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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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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合理延伸

人民群众诉讼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造成诉讼难的因素很多,其中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司法网络不健全。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人民群众居住相对比较分散,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并未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往往是在多个乡镇设立一个,从而导致人民群众进行一次诉讼就要跑很远的路,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费钱,客观上已导致告状难、申诉难。有见于此,我院在探寻解决民众诉讼难的道路上,便提出了各人民法庭设立便民诉讼网络联系点的构想,以解决司法网络不健全的弊端,并很快得以实施。所谓便民联系点,顾名思义就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分别以各人民法庭为中心,在离人民法庭较远的各乡镇设立联系点,似网络一样分布全县。这些联系点不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而且能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它的性质是人民法庭工作的延伸,是人民法庭联系边远农村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便民、司法利民措施的具体体现。它的操作程序是:一、联系点挂上辖区人民法庭便民联系点的牌子;二、确定联系人一名,并将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在村社予以公告;三、联系点建立登记簿,对来访者的诉求内容、住址、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登记;四、联系点向当事人提供民事诉状模本(格式由法庭预先设定),并向当事人提供《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指南》等;五、对要求立案的,联系人应当立即电话联系所在法庭,联系人不得决定是否立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六、得到信息,法官应当及时赶到联系点审查是否立案。如果予以立案,便及时根据案情决定开庭时间、地点。开庭时,法官带上国徽以及其他相关办案工具到确定的地点开庭审理。开庭地点一般都选在双方当事人距离最近的地方。这样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来回往返于家与法庭之间,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金钱,而且也提高了法庭的办案效率。因为各种法律文书总是要送达当事人的,如果一味坐堂办案,法官和当事人都要来回跑。实施便民联系点后,只是法官跑,从而降低了诉讼成本,尤其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不是一举两得吗?我县各人民法庭共设立了十七个便民联系点。从设立至今,法庭百分之八十的案件是在联系点立案,并在当事人居住地(乡、村、社)审理结案,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同时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联系人都是由一名乡政府或镇政府的干部义务担任,有的甚至是分管政法的领导自愿义务担任联系人)。在实施便民网络工程以来,城口县县委、政府及本院先后认真收集了群众的意见,群众无不交口称赞,都希望这种方式能坚持下去,是共产党为人民服务优良传统的发扬。

有了群众基础作为肥沃土壤,便民服务点这一新生生命自然会生根发芽。我们在构思便民联系点时并不是突发奇想,也不是出于某种目的而作秀,而是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客观的社会基础,或者说是一定区域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需求。是我院在司法实务中,探求怎样将“司法”这一社会公共资源更好地让民众平等、高效地共享。正如卡佐罗所言:“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任何法律都要在社会生活面前表明其存在的理由。法律是社会福利,法官便是将这种福利提供给民众的服务者。作为服务者,怎样使受服务者更廉价地享有福利?这正是我院思考的问题,设立便民网络联系点也正回答了这一问题。

我们在构思、实施便民联系点时并不是简单来源于此,更不是照抄照般,而是根据人民法庭自身生存的土壤及宗旨,为构建乡土社会、基层社区的和谐,为维护法治这一神圣职责进行的探求。

首先看人民法庭的渊源。从革命战争年代陕甘宁边区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谈起。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这种审判方式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其特点是:(1)法官全面调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2)发动和依靠群众,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4)实行巡回审理、田间地头开庭等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5)审理案件实行纠问式,法官担当起为民做主的角色;(6)广泛采用调解结案。这种审判方式之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推崇,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虽然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很多不科学的成分,但实行巡回审理、田边地头开庭等简便利民诉讼方式,以及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时至今日仍然被广泛采用,甚至在司法界被称为“东方一枝花”。在我国实行这种司法模式,实际上也是符合法律本意及地域特色。

再看人民法庭的地位。“它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的定位。设立便民网络联系点,便能更好地实现人民法庭的职能,更好地发挥其社会作用。

三看人民法庭的设置原则。“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两便”原则,也就是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二百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二是至少要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配备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三是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设置的规定。

显然,人民法庭作为司法领域最基层的审判组织,从他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有不同于其他审判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他原本就是为了便利人民群众诉讼而诞生。今年来,见于对司法领域的投入的有限性,各地将人民法庭的设置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主要是扩大法庭的管辖范围,减少法庭的数量,为了高效利用有限资源。就拿重庆市范围来说吧,人民法庭的设置将近减少了一倍。随着法庭的减少,对广大农民们的诉讼带来了不便。我们设立“人民法庭便民联系点”,更是将人民法庭的职能予以延伸,弥补撤减法庭设置而存在的不足,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政党设立人民法庭的目的——一心为民。

时代背景。举国上下,各行各业,尤其是国家机关,紧紧围绕践行“三个代表”已经成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个代表的本质特征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将其落脚到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就是一切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展开。怎样司法为民呢?不能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要让人民真正地感受到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在保护着民众的合法权益。这便是人民法院工作所要取得的实际效果或者是审判的最佳社会效果。怎样实现这种效果?当然首先要有司法为民的思想意识。有了一心为民的意识,才能具体支配司法行为。体现在具体司法工作中,一方面追求公正与效率,另一方面应当尽力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这也许就是完美的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我院各人民法庭设立便民网络联系点,正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本土文化的需要,本地民情的需要而设置。

同时,设立便民网络联系点,还能起到很好的普法作用。近年来全国的几个普法工作搞得如何?凡是稍明事理的人都心知肚明。这里我们引用苏力先生的一段话:“我在某地进行基层司法调查时,就曾看到发给或要求农民购买的由该省司法局编印的所谓‘农村普法读本’,其中汇编的第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苏力先生称这是用“假冒伪劣”产品对待父老乡亲。其实无论是学者,还是我们司法工作者,都知道农民朋友需要怎样的普法——他们需要与他们生活及其权益相关联的法律知识,不需要作秀似的普法。还是苏力先生在《送法下乡》一书中说得好:“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的司法实际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设立便民网络联系点就是到农村的田边地头巡回审判,在田边地头为农民朋友解答法律疑惑。这是一种最实惠的普法方式。不仅如此,便民诉讼网络式送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使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

在法治领域,全世界总的走向趋向一致,但因各个国家、区域的本土文化不同,导致各个国家、地方的具体司法运作模式呈现多样性。各种司法运作模式,如果是科学合理的话,那么它一定是符合其本土文化的。我们设立便民诉讼网络联系点这一运作方式,仅仅是根据我县的地域特点,人居状况,本土文化而设定,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仅适用民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司法网络不健全的地方,在城市并不适用。便民诉讼网络联系点毕竟是一个新事物,其理论基础、运作模式、地位、原则、制度等等还需进一步探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