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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特点与规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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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特点与规律研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一词也频频出现在媒体、报刊、杂志上,蔓延到各行各业,已经演变为一种“潜规则”,成为一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和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商业贿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于去年开始在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反腐旋风,即治理商业贿赂,不管是机关、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紧紧围绕各自的工作范围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通过治理、查处商业贿赂,全国形势有所好转。笔者在宜春公路系统从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一年多。对当前商业贿赂的一些特点规律进行了一个初步探讨。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受贿罪"、"行贿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查处。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指的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中员以财物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活动,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特点与规律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常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中,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外人很难知悉内情,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而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等,也使商业贿赂案件更难以被发现。除非双方反目或者有其他的意图,否则案发率不高。

2、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有的利用办红白喜事或逢年过节之际,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给予或收受重金厚礼。有的行贿人、受贿人各自开设关联公司进行操作,会计账目同步做平,不露痕迹。有的提供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股票认购券、代金券、信用卡、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折扣券等。有的给对方人(经办人)报销各种不该报销的费用。有的给对方提供其他各种物质利益。提供物质利益,如住房、汽车、工艺品、收藏品、高档生活用品,送干股,进行经济担保,设立债权,提供豪华旅游等。除了直接送钱送物,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有的还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3、商业贿赂犯罪发生领域、行业相对集中,并有广泛化的趋势。从全国来看,商业贿赂主要集中于权力集中部门和垄断经营行业。因为这些单位与一般市场主体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资源,容易成为以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贿人的追逐对象;这些单位中掌握一定职权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就伙同下属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一些干部以同一类职务便利、同一形式、同一内容收受贿赂,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另一个。"而且犯罪领域广泛化,过去商业贿赂犯罪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部门蔓延,以往较少发生贿赂犯罪的教育、农业等部门,此类犯罪也不断增多,商业贿赂甚至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只要有商业活动,几乎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行贿人为达到目的,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中,疏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形成商业受贿犯罪单个存在、群体相连、各自为阵、心照不宣的局面。

4、窝案“串案”较多。一是窝案串案比例大。如湖北省检察机关2006年1-4月立案查处的202人,窝案串案138人,占68.3%;二是一人或一个单位向多人行贿,一人收受多人或多个单位贿赂的现象较为常见;三是大案要案比例高,涉及金额大。去年1月至10月全国立案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5万元以上的大案为4249件,占立案总数的53.1%;处级以上的要案有894人,厅级以上78人,国家公务员2164人。

5、社会危害严重,具有多元扩散性。一是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导致企业间恶性竞争,影响资源合理配置。二是增大了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医药行业,推销人员按药价50%-15%比例给医务人员回扣,最终所有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回扣帐外暗中进入小金库,或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个人侵吞。三是减少国家税收,阻碍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高。四是毒化行风和社会风气。加大贫富差距,严重践踏了作为社会和谐发展基础的诚信,公平的社会价值,极易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滋生洗钱,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现象,官商勾结也是大量诱发其他腐败犯罪的温床。五是影响我国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一)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加大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诚信财会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征信管理体系,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三)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制度。

(四)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服务类、项目招标、车辆保险、业务交往等活动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发挥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巡察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和举报工作,强化纪检监察、内审的检查作用。在查处商业贿赂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纪违法行为的合力。一是要发挥纪检监察惩处职能。对查处接受商业贿赂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行政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对触犯刑法的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立案侦查。二是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结合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形势加大纪检监察执法力度,深入检查干部职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方针政策、决定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治理商业贿赂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三是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审计的作用,加大内审审计力度。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的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付诸于实践、在正确判断和全面把握商业贿赂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的影响,要尽可能使治理措施更加有效。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结合人民银行工作性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调整治理重心,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