知送达当事人、辩解人、诉讼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这些开庭“十日以前”或“三日以前”就是法定的时限,只能在“之前”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不允许在“之后”完成,“之后”完成属于“不及时公开”,应按“程序违法”追究责任。因此“及时公开”就是一个审判公开的时限问题,“时限”在法律上是一个严肃的术语,必须严格遵守。

三、“全面公开”——审判公开的范围标准

全面公开作为审判公开的一项基本原则,所强调的实际是一个坚持审判透明度问题,时下称之为“阳光下的审判”,是对“暗箱操作”的彻底否定。

坚持全面公开的基本原则,依《审判公开的若干问题》第5条的规定,是要强调司法审判的全方位公开,尤其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开开庭。公开开庭从本质上区别于国民党时期的秘密审判或者秘密判决等法西斯司法制度。依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凡公开开庭的案件,必须于开庭之前即向社会公布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及当事人姓名、审判组织及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公开开庭之意义在于增强审判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是人民法院赢得社会信誉的最基本的有效途径。

二是公开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规定“以事实为根据”,其实质就是以证据作为定案之根据。当事人打官司,没有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之责;法官离开案件证据下判,必将承担枉法裁判之追究。依照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所谓“公开证据”即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实行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公开进行。当事人只有在庭审的法庭上,通过举证、质证活动,才能真正了解各方证据的状态,体味庭审的气氛,明白自己有无胜算的机宜。

三是公开宣判。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开审理的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宣判。公开宣判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案件审判的结果。公开宣判,在于展示各方的主张及其理由、各方证据证明的结果、人民法院对各方请求及证据的支持或否定的理由、查明的案件事实、评判的案件理由及其处理结果,公诸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历史的检验。

四是公开信息。按照《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需要,可以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公开法院审判中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目的在于从程序上公开案件审判进度,表明法院审判的程序正当性及相关问题处置的合法性,此举不但让当事人心中有数,也使社会民众了解案件审理情况,更宣传了人民法院的正当程序规则。因此,公开审判信息是审判公开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但须注重的是,公开审判信息应当在内容上和时间上有所选择,以免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